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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根据资金渠道划分,主要包括:
(一)由中央、省、孝感市等上级拨款,市财政配套,投资或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利用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各种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
根据项目性质划分,主要包括: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项目;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
(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办公业务用建设项目;
(六)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的监管;市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对其所融资的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项目,以出资人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履行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每年10月份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有关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管理中心于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总体建议,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于次年初编制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各项目业主单位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临时建设项目按有关程序决定实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项目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于30天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超过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勘察、设计及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并对勘测情况和设计图纸等组织相关项目专家和人员,于30天内完成项目设计的评审。
(三)编制审核预算;包括编制标底,审核预算,于15天内完成。
(四)公开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按招投标程序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五)组织实施;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量在招投标标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六)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申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
(七)决算审计;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由审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决算报表和相关项目资料在30天内完成审计;因不确定因素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高不得超过20天。
(八)资金清算;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结算工程尾款。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对多个投资额较小的、同类性质的或关联度较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实施项目的申报设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质量监督、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环境协调、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等。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由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投资预算,送市审计机关进行招投标的控制价审计后确定招标标底。在编制投资预算时,要重点控制主材料单价,市建设部门会同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主材料的单位价格信息,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将项目施工图纸和合同文书送市审计机关审验备案。部分专业项目按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必须面向社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项目较多的市政工程,可采取打包招标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材料检测等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在概算控制范围内编制变更设计说明。累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控制在5%以内,单次变更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后实施;单次变更金额增加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编制概算,并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实行整体打包。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费用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4%;5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费用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4.5%。项目管理费按《汉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汉川政规[2013]4号)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含补充合同)的70%。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凭审计结论和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拨付工程尾款。拨付项目工程尾款时,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资金来源应当由财政或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突破规定标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市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预决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等事项进行审计,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招标标底控制价、现场施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必要时可以对与项目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查出未按程序操作,违规转包分包的,因勘测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虚假高估预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审计审减的投资,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返回,或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减。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部门依法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创建廉政阳光工程,负责监察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等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等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围标、串标、呈报虚假资料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汉川市场;对擅自分包转包、延期开工、延期竣工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实行责任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姓名必须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监察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或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相关违纪违法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日施行至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止。《汉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汉川政规[2010]3号即时废止。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1、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管理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建设项目专业管理工作满10年。 2、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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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承担投资建设项目高层专业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提高政府投资 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共计八章五十七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 2012? 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 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 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长政发〔 2009 〕 42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 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 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合肥市政府印发了《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办法》共七章二十五条,在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审计类型、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审计范围,即市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或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以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二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类型,即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跟踪审计三种类型。三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即各类型审计的重点内容。四是明确了审计实施程序、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五是明确了建设项目各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确定了分工协作和部门协作会商机制。
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投资,是指市、区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土地批租收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各种专项建设资金、中央补助投资、国债资金和由市、区财政部门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不含土地储备一级开发项目投资)。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规划,相关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项目前期手续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符合城市发展要求,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投资领域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基础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项目;
(三)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具有产业化导向和结构调整全局性作用的重大产业性项目;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对于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入;对于需要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需要支持和扶持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投入,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项目的确定、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征集、储备制度,按照《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集确定实施管理办法》(昌政发〔2007〕44号)征集项目,并于每年9月1日至15日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储备库。
建立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选取资质高、信誉好、服务规范的中介机构组成专业队伍,提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质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纳入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资金申请报告。对暂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重大项目,可安排部分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开展。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对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需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投入方式,采取相应的项目审批制度。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等工作。咨询机构从投资项目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咨询评估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对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暂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审核。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前,应书面征求以下部门的意见或取得以下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复函;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或复函;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行业准入文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前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一)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
(二)其他项目使用区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结(决)算投资总额超出部分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总额5%及以上的;
(四)存在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
第十四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确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原则上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该计划应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涉及投资补助、贴息的项目,应注明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安排资金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政府投资拟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已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
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应已通过评审且批准资金申请报告,并已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了招标,完成了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到位。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银行应已通过招标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固定资产贷款付息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征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及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指标,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根据法定职责及工作安排,选择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区环保局和区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手续的办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管:
(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二)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复内容进行施工建设;
(三)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按要求通过昌平区投资项目管理与监控信息系统上报项目信息和建设动态。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
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380号)规定实行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
第二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关于印发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0〕15号)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区监察局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应向区人大报告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投资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接受区人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05〕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