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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根据资金渠道划分,主要包括: (一)由中央、省、孝感市等上级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根据资金渠道划分,主要包括:

(一)由中央、省、孝感市等上级拨款,市财政配套,投资或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利用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融资的建设项目;

(四)各种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

根据项目性质划分,主要包括: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项目;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项目;

(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办公业务用建设项目;

(六)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和监管,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实施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的监管;市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对其所融资的市政府指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项目,以出资人身份参与项目建设,履行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每年10月份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有关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管理中心于11月中旬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总体建议,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于次年初编制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各项目业主单位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临时建设项目按有关程序决定实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项目审批;由项目主管部门于30天内完成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文件资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超过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勘察、设计及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并对勘测情况和设计图纸等组织相关项目专家和人员,于30天内完成项目设计的评审。

(三)编制审核预算;包括编制标底,审核预算,于15天内完成。

(四)公开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按招投标程序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五)组织实施;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工程量在招投标标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六)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项目申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

(七)决算审计;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合格后,由审计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决算报表和相关项目资料在30天内完成审计;因不确定因素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高不得超过20天。

(八)资金清算;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结算工程尾款。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对多个投资额较小的、同类性质的或关联度较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实施项目的申报设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质量监督、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环境协调、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等。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市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由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投资预算,送市审计机关进行招投标的控制价审计后确定招标标底。在编制投资预算时,要重点控制主材料单价,市建设部门会同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主材料的单位价格信息,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将项目施工图纸和合同文书送市审计机关审验备案。部分专业项目按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必须面向社会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对项目较多的市政工程,可采取打包招标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规划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材料检测等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在概算控制范围内编制变更设计说明。累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控制在5%以内,单次变更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后实施;单次变更金额增加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编制概算,并送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实行整体打包。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费用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4%;5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费用总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4.5%。项目管理费按《汉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汉川政规[2013]4号)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由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含补充合同)的70%。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管理中心凭审计结论和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拨付工程尾款。拨付项目工程尾款时,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资金来源应当由财政或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直接支付。市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管理中心负责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突破规定标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市审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预决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等事项进行审计,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招标标底控制价、现场施工、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必要时可以对与项目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查出未按程序操作,违规转包分包的,因勘测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虚假高估预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审计审减的投资,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返回,或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减。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部门依法督促和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创建廉政阳光工程,负责监察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等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政府投资管理中心等行政管理和服务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围标、串标、呈报虚假资料的,三年内不得进入汉川市场;对擅自分包转包、延期开工、延期竣工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实行责任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姓名必须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监察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或信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相关违纪违法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日施行至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止。《汉川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汉川政规[2010]3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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