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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8号)以及《海淀区“十二五”时期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规划》,为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完成“十二五”时期北京市下达我区节能减排任务指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项目的组织实施,区环保局负责减排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节能项目适用于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能耗纳入海淀区统计范围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减排项目适用于承担海淀区“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在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减排方面达到国家、北京市和我区减排核查要求,实现了较大减排效益,为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节能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
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
(二)减排项目和相关工作,包括:
燃煤锅炉改造、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等。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五条节能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
节能改造项目按照节能效果进行奖励。年度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以申报,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500元/吨标准煤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凡纳入海淀区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区建设的项目,按期建成并网发电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业主单位0.3元/W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对于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积极协调推进属地“三高”企业退出的街镇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区政府确定的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第六条减排项目奖励方式及标准
燃煤锅炉改造补助。对完成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方式,并在改造中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属、区属及其它个体和私营单位,经过环保局验收,按照燃煤锅炉出力总吨位数,每蒸吨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区财政全额支付改造资金的项目除外。
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奖励。对天然气锅炉排放氮氧化物实施脱硝治理减排工程的单位,经认定确实产生氮氧化物减排效益的,按治理减排工程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锅炉同步建设脱硝治理的项目除外。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退出奖励。对进行关停、退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养殖种类为奶牛和肉牛的奖励50万元,养殖种类为生猪的奖励30万元,养殖种类为蛋鸡和肉鸡的奖励20万元。养殖企业名单和养殖种类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和2011-2013年环境统计为准。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支持。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依据本办法分别制定节能和减排年度申报指南,定期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补贴标准、办理时限。
第八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专项资金统一受理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将有关纸质材料分别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政府公文形式申报。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分批次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取得支持资金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必须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海淀区节能减排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1、对于生活用水主要应该的是北方的雨水和雪水的收集用于绿化,南方是生活用水减少排放量,尽量扩大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点的建设,为了节约投资可以多建中中水处理装置,回用绿化和景观用水。 2、建议将造纸、纺织用...
节能减排有广义和狭义定义之分,广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排放;狭义而言,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节能减排包括节能和减排两...
节能减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
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XX公司制定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XX公司为贯彻落实徐矿集团节能减排指标,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 方法,实行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分为十一个方面的内 容:1、每月 1日前由财务部提供上月公司各 单位用水量明细表,单位自用煤明细表及各项发票复印件。每延误一次或错报、 漏报一次扣罚部门行政主管 100元; 如因未报或错报数据,造成上级对公司的 处罚,除其责任由部门行政主管承担外, 公司另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 节能减排办公室每月 2日前完成各单位及部 门能源(电、煤、油、水等)消耗 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SO 2)等指标统计,并书面报公司节能减排 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经营管理部进行考核、市场发 展部进行汇总,工资部每月 将受奖罚的人员明细提供给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公司经营管理部每月 16日之前完成考核。如公司未完成徐矿集团下达的月度 考核指标,对节能减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营造利于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基于企业创新创业的外部环境需求,聚焦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研发创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融资服务、信用服务五个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是基于海淀区依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区域性中小微企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符合核心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对经认定的服务载体,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最适宜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
(一)支持服务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平台等方式,组织、引导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情报、营销及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服务以及创业辅导、融资等服务。按照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建立评价体系,对服务载体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支持服务载体设立创新驿站,建设创新导师队伍,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创新驿站运作效果,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服务载体降低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
支持服务载体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对为中小微企业(包括开展早期创业投资活动的“合格天使投资人”)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对其运营主体按照租金减让总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支持集中办公区降低企业管理成本。规范与提升集中办公区对初创期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等代理服务,以及创业咨询、投融资、信息化管理等增值服务。
降低企业创新创业资费成本。加大对服务载体的信息化宽带设施支持,对经政府认定的重点服务载体,每年免费提供100兆的宽带接入。
(三)支持服务载体推动毕业企业在我区落地。
支持服务载体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对年度定向输送5家以上优质企业落地核心区的服务载体,根据落地企业区级贡献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同一机构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优化研发服务平台环境。
(一)搭建研发创新对接平台。完善区域创新资源与企业研发需求对接机制,采集发布技术创新供需信息,建立线上线下技术交流合作网络,整合科技中介力量,推动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共享。对企业通过平台购买研发服务或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购买费用最高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二)支持重点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等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和跨领域融合创新等专业服务,根据服务总量和效果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三)支持服务外包等领域的公共平台建设。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公共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
第八条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
(一)搭建技术转移和专利交易平台。面向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搭建技术转移与专利交易供需对接平台,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等基础服务。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提供服务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等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二)建设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区。重点打造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集聚区,对入驻这类集聚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已享受相关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应用市场。支持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对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按合同额给予购买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九条 优化融资服务环境。
