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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指导浙江省河道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浙江省水利厅于2003年下发了《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对推动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河道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省水利厅提出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河道建设标准》,以进一步规范我省河道建设工作。
1 范围
对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性进行了说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中所列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标准所包括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凡标准中牵涉到河道规划编制、河道工程建设、水环境、水生态、水景观等应按标准中所列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所列出的不仅仅是标准,还包括其它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
——对于注日期引用的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只要可能,鼓励使用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3.1 河道
本标准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3.2 河段
将河流分段得到河段。河段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河流交汇点之间的河流段是最基本的河段划分方法。此外,可以按照城镇乡村界线、河道水资源分区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山区和平原界线等划分得到河段。河流是具有相同名称河段的集合。
3.3 河道功能
按照浙江省河道所发挥的实际作用进行定义。
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水面率指平原河网地区水域面积占河网地区陆域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时不计周边的大江大河的面积,这主要是便于对各地水面率控制指标进行比较。
3.5 河道环境流量
不同学者对河道环境流量有不同的定义,本标准引用了多数学者认可的概念。
4 总则
4.1 河道建设目标
浙江省河道建设目标是在建设生态省大目标下,根据河道功能、作用、自然特性等确定的。本条强调了河道使用功能的恢复和强化,也强调了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环境属性。
4.2 河道建设原则
河道建设的原则是指导河道建设的最基本要求。
5 河道规划
5.1 规划要求
对河道规划的总体要求、原则、内容等作了规定。
5.2 河道名称
浙江省河网水系的命名比较复杂,河道名称采用当地地名委员会规定的名称,对于重名河道或名称不统一的河道,按照约定俗称原则或者采用水利规划中使用的名称。河道名称应对河道的起点和终点进行规定,并要求具有唯一性。在规划编制、河道调查、河道数据整理时,河道名称应与相应图件上标识的河道名称一致。
5.3 河道建设等级
提出了省内河道等级的划分办法。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等级确定与上游集水面积和年径流总量有关,从上游到下游,按照河段控制断面以上的集水面积和径流总量确定等级;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与河道的宽度有关。二者都是按照河道能够宣泄通过水量进行考虑的。大江大河通过的水量大,等级高,建设要求也就高。
5.4 河道分类
按照山区和平原对河流进行分类是最常用的河流分类办法。
根据浙水政(1992)64号“关于贯彻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我省河道按重要性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道及县级以下河道。此种分类主要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于具体行政区域,从本地河道管理的实际要求出发,根据河道建设重要性和综合功能作用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因此这种分类是和地区相关的相对概念,各地区可按照建设要求自行确定。通常,骨干河道在本地区所起的作用较大,对相邻地区的影响也比较大,其主导功能是行洪排涝、交通航运等,构成了本地区河道布局的骨架,是河道建设的重点。重要河道的重要性介于骨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之间,也对本地区防洪排涝起到重要作用。其余为一般河道。这种分类是规划中用于确定河道建设的重点。
按照河道流经地域分:将河道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一条河流往往较长,流经山区、田野、村庄、城市(镇)等不同区域,考虑河道流经的区域和人居环境对河道建设的要求,将河道进行分段。城市(镇)河段是指流经城市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建设通常有景观休闲的要求。乡村河段是指流经村庄的河段,一般不宜进行大规模人工景观建设,流经村庄的乡村河段,可根据乡村的规模和经济条件,适当考虑景观和环境美化。其它河段是指流经的区域周边没有城市(镇)、村庄的山区河段,如果能够满足行洪排涝要求,应维持原有的河流形态和面貌;流经田间的其它河段,主要采取疏浚等整治措施达到行洪排涝、供水灌溉的要求。
5.5 河道调查
规划需要对河道现状情况有足够的了解,因此,需要进行河道调查。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水域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本条只作一般的叙述。
5.6 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的功能,包括河道的主导功能。对于浙江省的大部分河道,行洪排涝是河道的主导功能。此外,可以按照河道使用的重点,依次确定其他的主导功能。
