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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指导清单》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按照类别的不同,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明确此类行为处罚的责任主体。
《指导清单》根据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
《指导清单》公布以来,该局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清单执法,在日常的执法和检查中,力争做到不遗漏不越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部门配合及时沟通。
经大量的实验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浮田型生态浮岛在水体污染净化、生境改善和生态修复中具有多种功能和作用。(1)植物根系和人工栽体及其附着的生物膜对水质的净化作用。(2)植物对水质的净化作用。浮岛上植物可...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 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邯郸市生态环境类型多样,历史文化悠久,地域上位于晋冀鲁豫 四省交汇处海河流域上游, 是南水北调中线的必经之地, 生态区位优 势明显。然而,自然资源的长期开发、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导致 区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不仅降低了区域环境质量, 而且也对社会经 济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的持续、 稳定发展,必须制定一个长期的、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指 导全市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 同时,本项工作也是落实 国务院颁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精神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二条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严格遵守人与自然共生的基本法则, 以保护自然环境、 维护重要生态 功能地位、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针对邯郸 市的历史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2020年4月7日,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挂牌成立,标志着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业进入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新征程。
据了解,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在原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生态环境和原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职能,在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行使执法职能。
单位简介
2020年9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这标志着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业开启了新征程。
根据《关于深化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组建的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整合了环境保护、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负责市区(不含漳河流域)和市域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有执法人员近百人。
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挂牌,不再保留荆门市环境监察支队。这是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部署。该支队将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主动作为,敢于亮剑,优化创新执法方式,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执法“铁军”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参与跨县区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三)会同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七)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八)依法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九)依法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十)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
(十一)依法行使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反污染防治的执法权。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