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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治理任务、资金管理、预防监督和资料管理等五个方面。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1997-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是国家水土保持改革试点工程,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示范工程。为了加强对重点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省每年12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工程进行自验,受验的县不得少于总县数的20%~30%,每县抽验面积不得少于该县当年防治任务的20%。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各省自验的基础上进行抽验,以此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治理任务、资金管理、预防监督和资料管理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量化为若干条款。详见《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分数。对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制止不力的,减5分;实施第二年,重点治理县未达到部颁预防监督执法试点验收标准的,减10分;地方不能足额匹配并及时安排建设资金的,减10分;治理面积不实、财务帐目不清的,减10分。

四、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各省得分按各受验县的平均得分数计算。

五、各省将每年的验收结果、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匹配资金文件的复印件等,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并抄报国家计委。

六、国家补助投资不作为基数,实行按项目择优扶持。根据各省每年任务完成的好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下年度治理任务和补助投资。

七、治理效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验收。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的年度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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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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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文献

扎实推进淤地坝建设  加快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防治步伐 扎实推进淤地坝建设 加快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防治步伐

扎实推进淤地坝建设 加快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防治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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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黄河上中游地区水土流失防治的主要经验是: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突出抓好坡改梯和淤地坝建设,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坚持预防为主、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坚持水土流失治理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建设水土保持大示范区。黄河上中游地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水土流失量大面广、侵蚀严重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搞好黄河上中游地区水土流失防治,应突出搞好淤地坝建设,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工程前期工作,确保规划设计科学合理;二是加强工程建设的领导与协调,加快淤地坝建设步伐;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四是加强淤地坝建后管护,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新疆玛纳斯河上游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对策 新疆玛纳斯河上游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对策

新疆玛纳斯河上游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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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针对玛纳斯河上游水土流失危害和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通过红山嘴项目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按照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各项措施的布局,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及发展方向,采取退耕还林还草、人工造林、人工草场建设、河道整治工程等具体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基本治理,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从而减轻水土流失程度,为当地创造出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文号】水保[1997]142号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黄河上中游系全国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为了切实加强重点防治区的治理和开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项目是加快治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加强大江大河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点建设工程。作为水土保持改革试点,要通过实施各种改革措施和不断加大力度,加快以水土保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理开发,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减轻江河湖库泥沙淤积,改善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地区经济,促进群众脱贫致富,使其成为全国水土流失区重点治理开发的典型示范工程。

第二条本项目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黄河上中游56个重点治理县都要按照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开发项目,以形成综合治理开发体系。要采取各种措施,使小流域综合治理程度达到70%以上,林草面积达到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综合治理保存面积达到80%以上,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率达到80%以上;小流域经济初具规模,土地产出增长率和商品率均达到50%以上。人均生产粮食400公斤以上,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平均水平年增长30%以上;蓄水保土缓洪效益显著,减沙效益达到70%以上。通过56个重点治理县的建设,以点带面,推动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章建设资金

第四条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和农民投入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要广泛发动群众集资投劳,地方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层次广辟资金来源,增加投入。

第五条国家安排的建设资金每年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项目所在省(自治区)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资金要全部按年度计划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项目立项与准备

第六条申请立项的形式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条件、水土流失与治理、社会经济等现状;治理开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规划实施范围、时间、规模;综合治理开发规划、实施措施以及工程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综合效益分析;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等。

2.项目申请与立项。各重点治理县申请的项目,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报经省(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

第七条各省向水利部报送治理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一式三套,包括规划、图、表和小流域实施规划图等)时,需附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地方配套资金、按期归还有偿使用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八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级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治理县有主管县长负责此项工作,各级政府把重点防治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与重点治理相适应的水土保持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预防监督体系,基层有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各级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专职人员,其中科技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规划的统一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实施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和开展治理工作。

4.保证地方(包括省、地、县、乡四级)按1∶1的比例匹配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群众应自筹一定资金,按规划保证投工投劳。