河道分类、河道功能、河道使用和河道建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河道分类对河道在本地区的地位做出规定,河道功能明确河道使用要求,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的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使用的要求。
5.7 河道布局
河道布局主要涉及对规划范围内河道和河段的分类,确定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河道的分类主要是明确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同时可以按照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河道的功能和河道的主导功能。
5.8 河网水面率
河网水面率是指河网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河网地区的河网水系格局和水面率是河网地区河道自然演变和人类长期活动影响的结果。由于我省河网地区一般位于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滨海地区,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河网地区水域面积不断减少,影响了河网原有的功能。为使河道规模与当地行洪排涝、水量调蓄等要求相适应,满足河网地区的对河网的功能要求,在规划中应提出确定河网水面率这一指标。
水面率的影响因素众多,既与自然条件、周边边界条件有关,也与水域承载的功能有关。而且水域承载的功能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有关,确定其具体数值很复杂,暂时难以解决。因此,规划的河网水面率应不低于区域原有的河网水面率,这是在确定河网水面率时应遵循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对难以确定原有河网水面率的新建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和围垦区,提出了需要达到的河网水面率控制指标。根据专家的建议意见和浙江省实际情况以及典型区域的分析,提出了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水面率控制在8%以上,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控制在10%以上。
5.9 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线包括河道的岸线、堤线、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线。对于一级、二级、三级河道,需要确定河道规划线转折点和重要控制点的坐标。对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参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文件。对于未确定规划堤线的山区河道和平原河网地区河道,要维持原有的河岸线。
5.10 河道规划堤距
要杜绝单纯为增加土地而减少堤距和河宽的做法,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兼顾生态保护、土地开发利用、河道管理等要求,尽可能保持一定的浅滩宽度和植被空间,为生物的生长发育提供栖息地,发挥河流的自然净化功能。
5.11 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是为了发挥河道功能所采取的工程措施。但是这些工程措施是否会对上下游河道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要严格杜绝单纯为增加土地而采取此类工程。工程涉及的土地置换,原则上应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
5.12 河道生态与环境保护
河道水环境保护的水质控制目标是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般可采用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河道环境流量。若河道功能另有其它特殊要求,如供水、景观、冲淤、压咸等,应适当加大河道环境流量。
6 河道工程建设
6.1 一般要求
规定了工程建设的要求,提出了功能性、安全性、环境景观、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评估等五个方面。
6.2 河道断面确定
6.2.1 断面型式
本条阐述了河道断面的主要分类,说明了河道断面应在满足河道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天然面貌,减少对河道自然状态的干预。
6.2.2 天然河道断面
天然河道断面的形成、滩地和深槽的形态和尺寸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因此,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的乡村河段的天然河道断面如能满足防洪排涝的功能情况下,应尽可能维持断面原有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6.2.3 人工河道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断面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的原则是为了满足河道的功能,并应明确人工河道断面或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的参数。对乡村和城市(镇)的人工河道断面提出了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6.3 堤防与护岸
6.3.1 一般设计规定
从浙江省的实践经验来看,对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的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的要求与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有较大差别的。因此,对这些内容的设计,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确定比较合适。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按照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比较合适。
