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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城市,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房屋拆迁、商品房预(销)售等批准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就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安全生产、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等事项向审批部门做出承诺,并对违反承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部门签订协议。
已经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尚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本条前款的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做出承诺。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迁、违法预(销)售商品房侵害群众利益;
(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施工,对事故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
(三)拖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费;
(四)超出审批的条件、范围、时限施工;
(五)拖欠民工工资,或者将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住宅、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对在建工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并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诚信档案,依法记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和违反诚信情况。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建设、规划、土地、房产住宅、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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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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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
知识改变命运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 [2005]29 号 【发布日期】 2005-06-06 【生效日期】 2005-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 [2005]29 号 )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哈尔滨市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环境根本好转,按照全市加强消防 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工 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寸六届四中全会精神,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