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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工作,参与建筑行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事故伤亡情况。
(二)负责在本行业内推广、运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标准化管理。
(三)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四)对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备案管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考焊工证是要到当地劳动社保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焊工证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需要通过技能考试和理论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根据从事焊工的工作年限不同:5年以下可报考初级焊工证,5年至9年可报考中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监督。二、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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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馒头加工质量安全调查分析
采用走访调查、访谈调查、现场观察的调研方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家馒头加工销售场所进行调研。通过对哈尔滨市馒头生产加工、销售现状调研及试验分析,明确哈尔滨市馒头食品加工销售现状,提出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管、馒头品种多样化、方便化发展及发展主食馒头产业化,形成绿色主食产业的建议。
漳州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是漳州市住建局直属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负责对市局颁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三、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和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四、参与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哈尔滨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86〕138号
1986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外,凡承压锅炉和一个表压以上的压力容器,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各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与改造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实施,由市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要具备规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设计总图,要按有关规定批准。
第六条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单位,要有《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前,要经劳动部门检验。未经检验,不准出厂。
第七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要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安装的锅炉、压力容器,经劳动部门检验后,方准使用。
第八条新建锅炉房,在施工前,要将锅炉房与有关建筑物距离的位置图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九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方案和新建锅炉房的平面布置图,要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在安装前,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前要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使用牌照》,并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操作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在《使用牌照》上,要有定期检验的标记。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后,要交回《使用牌照》。已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要经市劳动部门批准。重大受压部件的修理、改造方案,要经修理、改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锅炉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经市劳动部门批准。锅炉水垢酸洗方案,要经酸洗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从事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特种专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劳动部门考试,发给资格证明后,方准独立操作。自行组织考试的,要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发生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监察机构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要实行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配备相应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各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数量多的单位,要设专、兼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员;锅炉、压力容器少的单位,要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监督员,要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职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要有技术员以上的职称或三年以上锅炉、压力容器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监督员和管理员,由市劳动部门考试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监督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按规定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进行教育和制止。
(三)对重大的不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部门批准,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限期改进。
(四)遇有紧急情况,可立即处理,同时报告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止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行为。
(二)发生重大隐患,要报告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监督员和管理员,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按期改进的,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罚责任单位一百至一千元;罚责任者二十至二百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罚责任单位五百至二万元;罚责任者二百至三百元。
(三)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的,罚责任单位五百至三万元;罚责任者五十至三百元。
发生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要加重处罚。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造成后果的,要给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对单位罚款,不准摊入成本、费用。对个人罚款,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二十五条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100433B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定哈尔滨市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和劳动定额的业务管理。指导全市建筑行业劳动定额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定额标准,并对标准和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冰雪建设工程定额及编制补充项目定额和一次性定额等造价计价依据,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哈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监督,对我市建筑行业造价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对国家和集体投资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调解施工合同纠纷,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五)参与国家和集体投资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