由于洪水位的影响因素比较多,河道建设时考虑规划已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也是必要的。
6.3.2 其它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的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按照GB 50201《防洪标准》和CJJ 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执行比较合适。
由于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和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依据不同的规范确定,因此,对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也应对这两类河段区别对待。
对于不同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的确定,考虑到浙江省的乡村大多人口密集、乡镇企业发达、经济要素较集中,其同样人口规模的防洪标准,较GB 50201《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其余标准基本上与GB 50201《防洪标准》相同。
另外,随着政策和观念的改变,本条防护对象的人口不再区分“农”与“非农”。
堤顶高程的确定应按照GB 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我省先前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中,对于城市河道的堤防建设,从节约投资,美化城市景观要求出发,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工作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城防办[2000]6号)对城市防洪工程堤顶高程调整的建议意见执行。如果已经建成的城市河道的堤防,如果通过工程实际运用,发现在安全上存在问题,需要从安全第一,兼顾景观的要求出发,按照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船行波对我省部分河道的河岸影响较大,而参照前述通知确定的堤顶高程是比较低的,因此有必要明确在设计时应计入船行波对堤顶高程的影响。
浙江省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比较大,引起的地面沉降已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区域的防洪安全和防洪决策。因此,在这些区域,确定堤顶高程时,应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划考虑今后地面沉降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平原河网地区河道下垫面的变化非常大,特别是圩区建设的不当,河网有效水面率持续减小,洪水位越来越高,原有堤防的防洪标准实际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因此,在这些区域,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护岸设计,本条参考了《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的有关内容。
6.3.3 堤防型式
说明了堤防设计的一般要求,强调了堤型的选择应考虑生态保护和恢复的要求。
6.3.4 直立式堤防
对直立式挡墙高度的限制主要是出于节约投资的考虑。一般来说,挡墙的工程量与高度的平方成近似线性相关,另一方面,随着高度的增加,挡墙地基处理的技术难度也将加大,对于节约投资是极不利的。
挡墙材料的选择也非常重要,混凝土、灌砌块石、浆砌块石整体性好,强度大,但都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需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弥补;堆石、干砌块石挡墙整体性差,不是一个封闭系统,但较能适应生态需要;多孔混凝土也较能适应生态需要,设计时应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
本条对挡墙的要求也适用于其它型式堤防中的挡墙。
6.3.5 斜坡式堤防
斜坡式堤防建设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主要是防止水土流失、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前在这方面有比较多教训,产生了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对于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在以后的建设中需引起高度重视。
在满足堤坝稳定的前提下,为方便人员在迎水面块石护坡清除杂草垃圾,建议坡度不小于1:1.75。当迎水坡正常水位以上或背水坡采用植被护坡时,为防止水土流失,且易于植被生长,建议坡度不小于1:2。
6.3.6 复合式堤防
主要是明确了城镇河道的复合式堤防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6.3.7 护岸形式
说明了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
护岸包括丁坝、顺坝、防冲墙、板桩、沉井、防冲护底、堤防护坡等。
河流的水陆交错带是水域中植物生长地带,是动物的觅食、栖息、产卵和避难所,也是陆生、水生动植物的过渡区。因此,护岸工程的设计应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出发,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护岸、生态、景观的多样性。
6.3.8 城镇河段护岸
说明了城镇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强调了护岸与生态、景观的协调。
6.3.9 乡村河段护岸
说明了乡村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
6.3.10 堤防和护岸的施工
