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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严格执行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审批手续“先税后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12条、《契税暂行条例》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2号、89号、111号、[200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审批手续“先税(金)后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细内容

一、土地征税范围

凡征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土地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出售、赠与、交换,都将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建税、个人(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等不同环节的税金缴纳,纳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纳,逾期将依法按日按应缴税额加征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税金缴纳环节与主体:

①凡征占用土地承受者将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按占地面积和土地不同类型标准征收税款,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②凡从事房屋建造施工者,将依法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以工程建造总价款,按法定税率计征税款,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依法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③凡涉及房屋销售转让的,将依法由房地产开发业主(卖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以实际销售金额或房地产评估交易价格为依据,在销售合同签定10日内申报纳税,依法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④凡涉及房地产承受方(买方)(包括土地出让、转让)应依法缴纳契税,以销售合同成交总价款或房地产评估交易价格为依据,在合同签定10日内申报纳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⑤凡转移或改变土地审批用途(如用原审批的集体土地从事开发房地产等建设项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三、业务操作程序

(一)凡前往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征占用土地审批手续,土地出、转让过户手续的,除提供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资信证明、原有土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转)让合同等必要资料批件外,还必须一次性提供完整相关税金缴纳(完税)凭证或县级地税机关签批的减免凭证(由国土部门留存备查)。凡不提供上述资料及相关税金完税(减免)凭证及县级地税征收机关签章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不予办理发放批准文书及相关证件。

(二)凡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均符合国土、房管预审过户或转让条件的),除提供必要的房屋转让合同、房产证(二手房)、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土地审批手续、土地出让金交纳票据、土地出(转)让合同及相关税金缴纳(完税)凭证或县级财税征收机关签批的减免凭证(由房管部门留存备查)。凡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及完整相关税金完税(金)(减免)凭证及县级地税征收机关签章的,房管部门有权依法不予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和颁发相关证件。

(三)凡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未能提供相关完税(金)(减免)凭证和签章等手续而相关业务承办人员未按税收前置“先税后证”规定程序擅自受理承办了相关房地产批件或证书的,或未依法及时提供房地产相关涉税信息及资料的,均视同协助纳税(当事)人逃避缴纳税金行为,除依法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凡涉及从事房地产建设施工或房屋销售单位,应积极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应纳税款,国土、房管部门可在地税征收机关授权委托前提下代征相关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

(五)根据新规定,下列土地过户情形,由申请人先到县地税局办理完税手续,再到县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1.出让、划拨土地;2.协议转让(包括销售、抵债、交换等)或拍卖、变卖土地;3.因超容积率、改变土地属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需要收取或补缴出让金的;4.无偿赠与土地;5.资产管理公司或被撤销金融机构承接、处置资产;6.投资入股、分配或奖励资产;7.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企业出售、划转资产、整体产权交易或置换、股权转让且涉及到资产交易的;8.以法院判决(或裁定)、行政仲裁、行政确权或赔偿方式过户的。

(六)司法公证处对不能提供房产、地产交易发票以及对不能提供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的,司法局公证处不得进行房地产交易公证。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

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中心、财政、司法公证、地税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

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县地税局的工作需要,按月(季)提供土地规划、地籍情况和相关地价资料受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名称、土地座落位置、权属状况、价格、用途、面积等,以便县地税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地税局要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税源统计、核查、分析,及时建立健全税源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将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互相传递,通过信息比对查找漏征税源,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方法,规范土地税收征管办法,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应收尽收。

县地税局在征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土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资源局,以便国土资源局加强土地管理。对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县地税局只能用于征税,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五、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依法征收土地税收

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的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应持纳税基础资料先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然后持完税证(或减免税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待办理完土地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对于不能出具税收完税(减免税)凭证手续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下发用地批准书或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地税局,共同把好土地税收的纳税环节。

六、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

县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加强人员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改善征管条件,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土地税收。按照税收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征税、办证传递程序,可以在县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申报窗口,实行联合办公。县地税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的解释、纳税申报等相关事宜。

