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班轮公会为排挤非公会成员的船舶,在采用合同费率和非合同费率之外,再追加特别合同费率的一种费率制度。主要是在双重费率制合同中另外追加以离岸价格条件出口货物的条款,如果合同货主在一定期间内不以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的,则还可适用比合同费率更为优惠的特别合同费率。2100433B
看的造价书有点老
施工合同对于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是这样规定的: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
现场要挖一条临时水沟,增加了一台挖掘机的台班。这样的签证如果是套用机械台班定额,是可以计算企管费、利润 那些费率的。
费率招标费率确认
序号 费 用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一 直接工程费 ∑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基价 其中 1、人工费 ∑(工日耗用费×人工单价) 二 技术措施费 ∑(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基价) 其中 2、人工费 ∑(工日耗用量×人工单价)或按人工费比 例计算 三 组织措施费 [(1)+(2) ]×相应费率 其中 3、人工费 (三)×人工系数 四 价差 按有关规定计算 五 未计价 主要材料设备 六 企业管理费 [(1)+(2) +(3)] ×相应费率 七 利润 [(1)+(2) +(3)] ×相应费率 八 规费 4、社会保障费 [(1)+(2) +(3)] ×相应费率 5、住房公积金 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7、工程排污费 8、上级(行业)管理费 [(一) +(二) +(三) ] ×相应费率 九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一) +(二) +(三) +(六 )+(七) ]×相 应费率 十 税 金 [(一) +(二) +
人工费率及制造费率计算表8-28
产品类别 工段 月基本草工 资 生产 工人 人数 班次 生产 工人 人数 8小时 工资总额 3小时 工资总额 11小时 工资总额 每个工资附 加 每个工段每 个月工资附 加 月工资总额 每人月工作 小时 月工作总小 时 人 工 分配率 1 2 3 4 5=1*4 6 7=5+6 8 9=4*8 10=7+9 11 12=4*11 13=10/12 固晶 1,320.00 12 2 24 32,044.14 9,012.41 41,056.55 324.06 7,777.44 48,833.99 242.00 5,808.00 8.41 焊线 1,320.00 9 2 18 24,033.10 6,759.31 30,792.41 324.06 5,833.08 36,625.49 242.00 4,356.00 8.41 封装 1,320.00 4 2 8 10,681.38 3,004.
在计收运费时,对承运的各种商品,不分货类、不分货种级差而采用的一个同一的运费率。例如,在集装箱运输中有时不分货物种类,按箱计收运费的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承运人将预计的总成本分摊到每个所要运送的集装箱上所得出的基本的平均费率。
内容
规定一个统一的保险费率,可能同时为所有的保险项目提供经费。 2100433B
在中国,实行劳动合同制有较长的历史。在中华民国时期,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债篇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1933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都对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各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左”的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劳动合同制未能认真实行。1979年以来,在改革经济体制的推动下,各地区、各部门在国营企业招收的新工人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取得了较好效果。
1986年 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宣布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内容是:
合同制实行范围
包括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国营企业招用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招用的工人。
合同的订立
国营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合同的内容
包括:①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③生产、工作条件;④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⑤劳动纪律;⑥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⑦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合同的解除
企业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照国务院1986年 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工人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工人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按照国务院1986年 7月12日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年老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待遇。
在国营企业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是中国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克服固定工制所带来的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实现企业和工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选择,保持企业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企业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