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对堤防与护岸的施工有详细适用的规定。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规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施工按照该规范执行。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JTJ 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中有一些具体的施工要求,可以作为施工参照。
6.4 拓浚工程
拓浚工程包括河道拓宽和河道疏浚。
部分窄深断面的河段是天然形成的,与上下游河段协调的。因此在规划中,对规划河段的规划宽度应给出一定的范围,规划实施中也应该根据河道的功能和河势,确定河宽,对于部分窄深断面只要满足河道的功能要求,无需实施拓宽工程。
河道疏浚结合河道采砂时,应注意保护河道的砂石资源,同时避免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放带来的问题。
6.5 清淤工程
部分城市河道,由于多年排污造成底泥污染,对于这样的河道疏浚,需要进行论证,采取必要的措施,选择合适的淤泥堆放(或排放)场所。
6.6 裁弯工程
一般不应采用河道裁弯工程。裁弯通常采用微弯型新河,微弯河道的凹岸侧应全线进行堤脚防冲、堤岸防护工程措施。新开河的进、出口应与其衔接的上、下游堤岸线和水流出路平顺连接。新开河可按设计岸线和断面一次性生成;径流丰沛,洪峰流量大,粉砂土河床,也可采用引河法,即先行开挖普通较小断面的微弯河道,主要利用水流冲刷最终形成设计断面。
6.7 切滩工程
对于一般河流,维持原有河道天然稳定的滩槽分布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景观河段的河滩还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需采取切滩工程的河段,尤其是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段,需要进行技术论证,避免滩面的重新淤积。
堤前滩地对于维持堤防安全非常重要,应防止对堤前滩地的破坏。
6.8 河道清障
河道清障是针对河道设障所采取的恢复原有河道面貌的措施,按照河道管理办法进行。
7 河道水环境
7.1 河道水量
河道水量是维持河道存在的基本水动力条件、保持河流形态、维持水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河道的环境生态需水量应包括三部分:河流蒸发损失量、河流渗漏损失量和河流基础流量,河流基础流量是使河流具有河流意义的水量。
严格控制异地取水,防止河流流量减少,是维持本地和下游河流功能的基本条件。
为提高中下游城市(镇)河段行洪排涝标准所采取的高水高排截洪工程,通过拦截流经河网地区的水量,降低了河网地区的洪涝风险,同时,也弱化了对河网水质的净化作用和污水置换作用,因此,需要对截洪的规模进行控制,一般按照截取设防标准以上部分洪水水量进行控制。
我省河口地区年际和年内冲淤对河口地区的洪水位有直接的影响。潮量减小减弱了河口地区的水动力条件,会对河口淤积造成影响,也会弱化河口地区的自净作用,因此,需要控制河口地区潮量的减少。
7.2 河道水质
河道水质污染是造成水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采取截污、减污、雨污分流、水体置换、河道清淤、水面保洁等改善河网水质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逐步改善水质和感观面貌。
应根据河道水资源水功能分区和水环境功能分区、河道调查所确定的河道水体容积、河道取水现状调查和污水向河道排放的污染源现状调查、河道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污染排放增加对河道水质的影响、河道水质保护规划要求、河道取水控制要求等,提出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污染排放建议,即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确定后的河段最小环境容量。
河道水环境保护的水质控制目标依据是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11月)。地表水水质标准分类应采用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GB 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CJ/T 3020-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段应进行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采取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的办法,掌握河道水质的变化。
工程措施主要有截污、减污、综合调水(水体置换)、底泥疏浚、曝气复氧、微生物治理、水面保洁等。根本的措施在于截污减污。水体置换主要是改变或控制水流流向和流量(潮汐河流控制净流量),水体置换工程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污染物人为迁移扩散。
河道保洁管理应按照《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要求进行。河道保洁的主要内容是清理河中、河坎、河岸边、桥洞、河埠头等处的漂浮物、垃圾、杂草、畜禽粪便等影响水洁的所有杂物。打捞的漂浮物、垃圾等做到每天日产日清,上岸运走,并在指定地点倾倒。河道保洁应采用市场运作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保洁人,以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3 河岸水土保持
在河道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坚持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在满足功能、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河道护岸、绿化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作用,控制运行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8 河道水生态
8.1 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了河道建设对生态保护的要求。河道生态保护主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四个环节着手。
8.2 河道自然形态保护
我国以前对河道治理主要为了行洪,为此将弯曲的河道整治成直线,采用混凝土、浆砌块石等不透水的材料来砌筑河床和岸坡,河道断面也统一成梯形或矩形,河床整治成易于过水的平面。尽管河道两岸整齐了,但由于损坏了河流生态系统,水体失去自我净化能力。条文中提到要保留河流的连续性、蜿蜒性和生态性,主要目的是给河流生态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环境,保护河道生物多样性。