5.监督执法到位,具有预防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有效办法和措施。

6.对实施项目具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水土保持机构具有自身建设与发展能力。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水利部商国家计委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区)成立重点防治工程领导小组,省(区)主管领导任组长,计委、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是各省项目区的主管机构;各有关地(市)、县(市、区)水利(水保)局是项目的实施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也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正式实施前,各有关部门要逐级签定项目协议书,确定各自的权利、职责、违约责任及奖惩办法等。

第十一条省、地(市)、县各级都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运行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工程正常实施和运用。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批准后,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计划严格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各地应严把工程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要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标准返工。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要切实加强工程实施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自检自验,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省领导小组进行初验,水利部商国家计委组织进行国家验收。凡国家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工程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按照标准补建或整改外,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治理开发任务及投资是否按照批复指标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3)地方匹配资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及时到位;(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无违纪问题;(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规划要求;(6)建设资金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国家和省级组织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2.治理开发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小流域综合治理竣工图

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6.农民自筹资金情况和投工投劳统计

7.项目档案资料

第八章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管护主体,加强管护,保证在效益期内正常发挥水土保持效益。当地县、乡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护责任制,落实管护的具体措。

第十九条项目营造的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建成的基本农田以及水土保持工程具有国家投入股份,必须依法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征用或转作它用。如有建设工程需征用时,除须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归还原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和后续效益折资。

第九章预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重点治理区各县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体系,省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总站,地县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乡镇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站,村设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护组或设专职管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省统筹安排全省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规划工作,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的划定、人为水土流失调查、预防监督试点、水土保持设施的维修和管护、水土保持法规的宣传教育等。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到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地必须按照规定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对于违反水土保持法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查处。

第十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省、地(市)、县(市、区)水土保持部门必须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室,整理保存重点治理的各类技术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必须指定专人,按照技术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资料包括各年度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章奖 惩

第二十六条为严格项目实施和管理,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各省、地(市)、县(区、市)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做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差者给予批评和惩罚。

第二十七条全面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领导不重视,建设资金不落实,不执行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差的,将调整其治理任务和消减补助投资,严重者将取消其重点治理资格,由工作搞得好,效益显著,尚未列入重点治理的县替补。

第十二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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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点治理区

东北黑土地治理区 西辽河大凌河中上游治理区 永定河治理区 太行山治理区 龙河区间多沙粗沙治理区 泾河北洛河上游治理区 祖厉河渭河上游治理区 湟水洮河中下游治理区 伊洛河三门峡库区治理区 沂蒙山治理区 嘉陵江上中游治理区 丹江口水源区治理区 三峡库区治理区 金沙江下游治理区 乌江赤水河上中游治理区 湘资沅澧中游治理区 赣江上游治理区 珠江南北盘江治理区 红河中游治理区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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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办法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经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批准的钱塘江流域、瓯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省政府对各有关设区市政府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三条

重点流域内各设区市政府是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两方面。

水质指标主要考核流域内相关设区市交接断面的水质改善情况。该项考核按《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09〕91号)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项目指标主要考核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控制、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整治、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河道和小流域整治、生态环境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完成、调试、在建、前期、未启动五个等次。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五条

考核总成绩和分项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占考核权重的70%,项目指标占考核权重的30%。

水质指标得分,根据各有关设区市交接断面考核结果评定,分别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计。

项目指标得分,按各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完成(100分)、调试(75分)、在建(50分)、前期(25分)、未启动(0分)计,并对所有列入考核的项目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综合评定,即:

项目指标得分=(Nr×100 Nd×75 Nb×50 Ne×25)/Np,其中:Nr、Nd、Nb、Ne和Np分别表示完成、调试、在建、前期项目数量和项目总数。

规划期第1年至第5年项目指标得分,分别乘以3.0、2.0、1.5、1.2、1.0系数后,再按考核权重纳入考核总成绩。

在进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规划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项目完成情况与自查报告不符等情况的,该项目考核得0分。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六条

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作为附加考核内容,附加考核总分10分,考核结果计入考核总成绩。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七条

各有关设区市政府每年年末对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应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有关设区市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

考核总成绩不满60分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建设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有关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省级有关部门应优先加大对其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其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直至完成其整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地区,由省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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