(一)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色机构的支持力度,设立创新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融资开展创新。鼓励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贷款和信用担保贷款,给予承担主要信贷风险的机构最高50%的风险代偿补贴,对于“海帆计划”企业的信用贷款风险代偿比例上限提高到70%。单一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降低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取得纯信用贷款、履约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海帆计划”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100%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其他类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一企业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给予其50%的融资成本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单一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
(三)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以及私募债券等创新型直接融资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四)根据不同上市阶段给予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三年120万元培育期资金补贴、50万元辅导期资金补贴。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根据区级贡献给予其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优化信用服务环境。
(一)加大对企业诚信建设的政府引导。在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政府工作中,优先支持使用信用报告的企业。
(二)鼓励金融投资机构开展信用融资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向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服务费用40%-60%的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0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属性构建不同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考核。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考核不合格,特别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并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1号)、《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和《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2012〕7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的建设,将海淀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解决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构建和谐宜居的新型城市形态,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就职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支撑海淀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海淀区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创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海淀区人才公租房分配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在海淀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房源中统筹调剂一定数量房源,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制定配租方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解决人才周转性住房问题。
第四条人才公租房的分配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周转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配租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所在单位申请人才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一方申请。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引进企业、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创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申请人须为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申请当月前3个月在海淀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海英人才及经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请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所在单位认定的特需人才可依单位申请适当放宽条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申请人工作单位距离超过15公里;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通过其他方式承租本市公租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第六条人才公租房原则上采取登记配租方式,配租程序如下:
(一)制定分配计划。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分配计划,适时启动配租工作。
(二)意向登记。单位可通过人才公租房配租信息系统登记本单位需求并填报单位相关信息资料,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单位资质。
(三)编制配租方案。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社会贡献等情况提出配租建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单位需求、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租建议等编制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配租。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人才公租房配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单位承租家庭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且无异议的,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审核签约。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缴纳社保情况。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及家庭,由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第七条单位注册地位于海淀区内,属于海淀区重点引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可由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人才公租房需求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区政府批示要求,结合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资格审核情况及配租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确定的申请家庭应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所列明的申请条件,特需引进企业或特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以区政府批示为准。
第八条人才公租房配租标准如下:
(一)以家庭为单位配租的,2人及以下家庭配租零居室或一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或三居室。根据配租房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作为单身公寓使用的,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各产业园区自行筹集的人才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租房租金考虑项目筹集、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签订人才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申请人所在单位有续租意向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90日通过产权单位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研提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加强对本单位承租家庭的管理,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受理承租家庭人口、住房等信息变更申请,受理承租家庭续租、退租申请,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对本单位承租家庭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与承租家庭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材料,对本单位承租房源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定期报送本单位人才公租房管理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纳税地迁出或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承租人离职、退休或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的,承租人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单位,承租单位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十五条承租人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退出的人才公租房且处于租赁期限内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确定新的承租人并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延续原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单位及本单位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承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视情节轻重,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可禁止该单位在5年内申请人才公租房:
(一)单位纳税地迁出或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的;
(二)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三)承租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人才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
(一)虚报、隐瞒,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三)承租期间,承租人在职情况、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未按规定申报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公租房租金、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淀区社会单位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地地区职住平衡周转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
(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
(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
(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
(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4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