8.3 河网湿地调查与保护
湿地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河口湿地、海岸滩涂、浅海水域、水库、池塘、稻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本标准所指的湿地主要指我省平原区分布的河网湿地。河网湿地生长着众多的生物群落,也是鸟类和两栖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河网湿地中的水生植物是污水净化的主体,具有直接吸收、固定、富集污水中营养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光合作用获取能量的作用,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生产可再生资源等价值。湿地不仅能提供水资源、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还能均化洪水、促淤造陆、降解污染物,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为人类提供生产、生物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际《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必须确保对湿地及其动植物的保护。
8.4 植物措施应用
植物措施是进行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改善河网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是河道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已经逐步为我省各地所重视。本条对植物选择、原植物群落和植物环境的保护、河道边植树、遭破坏的原植物环境的修复提出了要求。
利用植物措施进行岸坡侵蚀加固时,可在河岸浅水处用交叉错开布置、能耐水淹的树种(如水杉、池杉等)为固土护坡植物,利用其发达的根系来稳固堤岸;流水处用草本植物(如野茭白)来缓冲水流,增加防洪、护堤能力;在水位变动区以上部分整齐或自然种植乔、灌等树木,同时考虑树木生长有一定年限,过渡期间需种植水生草本、地被等复式植物群落,减弱表面雨水冲刷,使水土流失在可承受范围内。
利用植物措施改善生物栖息地和自然景观时,沉水植物、浮水植物、挺水植物应按其生态习性混合种植;高杆、蔓延快的植物(如芦苇等)应控制种植。在河道常水位至洪水位的区域下部以种植湿生植物为主,上部以中生但能短时间耐水淹植物为主。植物配置种植应群落化,物种间应生态位互补,上下有层次,左右相连接。
为防止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应尽可能利用本土植物,如树种可考虑银叶柳、乌桕、杨树、水杉等;草本植物如芦竹、野茭白、芦苇、菖蒲等。若须引进外来物种,应经过详细调研及科学论证,在对该植物生长习性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方能采用。对现有河道岸坡或滩地的树木和其它植物,能保留的尽可能保留,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河道基本功能,如防洪排涝等。为增加河堤的稳定性及维护河道内良好的生态,可在部分乡村河堤背水坡或迎水坡前较高较宽滩地以及面积较大的江心洲种植一些防护林。
8.5 河道生态修复
河道是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河道生态修复是利用河道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减少存于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使其完全无害化,使污染了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过程。
本条规定河道建设应考虑采用合适的生物生态修复技术,如氧化塘、稳定塘、土地处理技术、湿地系统、生物修复剂等,选择适宜的高效微生物和水生植物,结合其它人工措施,可以将河道内污染物降解或转化为无害物质,消除水体恶臭,吸收氮、磷等营养盐类,提高水体的自我修复能力,减轻河道环境污染。
8.6 河道生态系统保护
应从多个方面来保护河道内各种生物(如鱼类、蛙类、蛇类)。在充分了解河道生物生活习性的基础上,特别要从河道断面结构选型、河岸与河床护砌材料、施工中采用的工艺及手段等方面加以考虑。在河道断面结构型式上要尽可能考虑河道内两栖动物的生活习性,为其繁育生长提供便利;河岸与河床的护砌材料应避免采用完全硬质化材料,如混凝土、浆砌块石,多设置一些多孔性构造和采用透水性较好的材料,这样可为河道内生物提供较好的栖息场所;此外,在施工手段、施工工艺等方面也要考虑河道内生物的习性,避免对其栖息场所产生毁灭性破坏。
9 河道水景观
9.1 一般要求
河道景观建设是恢复和强化河道功能的重要方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河道的景观建设要求越来越高,城市河道临河临江景观要求,乡村河道旅游对自然景观的要求,需要在河道建设中满足。河道景观应保留原有的自然景观,人造景观也应体现和谐自然的要求。
我省不同地区的河道有不同的自然景观,例如平原河网地区应体现江南水乡河道纵横、水网如织的自然景观;山区性河道应体现山清水秀、自然清纯的天然风貌;大江大河应体现绿水如带、蜿蜒曲折的气势神韵;有历史积淀的城镇河道应保留历史遗留的有价值的堤、桥、路、滩等构成的人文景观。
城市(镇)河段的河道景观建设,应与城市的定位、文化、风格、历史、人文等要素相协调,注意保留天然的美学价值,形成错落有致的河、岸、园、林、路、水、山结合的城市景观,造成一种人与自然亲近的环境,减少水利工程的混凝土与砌石对景观的破坏。
乡村河道主要维持原有的自然景观,保护和利用河道原有的河道风貌。
9.2 河道绿化
9.2.1 一般要求
河道绿化指为防止水土流失和非法占用,兼顾景观建设要求,在河道近岸区至河道保护范围内护堤地之间地带植树、植草形成绿化带的景观建设措施。
对河道绿化的范围、建设要求、树种和草种选择、水生植物保护提出了一般要求。河道近岸区是指河岸线以内可以生长水生植物的区域。为了确保堤防安全,禁止在河道范围和堤防上种植高杆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植物。
结合林业部门建设平原农区防护林建设的要求,提出河道两侧林带建设的要求。
9.2.2 城市河道绿化
要求城市河道绿化应和其他景观保护措施相结合,提出了绿化布置范围的一般要求。平原河道的城市河道迎水坡绿化带按照常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山区性河道的城市河道迎水坡绿化带按照设计洪水位以上一定范围进行布置。
