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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详细内容

2022/07/16220 作者:佚名
导读:一、土地征税范围 凡征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土地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出售、赠与、交换,都将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建税、个人(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等不同环节的税金缴纳,纳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纳,逾期将依法按日按应缴税额加征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税金缴纳环节与主体: ①凡征占用土地承受者将依

一、土地征税范围

凡征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土地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出售、赠与、交换,都将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城建税、个人(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等不同环节的税金缴纳,纳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缴纳,逾期将依法按日按应缴税额加征万分之五滞纳金。

二、税金缴纳环节与主体:

①凡征占用土地承受者将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按占地面积和土地不同类型标准征收税款,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②凡从事房屋建造施工者,将依法由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或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以工程建造总价款,按法定税率计征税款,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依法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③凡涉及房屋销售转让的,将依法由房地产开发业主(卖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以实际销售金额或房地产评估交易价格为依据,在销售合同签定10日内申报纳税,依法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④凡涉及房地产承受方(买方)(包括土地出让、转让)应依法缴纳契税,以销售合同成交总价款或房地产评估交易价格为依据,在合同签定10日内申报纳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⑤凡转移或改变土地审批用途(如用原审批的集体土地从事开发房地产等建设项目),必须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依法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三、业务操作程序

(一)凡前往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征占用土地审批手续,土地出、转让过户手续的,除提供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资信证明、原有土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转)让合同等必要资料批件外,还必须一次性提供完整相关税金缴纳(完税)凭证或县级地税机关签批的减免凭证(由国土部门留存备查)。凡不提供上述资料及相关税金完税(减免)凭证及县级地税征收机关签章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不予办理发放批准文书及相关证件。

(二)凡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均符合国土、房管预审过户或转让条件的),除提供必要的房屋转让合同、房产证(二手房)、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国土管理部门土地审批手续、土地出让金交纳票据、土地出(转)让合同及相关税金缴纳(完税)凭证或县级财税征收机关签批的减免凭证(由房管部门留存备查)。凡不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及完整相关税金完税(金)(减免)凭证及县级地税征收机关签章的,房管部门有权依法不予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和颁发相关证件。

(三)凡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登记手续未能提供相关完税(金)(减免)凭证和签章等手续而相关业务承办人员未按税收前置“先税后证”规定程序擅自受理承办了相关房地产批件或证书的,或未依法及时提供房地产相关涉税信息及资料的,均视同协助纳税(当事)人逃避缴纳税金行为,除依法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凡涉及从事房地产建设施工或房屋销售单位,应积极主动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应纳税款,国土、房管部门可在地税征收机关授权委托前提下代征相关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

(五)根据新规定,下列土地过户情形,由申请人先到县地税局办理完税手续,再到县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1.出让、划拨土地;2.协议转让(包括销售、抵债、交换等)或拍卖、变卖土地;3.因超容积率、改变土地属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需要收取或补缴出让金的;4.无偿赠与土地;5.资产管理公司或被撤销金融机构承接、处置资产;6.投资入股、分配或奖励资产;7.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企业出售、划转资产、整体产权交易或置换、股权转让且涉及到资产交易的;8.以法院判决(或裁定)、行政仲裁、行政确权或赔偿方式过户的。

(六)司法公证处对不能提供房产、地产交易发票以及对不能提供对未取得《契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或免税凭证的,司法局公证处不得进行房地产交易公证。

四、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信息沟通交流制度

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中心、财政、司法公证、地税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

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县地税局的工作需要,按月(季)提供土地规划、地籍情况和相关地价资料受土地使用权交易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名称、土地座落位置、权属状况、价格、用途、面积等,以便县地税局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地税局要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税源统计、核查、分析,及时建立健全税源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要将获取的房地产权属转移信息互相传递,通过信息比对查找漏征税源,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式,协作配合方法,规范土地税收征管办法,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应收尽收。

县地税局在征管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土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土资源局,以便国土资源局加强土地管理。对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县地税局只能用于征税,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五、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依法征收土地税收

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用地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的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应持纳税基础资料先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然后持完税证(或减免税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待办理完土地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对于不能出具税收完税(减免税)凭证手续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下发用地批准书或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发证,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县地税局,共同把好土地税收的纳税环节。

六、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

县国土资源局、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税程序,加强人员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改善征管条件,方便纳税人缴纳有关土地税收。按照税收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征税、办证传递程序,可以在县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申报窗口,实行联合办公。县地税局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的解释、纳税申报等相关事宜。

七、严格征管督查,确保应收尽收

县政府成立由法制办、司法局、财政、地税、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土地税收整顿清理小组,定期对“先税后证”制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集中重点对2009年以来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置换土地等情况形成的土地税收进行全面清理。对欠缴税款的,将限期追缴入库并加罚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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