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核电工程施工防火管理规定起草单位

核电工程施工防火管理规定起草单位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查看详情

核电工程施工防火管理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0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0%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6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0%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0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0%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4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0%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16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0%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电工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电工

  • 工日
  • 广州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电工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电工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电工

  • 工日
  • 深圳市2022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施工

  • 工程施工
  • 1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8-31
查看价格

管理规定

  • 板面:1000*700*0.3
  • 2块
  • 1
  • 重庆路通道路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7-05-12
查看价格

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 -
  • 1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查看价格

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 -
  • 1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查看价格

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 -
  • 19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查看价格

核电工程施工防火管理规定起草人

司马星、苏志东等。 2100433B

查看详情

核电工程施工防火管理规定起草单位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核电工程施工防火管理规定起草单位文献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4页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爱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进展, 维护自然生态平 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以下简称 《森林法》 )和《森林防火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森林防火, 是指森林、 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市行政区 域内除都市规划区外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积极泯灭 ”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指挥部成员分工负责制、 部门和单位领导 负责制、家长监护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森林资源、 爱护森林防火设施、 预防森林火灾、 报告 森林火情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 统一指挥、 组织、协调和检查全市的森林防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3页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规定 第 1条、现场或非指定吸烟场所任何人都不能吸烟。 第 2 条、食堂炉灶应禁防“死灰”复燃,应该将“死灰”再用 水浇一遍。 第 3条、煤油炉不能使用汽油作燃料。 第 4 条、气瓶内要存有余气,气瓶要戴安全帽,氧气瓶口不能 沾上油脂。 第 5条、日光灯开长了也会起火,不能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第 6条、氧气瓶“八大忌” (1)忌倒立;(2)忌沾油脂;(3)忌火烤;(4)忌爆晒;(5) 忌将气用尽;(6)忌剧烈撞击;(7)忌混合运输;(8)忌超检验期使 用。 第 7条、消防器材要有防雨、防冻措施。 第 8条、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试验、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第 9条、灭火机必须保持灵敏有效。 第 10条、消防水带、砂桶、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 显、易取的地方。 第 11条、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动、挪作他用。 防火要求 一、工棚或临时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划和修建,必须符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1-29

【生效日期】1994-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6年1月16日

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简称建审)工作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简称消防机关)依照有关建审规范,参加我市各种类型大小区建筑总平面规划的审核,并对建筑物地址选择、建筑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防爆、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负责监督审查。

第三条兴建下列各种类型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发给审核合格书后,方准施工。

(一)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机场、隧道以及大型商场、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不论其建筑规模大小)生产和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油气站、煤气管道、水厂等;

(三)新建、扩建、改建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码头、车站和汽车库,造纸厂、印刷厂、印染厂、家具厂、铸造、热处理、焊接、烘烤、电镀车间、锅炉房、配电房、电子计算机房及其他类型的工厂;

(四)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或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一百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五百人以上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及居民住宅首层用做商场(店)、仓库、工厂、汽车库等的;

(五)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面积高层超过50平方米、低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低于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大厦或房屋管理部门审核);

(六)搭建易燃的简易工棚宿舍、工场、商店、仓库等。

第四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五条中外合资、外资独立经营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消防系统设计,如属我国消防规范未作规定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消防机关协商解决。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审核合格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消防系统建设负责,并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消防机关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消防机关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选用国产或引进国外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将其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机关应根据通用、互换、更新的原则,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选型审核。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必须按原建设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其建筑物。

第十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农村居民点和村、镇时,要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迅和消防通道。乡、村所属的生产或民用建筑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其规模大小和火灾的危险性,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处责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违章建筑物可强令停建、强制拆除、或禁止使用: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送或虽送消防机关,未经审核即自行动工兴建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消防功能的;

(三)施工(含装修)中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或封盖消防设施的;

(四)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器材、设备的;