七、严格征管督查,确保应收尽收

县政府成立由法制办、司法局、财政、地税、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土地税收整顿清理小组,定期对“先税后证”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集中重点对2009年以来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置换土地等情况形成的土地税收进行全面清理。对欠缴税款的,将限期追缴入库并加罚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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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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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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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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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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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201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共鹤壁市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精神,围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提升城镇服务和承载能力的总体要求,遵循民生优先、绿色优质、统一规划、适度超前、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规划建设要求,坚持新老区统筹、城乡统筹,快速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燃气普及率达到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8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绿化覆盖率达到4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77%,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2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1%。

——2020年,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6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3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燃气普及率达到9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95%,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绿化覆盖率达到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建制镇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8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二、完善规划,科学引领城镇健康发展

(一)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鹤壁市及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与发展方向、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空间和重大设施布局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实现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编制镇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区域或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明确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控制要求。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反规划行为。(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全面开展基础设施普查,2015年底前完成城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地下管线等各项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加快编制综合交通、公共交通、城市道路、给排水、排水防涝、燃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市容环卫、电力、通讯、广电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2015年底前要完成市区、县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的各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编制(编修)工作。加强对专项规划的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乡规划管理局,鹤壁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各通信企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三)统筹规划布局公共服务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区在统筹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过程中,要根据城镇、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的布局和人口分布,统筹编制医疗、教育、治安、文化、体育、商业网点、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合理布局和建设农产品批发及零售市场、物流配送场站等,加强城市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人防设施、防灾避险场所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环保局、人防办、水利局、旅游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地震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四)做好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各县区要依据专项规划和城镇发展情况滚动编制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谋划、论证、储备工作。按照规划一批、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的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及时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作为争取中央资金、对外招商引资、分配城建资金的主要对象。市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库涵盖县区项目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汇总,项目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铁塔公司,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三、实施十大提升工程,完善城镇基础设施

(一)城镇道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加强城镇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核双星多支点”的城市框架体系,完善各组团之间的交通道路设施,修缮东大线鹤壁段,改造新老区快速通道,尽快完成鹤浚大道建设。抓紧谋划建设时丰火车站至淇滨区的出行道路。市区要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适度拉大城市框架,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和道路网结构,规划建设一批地上地下配套设施完善的城市主次干道,适当加密支路,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网密度。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示范区规划,加快城市道路建设,使示范区道路尽快形成网络,框架基本构建,初步形成规模。浚县、淇县要严格限制建设红线宽度在50米以上的道路,着力加强城区次干路和支路建设,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停车场配建标准,积极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商品住宅要按不低于户均1个的标准配建停车位。2015年、2020年市区每100辆汽车公共停车泊位数要分别达到10个、15个以上,占道泊车现象得到较大改观。(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强城镇桥梁安全定期检测和加固改造。严格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无主”桥梁责任主体。全面普查全市所有城镇桥梁,建立桥梁信息档案,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镇桥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城镇路桥运行安全。按照豫政〔2014〕72号文件要求,2015年底前要对全市所有城镇桥梁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危桥实施加固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中心城区与城市组团之间的公共交通联接,积极探索建设快速公交系统,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及停靠站建设。“十三五”期间淇滨区东部和南部、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建1个占地30—50亩的公交停车场。各城区政府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公交场站的建设,场站建设资金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市区、县城在道路建设的同时,要同步规划建设公交停车站点、停车港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公交线路,鼓励市民乘公交出行,2020年前要形成以快速公交系统为骨干的公共交通网络,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服务半径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小城镇客运场站。2015年底所有小城镇基本实现干线公路覆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快步行和非机动车出行系统建设。树立行人优先的城市交通理念,根据情况规划建设步行天桥,加强自行车停车场、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加快城市主要道路平交口渠化改造,增设行人安全岛,规范车辆通行秩序。2015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对影响通行的人行道、自行车道的改造和维护。积极探索推进公共自行车租用系统建设,做好自行车与公交车接驳换乘工作。新建、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要设置自行车道。(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统筹推进城市道路建设与地下管线建设,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各类基础设施管线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合理预留管线发展空间。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2015年争取启动地下管廊建设试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强电弱电等架空缆线要同步入地。力争5年内完成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各通信企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提升工程

