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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06月1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淑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财务咨询、财会人员培训、经济管理咨询、信用等级评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 

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

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哈尔滨套筒式伸缩器

  • DN25-3200/ssq/-接口形式_法兰 铸钢
  • 超创
  • 13%
  • 巩义市超创管道设备厂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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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汗蒸房,大庆汗蒸房

  • 重量:10kg/m-1 樟木
  • 沈阳创新
  • 13%
  • 沈阳创新世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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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凌斯哈尔滨不锈钢驳接爪

  • 200mm
  • 赛凌斯
  • 13%
  • 泰州赛凌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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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光砖(哈尔滨东方家园)

  • “斯米克”规格:600*600,品种:F316
  • 13%
  • 上海斯米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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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型木地板哈尔滨运动地板

  • 1800*60-70*22 枫木
  • m2
  • 欧式
  • 13%
  • 北京世纪耐德科技有限公司3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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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市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 中山市2009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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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铃开关带指示窗(可标明住宅式公司)

  • GKB5H8,lOA250V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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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V门铃开关带指示窗"住宅名称""公司名称"

  • B6-mC-250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4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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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铃开关带指示窗"住宅名称""公司名称"

  • 250V B6-mC-250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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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V门铃开关带指示窗"住宅名称""公司名称"

  • B6-mC-250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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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渣回填
  • 1014m³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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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宝铜铝业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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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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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免牌外墙砖(珠海市斗门宏陶瓷有限公司)

  • 规格:195mm×45mm×7mm厚、型号:2033-T
  • 6000m²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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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免牌外墙砖(珠海市斗门宏陶瓷有限公司)

  • 规格:195mm×45mm×7mm厚、型号:4055-N
  • 6000m²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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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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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文献

西安长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长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长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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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41KB

页数: 1页

西安长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于2000年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谢鸣;注册资本150万元;注册地址:西安市环城南路中段68号外贸大厦。长兴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

陕西衡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衡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衡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格式:pdf

大小:241KB

页数: 1页

陕西衡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3年,2003年进行了重组,吸收了一批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加入,现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英国等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会计公司已开始陆续转型,并且在美、英等国家还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法令,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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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

第四条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二)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二)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四)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九条 事务所名称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以及仅以地区称谓作为事务所的名称。

第十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三)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六)出资证明;

(七)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八)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一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业务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出资的方式、时间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事务所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发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长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后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的事务所,应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复审中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应当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事务所,应当自接到批复文件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会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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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1)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设立灵活,但无法承担大型业务.

(2)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由两位或者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规避能力强,但发展速度慢,同时连带责任严重.

(3)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LLCs)

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能承办大型业务,但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责任.

(4)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LPs)

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具有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双重优点.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 1994年前挂靠设立

1994年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1999年底

全部完成

我国允许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

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审批

(1)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

设立条件包括:

①有5名以上的股东;

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③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④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⑤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包括:

①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股东或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后1年内没有因为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的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的,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扣除各项费用,按合伙人应分配额缴纳所得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共同基金,其余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协议进行分配.共同基金属于合伙人权益."

3,业务承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而必须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审计除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签署外,还必须加盖事务所的公章.

从事特殊行业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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