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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负责辽河、宣庆、宣西、红旗一、红旗二、红旗示范新区、康安、闽江、新苑、泰海10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管理规模390万m2,是国家物业管理一级企业。
总公司自成立以来,以全心全意为住户服务为宗旨,以“全市排头、全省龙头、全国一流”为目标,大胆改革,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我国北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物业管理新路,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几年来,总公司共取得荣誉100多项,先后有辽河、宣庆、红旗示范新区、闽江、红旗二5个小区被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红旗示范新区和闽江小区的中心花园被哈市旅游局确定为市级旅游景点,总公司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等称号,并于2001年通过ISO9000:2000国际质量标准认证。
哈尔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一流,顾客口碑极佳。公司设有综合管理部、工程维修部部、业主服务部、秩序维护部等部门。目前,公司接管物业的类型主要为高层公寓。主要有:群力天鹅湾小区一期、二期、三期及赫郡项目。
哈尔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是不错的,在哈尔滨这地方是很出名的。管理,是指以管理主体,有效组织并利用其各个要素(人、财、物、信息和时空),借助管理手段,完成该组织目标的过程。 (1)管理主体是一个组织,这个...
哈尔滨辽河小区物业管理挺不错的。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服务很周全,对物业的管理比较认真负责,不乱收费,而且服务态度很不错,各方面都比较公平,非...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 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的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 (以下简称物业 ),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旨住宅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 是指具备资质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根据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
哈尔滨最新物业收费标准
哈尔滨人注意了!新物业法出台, 赶紧收藏!不要被物业糊弄了! 新物业收费标准一共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每一级的收费 标准都各不相同, 根据楼房的基本情况、 公共秩序的维护以及的服务的周到性等 因素决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基础条件: 1、小区封闭; 2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3、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 4、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活动馆所 300平方米以上; 6、专用固定停车泊位 1个/3 户;一级收费标准: 1.00 元 /月.平方米 (已包含税、费) 7、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 防范设施; 8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维护: 1 、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 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 少于 12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入住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购买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不得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三十七条 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购买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三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购买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公有住宅出售前的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各章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它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住宅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资质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住宅使用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3‰的滞纳金或者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市房产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由市房产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市房产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到收缴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物业管理的经营项目。
第四十七条 市房产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对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