提高城市雨水排涝系统规划设计标准,加快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积水点改造,突出解决好城市积水内涝问题。新建城区要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老城区随旧城改造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按照排蓄并举原则,大力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海绵型”城市。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等要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强化城市蓝线管理,结合“城市河流清洁行动”计划,对淇河、卫河、汤河、羑河、思德河等城市河道进行综合整治,疏浚、美化河道,提高城镇河道排涝能力,维护城镇水系生态和防洪功能,严肃查处违反蓝线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科学制订和健全排水防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城市防洪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三)城镇供水节水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配套设施建设,2015年第四水厂完善供水管网并尽快投入使用。完成第三水厂与南水北调门站的对接,解决新城区供水水源不足问题。加大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2015年完成市区老旧管网改造5公里,2020年前完成老旧管网改造30公里。加强城市供水监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对106项水质指标定期进行监督检测,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15年底前市区、两县要分别具备42项以上、20项以上水质指标常规检测能力。严格城区自备井管理,按规定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20年前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力争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浚县政府、淇县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四)供热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鹤淇电厂配套供热管网施工,2015年底完成淇水湾、淇滨区湘江路以南区域供热主管网建设,实现该区域集中供热,解决热源不足和单一热源问题。统筹考虑淇县县城供热管网等设施建设,力争2015年淇县实现集中供热。浚县要加快浚滑热电厂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集中供热,同时积极探索地源热泵、高效煤粉锅炉等多种辅助供热方式,尽早解决县城居民集中供热问题。实施老城区集中供热扩容项目,2017年底前鹤山区鹤壁集片区、姬家山产业园区实现供热。2020年底前建设2×300兆瓦低热值煤电厂1座,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提供工业蒸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快既有城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严格落实“两个不得”(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不得销售或使用)规定,供热计量设施要与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同步进行。2016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供热计量改革闭合式管理模式,2017年底前建立切实可行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实施办法。加快城镇供热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热力站节能改造和供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15年力争新建、改建供热管网70公里,热力站节能改造总数达到20座,完成供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五)城镇燃气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城镇燃气配套管网建设及更新改造,进一步完善各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燃气管道建设,2015年全市新建、改建城镇燃气管道20公里。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建立分布式能源应用试点。统筹完善燃气管网和储配设施,推进液化天然气储气站等多种储气调峰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新建天然气加气站4座,提升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各县区在城镇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重点乡镇要规划建设燃气管线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六)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扩大收水范围,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负荷率,202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主次干道雨污分流改造。配套完善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污水管网,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鹤壁市深水山城污水处理厂、淇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认真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确保运营安全。积极提高再生水利用率,2015年完成鹤壁市新城区中水回用(鹤淇电厂)工程。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配套建设中水管道系统,城市园林绿化、道路清洗等用水优先利用中水。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到2017年全部实现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推行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5年完成两县“十二五”重点流域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全面提升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运处理水平。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加快淘汰露天、敞开式生活垃圾集运设施,建立机械化、密闭化、压缩化、数字化垃圾收集和中转运输系统。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2017年底前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环卫作业。推动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探索实行“村收集、乡镇运输、市县处理”的处理模式。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鹤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规模化的建筑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启动餐厨垃圾处理试点工作,研究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七)城镇电网提升工程

将电网发展纳入城乡整体规划,城市电网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要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保护规划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进一步加强城市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协调发展。2015年全市电网供电能力超过100万千瓦,建成220千伏双电源供电,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110千伏环网网架,县级实现110千伏双电源供电;开工建设220千伏衡山变电站扩建工程等4项输变电工程,新建及改造配变台区200个,产业集聚区开工建设110千伏大河涧输变电工程。2020年全市电网1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超过300万千伏安,电网供电能力超过150万千瓦;城市配电自动化覆盖率达到80%,京港澳高速鹤壁服务区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成投入使用;城区新建及改造配变台区350个;产业集聚区新建110千伏冯庄、大梁庄2座变电站。(责任单位:鹤壁供电公司)

