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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1997-01-09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71号。哈尔滨市中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
哈尔滨市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哈尔滨峰达水处理股份合作公司、哈尔滨太平洋水处理厂和哈尔滨庆华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等联合组建的,集工程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为一体的综合性高科技环保企业。
哈尔滨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红,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出生在“大跃进”时代,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春风逐渐成长,不凡的经历使她成为一个性格率直、作风硬朗的企业领导人。正像她的名字一样。红红火火,在中国建筑业这个男人林立的环境中硬是闯出了自己的一片新天地。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市郊城镇和阿城市、呼兰县的园林绿化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7年6月2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2月20日在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景苏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业经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简要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工作方面之一。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对于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多年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国家要求1985年城市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0%以上,而我市到目前为止仅达到23.7%;全市人均公园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为1.22平方米和2.6平方米,在全国十大城市中居于下游。仅近年来,我市被毁被占绿地就相当于几个兆鳞公园。现有绿地数量少,质量差,分布不均匀,全市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绿化系统。我市的园林绿化建设与中心城市的地位很不相称,与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也很不适应。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除了城市建设和行政工作上的原因外,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1987年6月,市人民政府曾发布了一个行政规章,即《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它的实施,对加强园林绿化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它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力,所以不能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普遍遵守的社会效果。因此,在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方面进行立法,是我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改革,对于创建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将与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颁布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相互配套,构成我市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条例》的制定经过
提请这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从起草、修订到报批,前后经历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曾进行过两次审议。1989年7月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提报的《条例》“草案”审议过一次,因“草案”缺乏对管理部门自身的具体要求,同时有的条文还缺乏可行性、明确性、完整性、统一性等问题,当时未予通过,在此期间我们还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所提意见一并转给政府,责成政府再行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经过修改之后,于去年(1988年)11月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政府重新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从是否体现出对管理部门自身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是否适应改革的形势需要等方面进行了反复的考查、论证,在没有同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确认了《条例》的可行性。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
三、关于《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这个《条例》是以1987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为基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重新修改制定的。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有利于改革开放和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出发,结合哈尔滨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实际,为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施政,提供法律依据。
对《条例》的制定和《条例》中行为规范的确立,依据了五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第2
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7项;
3、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
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5、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
此外,在制定过程中还参照了建设部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本着启发人们自觉遵守和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为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和人们的有关举止行为提供一些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范。如:
——《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是针对哈尔滨市绿地被毁被占的严重现象和绿化建设往往落空的实际做出的规定。既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义务,又规定了绿化建设和临时占挖绿地行为本身所应遵循的规范。
——《条例》第10条第1款是对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绿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和主干道”绿化建设作出的较严格的规定,这是考虑到在现阶段我市上述绿地的地理位置重要和相对数量较多的实际状况,并考虑到直管绿地建设的可行性。
——《条例》第8条第(4)项、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6条、第28条、第33条是对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自身行为规范的要求,从而体现出法规总体上的完整性,有利于加强管理工作。
——《条例》第35条的处罚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思想。把处罚手段仅仅限制在对违法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并将罚款额度和幅度做了适当降低。
以上是对《条例》的简要说明,请审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园林绿化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7年6月24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