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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的建设,将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的建设,将海淀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解决人才周转性住房需求,构建和谐宜居的新型城市形态,结合海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就职于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支撑海淀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海淀区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创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海淀区人才公租房分配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在海淀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房源中统筹调剂一定数量房源,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制定配租方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解决人才周转性住房问题。

第四条人才公租房的分配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统一管理,周转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配租程序

第五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所在单位申请人才公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一方申请。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引进企业、支持中关村科学城创新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申请人须为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申请当月前3个月在海淀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海英人才及经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请人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所在单位认定的特需人才可依单位申请适当放宽条件;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申请人工作单位距离超过15公里;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通过其他方式承租本市公租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第六条人才公租房原则上采取登记配租方式,配租程序如下:

(一)制定分配计划。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分配计划,适时启动配租工作。

(二)意向登记。单位可通过人才公租房配租信息系统登记本单位需求并填报单位相关信息资料,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单位资质。

(三)编制配租方案。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社会贡献等情况提出配租建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申请单位需求、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租建议等编制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配租。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放人才公租房配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本单位承租家庭名单,在单位内部公示5天且无异议的,将相关人员信息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五)审核签约。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缴纳社保情况。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单位及家庭,由房屋产权单位组织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第七条单位注册地位于海淀区内,属于海淀区重点引进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为海淀做出特别贡献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可由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人才公租房需求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区政府批示要求,结合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资格审核情况及配租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确定的申请家庭应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所列明的申请条件,特需引进企业或特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具体以区政府批示为准。

第八条人才公租房配租标准如下:

(一)以家庭为单位配租的,2人及以下家庭配租零居室或一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或三居室。根据配租房源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作为单身公寓使用的,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各产业园区自行筹集的人才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租房租金考虑项目筹集、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及申请人签订人才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申请人所在单位有续租意向的,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90日通过产权单位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研提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入住、缴纳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加强对本单位承租家庭的管理,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受理承租家庭人口、住房等信息变更申请,受理承租家庭续租、退租申请,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强化对本单位承租家庭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与承租家庭签订安全责任书等材料,对本单位承租房源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定期报送本单位人才公租房管理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纳税地迁出或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承租人离职、退休或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的,承租人须自发生变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租单位,承租单位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十五条承租人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退出的人才公租房且处于租赁期限内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确定新的承租人并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签约入住手续,延续原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单位及本单位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承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视情节轻重,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可禁止该单位在5年内申请人才公租房:

(一)单位纳税地迁出或不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未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的;

(二)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三)承租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人才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房源:

(一)虚报、隐瞒,骗取人才公租房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三)承租期间,承租人在职情况、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未按规定申报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租房政策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公租房租金、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海淀园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园企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海淀区社会单位集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地地区职住平衡周转房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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