(五)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六)工程竣工未经消防机关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八)擅自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建筑物的;

(九)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的;

(十)建筑工程(含装修人违反消防规范,不按市公安消防机关发给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处责任人二千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未经整改即自行启用的;

(二)因违反消防规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消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市公安消防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图解铁路工程施工防火与消防基本介绍

图解铁路工程施工防火与消防内容简介

《图解铁路工程施工防火与消防》特别适合作为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学习的自学用书,也可作为安全作业的指导用书,还适合于施工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等参考阅读。

图解铁路工程施工防火与消防作者简介

吴红娟,毕业于天津大学结构工程专业,获工学硕士学位。石家庄铁道大学土木学院安全工程系教师,专门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承担科研课题5项。

查看详情

如何进行焊接、切割施工防火

焊接、切割施工防火:

在化工生产中,经常要进行废旧反应釜的拆除、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线的焊接、储罐的增容补漏等操作。由于这些装置、设备内或多或少地存有一定量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焊接、切割施工中所产生的火花、火星一旦遇到这些易燃易爆气体、蒸气或液体,极易造成爆燃并引起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针对这类施工情况,结合济南市考格尔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施工范例提出以下防火措施,供大家参考。

1.选好施工地点 在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运输设备、设施和装置的焊接、切割等施工时,必须选好施工地点。选择施工地点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远离人群密集、物资集中的场所,以免当发生重大火灾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次,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管线区,以免施工产生的火花、火星、明火遇到剔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气体或蒸气,造成更大的爆炸事故。

2.清除现场的可燃物 燃烧有三个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点火能,缺一不可。在施工的过程中应清除现场的可燃物,将可燃物移走,破坏燃烧的基本条件,从而避免大灾事故的发生。

①清除施工现场可燃物的方法 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为了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和使用的明火引发火灾,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彻底的清理,将现场可燃物转移到安全地带。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难以清除、难以转移的大宗可燃物应采取保护措施,用难燃品进行封闭、隔离,这样就可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火花、火星等诱发火灾的因素与现场可燃物隔离开,即使火星、火花等飞溅到上面,也不会引起火灾。而对于易清除的可燃物应采取移走的方法,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②清除罐体内可燃物的方法

a.气态可燃物的清除方法 对于无毒可燃物,庆采取在安全地带将储罐放空的方法,在放空的过程中,采取水煮、蒸汽吹扫等方式进行,将无毒可燃物排出罐外。对于有毒可燃物,应采取密闭抽取的方式进行,先将罐内的可燃物清除,并向罐内充装氮气、惰性气体等保护气体后抽空,再充气再抽空,反复几次,采取稀释的方法逐渐减少罐内可燃物的物质的量,最后再在罐内充装保护气体,使罐内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以下。

b.液态可燃物的清除方法 一般液态可燃物的粘度系数都不大,针对这个特点可采取以下措施:密度低于水、难挥发的液态可燃物应首先抽空储罐,然后注入清水以清空罐壁、罐底的残余液态可燃物;密度高于水、难挥发的液态可燃物,应根据“同类物质互溶”的机理,采用有机清洗剂、有机溶剂等进行清除;对于易挥发的可燃物,可采取蒸汽加热蒸发的方式,加快罐体内可燃物的挥发,在可燃物充分挥发后,再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的灭火工作很重要。消火栓一定要完好有效;应配齐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消防设施;现场还应有保卫人员、消防安全员、保安人员等会操作灭火设施、器材的人员参与防范,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并组织人力进行灭火,防止小火酿成大火;即使一时不能将火灾扑灭,也可为消防队的到来赢得时间,防止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常说:无知加大胆最可怕、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就盲目进行施工,往往是造成火灾的根本原因。施工前应建立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职责;必须使用经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具有施工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小心谨慎,时刻绷紧安全弦。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人所共知,但只要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程,加强保护,认真操作,避免盲目施工,火灾是可以避免的。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