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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日期:20000411 实施日期:2000041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经2000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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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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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1600×2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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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000×25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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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 广西巨龙管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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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CP(顶进施工法用钢筒混凝土管)

  • DN3400×2500mm
  • m
  • 广西巨龙管业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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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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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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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普通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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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m以内(含10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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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中速、安装高度为200-250m(含250m)
  • 台·月
  • 深圳市2022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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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电梯

  • SC200/200 变频低速、安装高度为100-150m(含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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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2022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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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 工程施工
  • 1项
  • 3
  • 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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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

  • 建筑分区、建筑树层级管理,可以支持5层管理;
  • 1项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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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 -
  • 1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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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 -
  • 1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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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费、管理费、运输费、设备保险费

  • -
  • 19批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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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旗、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建设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能满足开工需要;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六)按照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按照规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放置施工现场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按照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明确市与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

(一)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100万元以下的;

2、建筑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住宅小区,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二)凡在呼市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论投资来源、建设单位隶属关系,在下列规定之一范围内的,由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不分年度)200万元以下的;

2、建设工程总规模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下的;

3、建筑结构主体建筑六层(含六层)或单跨9米跨度以下的。

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及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律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批施工许可证。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施工许可证审批必备证明文件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由国家统一制定格式,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文本。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持副本。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和产权确认时必须提交施工许可证正本。施工总包单位在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招聘时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副本才能进行。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军事房屋建筑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在城市总体规划区以外农民自建的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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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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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文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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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6KB

页数: 未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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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1年3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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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5〕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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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简介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颁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90215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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