(八)通信、广电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城镇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全面实现光纤到户。2015年上半年对市区、县城、乡镇、农村既有住宅区完成光纤化成片改造,全部实现光纤到户。2015年宽带网络覆盖接入能力力争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比特/秒和12兆比特/秒。2015年建设通信基站(通信铁塔与通信机房)1180个,其中3G(第三代移动通信)基站420个,覆盖人口达到95%,完成所有行政村信号覆盖,逐步完善市区3G信号的深度覆盖。2016年、2017年进行3G补充覆盖,优化网络覆盖质量,覆盖人口达到98%以上;建设4G基站760个,完成市区、县城以及主要交通干线的覆盖,2017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区域的4G信号覆盖。到2020年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50兆比特/秒和20兆比特/秒。(责任单位:铁塔公司、各通信企业)

2015年有线电视双向化覆盖率达到100%,稳步推进中央无线节目覆盖工程。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有线无线相结合、支持物联网等功能的下一代新型广播电视网络,完成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和新型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网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加快生态园林建设提升工程

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统揽,全面提升绿化建设管理水平。加强综合公园建设,2016年底前枫岭公园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建成淇滨区桃园公园(中央公园)。加快社区公园、街头游园、林荫道路和绿道绿廊建设,实施拆违建绿、拆墙透绿、立体增绿工程。结合城市道路绿地、城市慢行系统以及生态廊道等,积极推进城市绿道建设。2015年完成1—2个绿道建设试点项目。完善城镇河道生态护岸,因地制宜推进河道两侧生态景观廊道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2条以上河流生态景观廊道。2020年基本形成绿色慢行系统。浚县、淇县要加强城市河道整治和公园绿地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加强园林绿化管理,提升服务功能。2015年底前划定城市绿线并公布绿线坐标,将“绿色图章”制度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节约型、功能完善型园林建设,新建绿地要采用下沉式设计,现有绿地要进行下沉式、集雨式改造,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乡土或适宜植物,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滞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2015年建设或改造1—2处防灾避险公园。积极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绿化覆盖率达到41%,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100%,2017年创建成国家园林城市。浚县、淇县要积极开展园林县城创建工作,到2020年要达到省级以上园林县城标准。积极开展园林城镇、生态园林城镇创建工作,建制镇园林绿化要密切结合周边环境,因地制宜建设,重点做好街道、河道、居民新区与小游园绿化工作,提升小城镇园林绿化水平。全国重点镇、特色镇均要达到省级以上园林城镇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十)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工程

加快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体育场馆设施,推进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园)建设。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平方米,2020年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加快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优化配置城乡卫生资源,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初步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市级医院、妇幼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县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装备建设。2015年完成市疾病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山城区红旗社区服务中心、淇县妇幼保健院等建设项目,完成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4个、乡镇卫生院周转房项目4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16个。(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浚县、淇县艺术中心和淇滨区文化馆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16年完成市图书馆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改造并提升豫剧牛派艺术研究院、乡镇文化大院和街道办事处的文化站(所)功能,规划并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和城市社区的文化中心(室)。加快推进大赉店遗址公园、鹤壁古瓷窑遗址博物馆、刘庄先商遗址保护研究工程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各产业集聚区管委)

加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科学修订城市中小学布局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中小学及学前教育发展有关政策,合理布局并完善居住区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2015年在新城区新建1所幼儿园、3所小学、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基本达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鹤壁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批)、备案等管理,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研究提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项目建设财政配套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项目谋划发布、招商引资、对接洽谈等工作。各县区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大财政和土地支持力度。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等支持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积极探索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营),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实际合理提高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土地储备和市、县区两级循环开发工作,增加土地增值收益并合理分配,提高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既有市政公用设施改造所节约的土地,可以按法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确定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加快立项、规划、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进一步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逐步推行备案、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要强化部门间分工合作,做好环境、技术、安全等领域审查论证工作,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联审联批。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市直有关单位、县区政府签订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涉及民生和城镇安全的城镇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政府考核体系,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附件:鹤壁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015年4月1日

