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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矩阵之间的一个等价关系,经过非退化的线性替换,新二次型的矩阵与原二次型的矩阵是合同的。
数域P上n*n矩阵A,B称为合同的,如果有数域P上可逆的n*n矩阵C,使B=C'AC.
矩阵合同变换是在矩阵左右两边分别乘C'和C,其中C为非退化矩阵.
合同变换是在分析二次型的化简过程中产生的,二次型的矩阵通过合同变换化为形式上比较简单的对角阵,即标准型和规范型,给研究二次型的性质带来了很大方便。
只要与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都可以签订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本身包含了,工程结算审核一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
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根据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其发布的合同格式如下:FIDIC系列版号如下:红皮书(...
厂房合同合同(改)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十二五” 一期技改项目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工程 (Ⅱ、Ⅲ标段)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年 月 日 1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十二五”一期技改项目厂房及基础 配套设施程Ⅱ、Ⅲ标段 工程地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海路东段二号 工程内容::Ⅱ标段:工程试验中心,即续建轻钢结构厂房 44.5m×66m(2937㎡)、框架 结构 4层,计 3963.8 ㎡;Ⅲ
[合同协议]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第 1 页 共 11 页 合同协议: _________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2 页 共 11 页 合同制工人招聘合同 招聘方 (简称甲方 ): 受聘方 (简称乙方 ): 甲方招聘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已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已 向乙方如实介绍涉及合同的有关情况;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劳动手册。甲 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 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或 个月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个月 (或年 )。即从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试用期限的长短,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无 规定的,由招聘方根据受聘方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经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著作权合同的理念实质上就是民事合同的理念。它表现为“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两个价值判断的渐融性。也就是说,过去那种孤立地、片面地强调合同自由或者合同正义蘑做法均不能真正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对合同行为的价值判断,相反,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有机融合则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一个合同价值判断的发展方向,因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渐融性是我国界定著作权合同价值判断应当坚持的法学理念。著作权合同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主要表现为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
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系指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著作权合同关系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产生合同效力。著作权合同意思自由具体体现为:
(1)自由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缔约;
(2)自由选择缔约相对人;
(3)自由选择合同类型(如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等);
(4)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5)自由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这是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有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解除契约的自由,其性质不同于因违约而享有的法定原因解约权;
(6)自由选择公力救济方式,如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救济,也可选择仲裁救济;
(7)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这仅发生在有涉外合同状态下,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争议。
在强调著作权合同自由的同时,我们同样需要强调著作权合同正义。当然,合同自由本身就应当体现出合同正义的本旨追求。在20世纪上半叶以前,合同自由被当作了合同正义的完全体现,但20世纪下叶以来,在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济地位的强弱已经使合同自由形同虚设,合同自由对于经济强者而言是真实的,而对于经济弱者而言则是虚假的。“强者往往假契约自由之名限制弱者的自由缔约权”,尤其是在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大量格式合同产生的现代,关注合同自由的同时必须关注合同正义是我们这个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合同正义在著作权合同中还有另外一个表现,即关注在作者利益与作品使用者利益之间的衡平保护,这是现代法较之其之前的立法明显的差异。e从这个角度分析,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集体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以及它们越来越多地介入著作权合同活动的现象,可以说是从不同的侧面维护著作权人合同权益并进而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一种制度价值的体现。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可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续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获取用工灵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较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般类型,因为从就业保障的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尤其是就防止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段"后不再使用劳动者而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有效。所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事实上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二这些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经济补偿金而作出的,但其对“连续”的认定具有普遍适用意义。
对于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里的“非因本人原因”,主要是指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资产业务划转,部分并购、重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以及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将劳动者转移或调往其他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合同实际上也是一种定期的劳动合同,一般用于以下情形: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