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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文件。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建发〔2013〕50号

相关区、各县(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哈各建筑工程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理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管程序,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与验收的各单位职责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各参建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有力保障。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开发)单位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竣工建筑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开发)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书面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开发)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通过自检认定达到工程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开发)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送交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对工程是否按设计文件内容组织实施、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质量控制资料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完整的评估结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实际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对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变更文件的变更程序、涉及主体结构等重大变更是否有施工图审查补审、实体质量是否满足工程结构安全及设计要求等方面进行总体评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签章。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业户的切身利益,分户验收工作是保证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划分质量责任的重要环节,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在提高用户满意率、降低质量问题投诉率等方面都有重大作用。

(一)建设(开发)单位是分户验收的组织者,负责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参加。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开发)单位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质量、技术人员参加,对所涉及的部位、数量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已经预选物业公司的项目,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二)建设(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开发)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用户。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竣工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时限。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落实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2013年1月6日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存入质量保证金,建设(开发)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量保证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经全面评价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及开、竣工时间。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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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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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献

哈尔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瘦身” 哈尔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瘦身”

哈尔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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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委近日出台新规定,把竣工验收手续从18项减为6项,缩短建筑企业办理产权相关手续时间。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通知2014年5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通知2014年5号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通知2014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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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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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落实工程勘察单位质量责任,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事前上报制度。勘察单位在承担详细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时间3个工作日前应对拟开工作业的勘察项目通过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工程勘察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84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上报情况进行把关,未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相关信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系统记入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健全勘察项目负责人实名制签字验收制度。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并应当在勘察现场作业时进行技术指导,对各项外业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以及外委检查验收签字。   二、严格工程勘察劳务市场准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及实施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从事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必须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揽劳务业务。各勘察单位要加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申请,并加强劳务队伍管理,保持劳务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实施劳务人员岗位培训名单公布制度。从事现场作业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等劳务作业人员,须接受专业培训或在原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方可上岗。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每年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劳务人员名单将在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公布,供查询监督。   四、加强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动态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勘察现场监管,在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各设区市每季度现场抽查勘察现场作业项目应不少于6项。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检查方式,除对上报的勘察项目现场作业进行抽查外,鼓励各地以灵活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要突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现场钻孔数量、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以及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具体内容详《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要挑选具有勘察现场经验的专家参与检查,以保证勘察现场检查的质量。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勘察现场作业项目无管理人员、无勘察纲要或工作方案、无上岗培训的“三无”现象,以及存在钻孔数量不够、钻孔深度不足、原位测试不做和编造原始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   附件:四川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检查记录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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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勘察工作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勘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资质管理。

(一)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二)技术力量:具有满足《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和工作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1),技术骨干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执业人员、技术骨干人员聘用合同,技术骨干人员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三)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的机械设备、测试检测设备、勘察应用软件(见附件2),提供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设备清单和发票,提供土工试验和水质分析设备及计量认证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四)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设备物资管理、技术管理办法和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等有效运转情况。

(五)业务成果:工程勘察综合甲级企业,至少2个专业分别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专业类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专业类丙级企业,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企业业绩材料需包括: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工程已交付的证明文件)。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近三年获得设区市和省部级以上工程勘察成果奖或相关规范、标准等参编情况。

(六)实行现场核查制度:考核企业3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比对勘察成果与实验能力匹配情况;考核企业办公场所及规模、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设备的真实性情况;考核实验室设备运行情况、人员操作标准和各项试验的准确性。

(七)对新申办资质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通知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单(附件8)。

二、规范勘察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全省统一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工程钻探、描述、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技能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标准规范、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技能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自然人实名制注册管理。

(二)严格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管理。工程勘察企业负责工程勘察成果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对其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的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等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报告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并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印章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工程勘察成果专用印章。

工程勘察成果由依法取得工程勘察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勘察报告出具审查报告(见附件6),由勘察单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审;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应出具审查合格报告书(见附件7)。未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不得作为设计、施工的依据。《审查报告和审查合格书》应在完成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控制制度。勘察企业应对工程钻探布点、钻探深度、取样岩心等勘察过程现场进行音像录制,音像资料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主要技术资料一并存档。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对现场工作量、工作质量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应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和现场勘察音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勘察成果责任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制度。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委托行业协会对工程勘察成果进行核查。工程勘察企业签发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照片及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企业出具的工程勘察成果,应使用固定网址的计算机出具报告,同时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扫描件上传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查后,定期将核查结果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三、规范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工程勘察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不得以降低工程勘察质量标准为手段压低工程勘察费用。工程勘察企业每季度向行业协会报送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工程勘察业务完成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勘察成果未经审查合格,擅自进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出卖资质、出卖图章、违法分包、随意压低费用等扰乱市场的;未按规定留存勘察现场音像资料和不接受监督且未按时上传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备案的;工程勘察技能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构建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作质量、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入工程勘察企业诚信体系,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工程勘察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诚信评价低的工程勘察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在2011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完成工程勘察技能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二)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实施工程勘察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完成对工程勘察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当地工程勘察企业的指导与管理。

附表: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条件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4、工程勘察企业技术装备核查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5、取证材料登记表(详见河北建设网)

6、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报告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7、河北省工程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详见河北建设网)

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现场核查报告单(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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