附件

鹤壁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朱言志(副市长)

副召集人:牛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成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徐有增(市发改委副主任)

霍军(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经济师)

卫万锋(市公安局副局长)

董文闯(市财政局总经济师)

李园(市国土资源局总规划师)

赵胜利(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李松涛(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副局长)

郑全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邓光侠(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用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周卫东(市商务局党组成员)

王中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冯玉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杨生炜(市体育局副局长)

刘军(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赵继增(市地震局副局长)

段玉峰(鹤壁供电公司总工程师)

郭运强(铁塔公司副总经理)

朱云鹏(移动鹤壁分公司副总经理)

程伟中(联通鹤壁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丽(电信鹤壁分公司副总经理)

于新乐(浚县副县长)

张永胜(淇县副县长)

常文君(淇滨区副区长)

苗矿军(山城区副区长)

袁志勇(鹤山区副区长)

刘文合(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杨太文(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全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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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发布

2008年8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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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测绘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测绘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当前,我省经济建设已进入快速发展期,促进区域、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各项任务对测绘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加。各级政府要站在建设西部强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测绘工作。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

(三)加强测绘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推动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妥善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放利用的关系,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推动测绘成果广泛应用。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需求为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健全市、县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和落实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

二、加强基础测绘,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省、市、县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上一级发展改革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基础测绘经费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切实做好本级基础测绘年度经费的落实和核拨。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设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推进全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统筹全省行政区域内航天航空遥感资料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加强重点发展区域数字城镇建设。到2010年,建成集平面、高程于一体的高精度省级综合性基础控制网,完成1∶1万比例尺地形图必要覆盖和重点地区的更新,完成10个地级城市规划区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重点城市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更新完善省、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数字城市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示范项目建设。

(七)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依法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基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定期更新,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关中地区3年,陕北地区4年,陕南地区5年。省“十一五”重点建设基地、开发区、城镇1∶5000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数据库的动态更新,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

(八)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统一省、市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向市、县延伸。依托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整合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权威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为全省自然资源、经济社会信息的集成和共享提供科学、准确的地理空间框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九)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各部门地理信息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避免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电力、水系、土地利用等信息,测绘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市、县财政投入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汇交的成果资料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

(十一)拓宽测绘应用服务领域。基于数字陕西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成果构建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利用的关系,积极稳妥推出公众版地图,加快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加强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设,组建市级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建立省、市级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实现面向社会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加快实施新农村建设测绘保障工程,加强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十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范,扶持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支持西安卫星导航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拥有先进技术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车载导航、手机定位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推动地理信息社会化利用。

三、加大测绘科技创新力度,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全省高等院校、测绘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四)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协作,整合集成测绘行业科技优势,实现测绘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积极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在学术和技术交流方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机制和联合协作机制的形成。鼓励测绘单位参加国际测绘科技合作项目和服务外包,巩固我省测绘科技水平的国际领先地位。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十五)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陕西省测绘条例》要求,健全本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管理职责,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县级政府要明确测绘统一监管的归口部门、管理职责和负责人,把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增强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职责。

(十六)进一步完善地方测绘法规。尽快制定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量标志管理、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地方测绘法规,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规体系。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加快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七)加强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任何部门及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应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十八)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加大测量标志保护财政资金的投入,开展全省测量标志普查工作,健全测量标志管护网络,制订测量标志土地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测量标志埋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域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的保护和建设,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重要地理信息标志的建立。严格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坐标系统的清理,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十九)加强地图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加大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和制作地图产品活动的监管。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图编制、出版、销售、展示等环节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严格网络地图保密审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

(二十)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测绘成果应当经过具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方可提供使用。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

五、加强领导,建设一流测绘队伍 

(二十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依法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把测绘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二十二)建立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行政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

(二十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省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积极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着力培养测绘学科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加强测绘文化建设,宣传和弘扬以国测一大队为代表的“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测绘队伍。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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