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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完善村卫生室职能,充分发挥乡、村医疗机构的基础作用,促进我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及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简称“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领导下,通过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中的功能,对村卫生室在设置、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通过一体化管理,使村卫生室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基本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能够满足广大农民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 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公益性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卫生室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本辖区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
第六条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及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协助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承担地方病监测和防治任务,进行精神疾病预防指导;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开展妇幼保健和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
(二)开展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
(三)宣传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四)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实施农民健康管理与指导;
(五)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六)积极运用民族医药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简、便、验、廉”的民族医药服务;
(七)协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基础性工作;
(八)负责村级卫生信息的记录、整理、统计和上报;
(九)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居委会不另设置卫生室,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卫生室实施。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引导本辖区内乡村医生集中在标准化村卫生室集中执业,分工合作,优势互补。
第九条 村卫生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村卫生室主任的产生由乡镇卫生院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村医选举、个人自荐、考试、考核、直接任命等形式确定,并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卫生室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执行党的卫生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业务水平,在当地享有较高威望,且有一定协调组织和沟通能力。
2、本乡镇常住户口,年龄60周岁(特殊情况可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原卫生所长或长期从事防保工作的乡村医生优先)。
4、必须在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执业。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行政村服务人口的1—1.5‰配备,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可在本乡镇范围内采取自由组合、主任聘用等多种形式确定,并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团结友爱,廉洁行医,钻研业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本乡镇常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60周岁以下。
3、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 对今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由县卫生局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库,在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情况下经考核择优推荐上岗。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评优和奖罚的主要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村级卫生人员简易人事档案和奖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评比、奖惩、执业注册等主要依据;县卫生局负责每年度乡村医生系统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并进行业务考试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二证、二独立、七有、六统一、一分配”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得擅自扩大卫生服务项目。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独立承担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观察有病历,转诊有记录,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传染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档案。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应做到以下“六统一”:
1、统一建设标准。在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的基础上,要求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规范使用,功能分区及布局合理。医疗废物处理、供水、卫生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2、统一药械管理。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河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公开招标采购,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统一调配到各村卫生室。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器械正常运行。
3、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等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做到临床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公布上墙。依据《信阳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从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提取3%统筹,用于村级卫生事业发展。
4、统一制度建设。受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信阳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村卫生室进行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5、统一村医培训。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指导。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县卫生局下达的村医年度培训计划,做好组织参训工作。
6、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建立医疗文书和公共卫生服务档案。严格执行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按时收集、统计医疗、预防保健、新农合等相关数据,如实填写各项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即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兼顾公平、照顾一般”的原则,自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报乡镇卫生院备案。在乡镇财务实现统一管理后,另定统一分配办法。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严格按照信阳市卫生室施工图纸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一体化管理的,将被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点村级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门诊统筹确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本行政村卫生室,非本村卫生室门诊医药费用不予纳入新农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县卫生局要积极调查并探索、学习、借鉴外地经验,争取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第六章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乡村一体化管理实施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局具体负责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参与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卫生院是实施主体,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目标。
第二十六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入住标准化村卫生室执业,不服从统一行业管理的,一律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
第七章奖 惩
第二十七条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潢川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试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潢川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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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卫生局《潢川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潢川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潢川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潢川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自身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