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纠纷的现场调查处理。参与跨县区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三)会同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四)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
(五)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六)依法行使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七)依法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
(八)依法行使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
(九)依法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十)依法行使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
(十一)依法行使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反污染防治的执法权。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