9.2.3 乡村河道绿化
对乡村河道绿化提出了一般要求。我省乡村河道两侧水域一般都有水生植物、河岸有种植的树木和林带,应予以保护。对于风景旅游区的河道,尤其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植物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砍伐,防止河道采砂和河道工程建设对现有河边植物群落的破坏。
9.2.4 工程部位植被保护
深根和枝叶茂盛的树木对堤防的安全非常不利,这是因为在河道高水位期间,树根处土体的有效应力比较小,风的作用很可能使树木倾斜或完全倒塌,从而松动堤身,危及堤防安全。另一方面,根系发达的植物也容易导致空洞、蚁患和穴居的兽患,影响工程安全。
9.3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
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是反映人水和谐的一种设施,主要说明了亲水平台和亲水台阶的设计要求。
9.4 沿河台阶
沿河台阶是便民设施,也是安全设施,在河道建设时不应忽视。
9.5 水面控制工程
固定坝或活动坝的主要功能是拦蓄少量水体,形成一定水面,满足生态景观要求。但这种建(构)筑物对生态的负面影响有时也较明显,设计时应引起重视。
10 河道建设管理
10.1 一般要求
对河道建设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10.2 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主要是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提出要求。
10.3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要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制度,并注重工程的度汛安全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10.4 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涉及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需要相互协调和配合。
10.5 资金管理
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出要求。
10.6 验收管理
对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要求。
10.7 文档管理
对河道建设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要求对与河道建设相关的测量和监测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相关的资料,进行长期的积累、整理、分析,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10.8 信息化建设
建立河道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对河道的科学和长效管理是。河道管理信息系统是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地河道管理的需要,结合防洪防汛调度、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水环境管理,利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GIS技术、遥感技术,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对河道进行管理,建立河道管理信息系统。对暂时不具备建立河道管理信息化系统条件的,也要注重河道基本资料的积累,为管理系统的建设做好准备。2100433B
浙江省地方标准
河道建设标准
DB33/T 614—2006
安装场地准备在准备安装场地时,可参考如下国家标准:1、 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2、 GB2887-2000《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 3、 GB9361-2011《计算站场地...
据我所知,目前的新农村公路建设分两种情况:一、农们自发的修路建设,这需要集资人和全体村民出资,政府给与一定补贴。收费标准是经过村委会提议,征求本村大多数农户意见而形成的。也就是说群众收益,群众出资,政...
临时便道好像没有标准吧,这个是需要甲方付款的。只要能满足施工需要即可。
福鼎市生态景观型河道建设探讨
福鼎市从1991年起分四期进行桐山溪河道治理和河口工程建设,形成了一整套河道建设新思路。经过一系列河道生态景观工程建设,恢复、改善了河道生态环境,提升了沿河岸市区的综合功能和品位,获得了良好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该文对此进行了总结,供生态景观型河道建设参考。
生态型景观河道建设
生态型景观河道断面形式示意 罗华 滨水地区(包括滨河、滨湖、滨江及滨海)是保护生态资源 的重点区域,一度衰败的城市滨水地区的重建和开发活动在 全球呈现加速趋势。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滨水地区开发是 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一个热点。 在园林设计中,滨河地带是最常见的设计区域,设计难度较 大的是季节性河流又称间歇性河流、时令河,指河流在枯水 季节,河水很少,甚至断流、河床裸露;丰水季节,形成水 流,甚至洪水奔腾。这类河流通常流经高温干旱的区域,而 且年平均流量较小,但因暴雨、融雪引发的洪峰却很大。其 特点是 :流程短比降大 ,基础流量小,洪水期短、量大、流急、 泥沙含量高。枯水期河道干涸、洪水期灾害易发。现时因人 类对河流的过度引水、截流会使常年河流变成季节性河流。 如果将河道设计成普通的形式【见图一】 , 则在一年当中, 河道水岸交界的高差处裸露范围大,景观单一,如果为了防 止冲刷,采用硬质驳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05年12月)
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修订本)
植物油库建设标准(建标118—2009)
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25—2009)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2100433B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