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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的内部空间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州室内装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行业和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发改、住建、工商、税务、环保、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1〕20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 九月十四日
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在本州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和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九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企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
第十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特殊工种的电线、水管、燃气和供热管道等安装的施工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对已鉴定为危险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
(四)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与构件;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六)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等标识。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施工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装饰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安全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 装饰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声、粉尘、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所形成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堆放和清运;使用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施工现场时,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污染公共环境。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以及相应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的防渗漏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好,目前国内房地产的持续强劲发展,使室内装饰行业又迎来了飞速前进的春天,大大推动了室内装饰业的发展。由于室内设计人才短缺,高水平的室内设计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再加上行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故市场人才需...
南京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地址: 广州路183号,附近地标:易发科技大厦 , 环球大厦 ,古南都饭店 &nb...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第二十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投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计、施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依据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不得将项目肢解,规避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装饰企业应当自行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三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实施监理。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委托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六条 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或者装饰企业应当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堆放与清运等有关事项告之装修人或装饰企业。
第二十八条 因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属于装饰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向其追偿。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室内装饰装修规定的,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伪造、涂改经营证照的;
(三)应公开招标投标而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或者拒绝公安消防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五)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的;
(六)对已鉴定为危险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装饰装修材料的;
(八)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九)违反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十)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
全国室内装饰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监理行为 ,促进室内装饰工程监 理活动健康发展 ,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室内装饰监理活动的企业及有 关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室内装饰, 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 对建筑 物、构筑物及车、船、飞机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设计与施工,及室内 用品、成套设施与陈设艺术品配置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 是指装饰工程监理企业受业 主委托,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投资、 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节约等目标实施咨询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监理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 督,遵循守法、公正、诚信的准则。 第四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是全国室内装饰工
第一章室内装饰材料概述
第一章 室内装饰材料概述 室内装饰材料是指用于建筑物内部墙面、天棚、柱面、地 面等的罩面材料。严格地说,应当称为室内建筑装饰材料。 现代室内装饰材料,不仅能改善室内的艺术环境,使人们 得到美的享受,同时还兼有绝热、防潮、防火、吸声、隔音等 多种功能,起着保护建筑物主体结构,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满 足某些特殊要求的作用,是现代建筑装饰不可缺少的一类材料。 第一节 室内装饰材料的种类 室内装饰材料种类繁多,按材质分类有塑料、金属、陶瓷, 玻璃、木材、无机矿物、涂料、纺织品、石材等种类,按功能 分类有吸声、隔热、防水、防潮、防火、防霉、耐酸碱、耐污 染等种类。按装饰部位分类则有墙面装饰材料、顶棚装饰材料、 地面装饰材料。按装饰部位分类时,其类别与品种见表 1—1。 表1—1室内装饰材料种类 类 别 种类 品种 举例 内墙装 饰材料 墙面涂 料 墙面漆、有机涂料、无机涂料、有机无 机涂料 墙纸 纸面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接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不准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价。装饰工程设计出图或者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越级承包工程的。 (三)越级承包工程的;倒手转包工程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或者工程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标的;
(四)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以罚没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依法办事。行使检查职能时,应主动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黔府〔1987〕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我省机械行业管理体系,使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关于机械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简政放权,政企职责分开,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
(二)面向主行业,统筹规划,打破条块分割,促进企业联合,改善机械工业的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保证行业协调发展。
(三)实行行业分级管理,行业管理机构设置达到精简、效能、统一并坚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
(四)实事求是,循序前进,从当前新旧体制并存的实际出发,逐步增强新体制的职能,并使其最终取得主导地位。
第三条 对我省机械工业实行全行业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发展总目标,贯彻执行有关机械工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搞好统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组织协调,实行服务监督。
第四条 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通过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对机械行业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并协同配套改革;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维护和促进行业管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行业管理的范围和组织
第五条 凡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民用机械产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销售以及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均属机械行业的行业管理范围。
非机械部门归口管理的机械企业,由其归口管理部门作出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下放给城市,并逐步纳入行业管理。
第六条 机械行业实行分级管理:省机械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统管全省机械行业的职能机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只能有一个部门统管本地区机械行业,机械工业较集中的地区(市)可设立专门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其它地、州(市)可指定一个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统管本地区的机械行业。各级机械行业管理部门接受上一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
第七条 建立、健全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在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为全行业服务。
行业性服务开发系统的设置,不必上下对口;学术研究、咨询服务系统应该相应加强。
第八条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自愿组织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它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同行业企业的经济活动,向政府提出本行业有关发展战略和生产活动方面的建议,指导行业开展横向技术经济联系,收集、整理、交流与本行业有关的经济信息、技术情报,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行业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机械工业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发展机械工业的经济和技术政策措施。
检查机械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拟订行业性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在上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的综合平衡下,统筹规划,统一编报本地区机械工业的发展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
(一)组织编制本地区机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技术引进、进出口计划以及科技计划,并监督实施。
调整和补充本地区机械工业发展规划,按照分管权限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由国务院各部门下达给本省机械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固定资产投资、科技和用汇指标,均纳入本地区机械工业计划,由省机械工业厅进行协调和监督实施。
(三)机械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分级管理原则,凡限额以上的项目由省机械工业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计委、经委审查,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审批;限额以下,属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仍分别按省人民政府黔府〔1985〕25号和黔府〔1984〕 69号文件办理。
(四)省机械工业厅负责组织编制机械工业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并检查协调指令性生产和重大设备的制造工作。
第十一条 机械产品价格由省机械工业厅归口管理。除由国家物价、机械工业部门、省物价局定价的机械产品外,其余机械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调价,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新开办的机械企业,应按规定报省或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审批后,工商行政部门才予登记注册;现有大中型机械企业的关、停、并、转、迁,应征得省机械工业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经济发展、科技情报、工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方面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各地、州(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重点骨干企业(含军工系统民品生产),都应按规定定期向省机械工业厅报送信息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企业间的经济联系。按照“经济合理、自愿互利”的原则,指导、促进企业之间各种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并组织监督专业化协作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统筹组织及协调本地区机械工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进步工作。
(一)科技计划由企业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报省机械工业厅。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厅,由省厅统一编制,上报下达。
(二)研究、制订推进本地区机械行业企、事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科技开发项目的攻关。
(四)负责建立省机械工业科技发展基金,并组织分配下达,督促使用。
(五)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与省内外、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促进引进外资、合营办厂;加强引进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消化应用。
第十六条 在省标准计量局指导下,归口管理机械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行业有关标准;组织贯彻执行机械产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批准的企业标准。
归口管理机械行业质量监督、认证、企业质量定等、采标验收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机械行业产品创优评优工作;组织和指导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规划本地区机械行业设备更新改造,调整、改组现有企业设备维修组织方式,推动修理专业化和修理备品配件供应社会化。
第十八条 参与研究和运用有关价格、税率、利率、信贷、补贴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
第十九条 协调本地区机械行业主要原材料的供需关系和单机配套,组织机电设备成套服务,稳定协作关系。
第二十条 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企业“管理上等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 参与规划本地区机械工业职工教育工作。制订人才开发计划,组织培训全行业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组织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各种专门人才的交流和引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劳动工资、劳动定额、专业技术等级等劳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工作。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指导本地区机械工业节能工作,制订本行业节能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协助组织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企业的经济行为,促使企业遵守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对厂长、经理进行考核、评定,对厂长、经理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第四章 行业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 通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使企业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前进。
第二十八条 运用规律和计划,指导企业按照国民经济的科学比例发展。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精力应逐步放在中长期计划上,把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方向、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技措项目管理好。
通过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网,进行全行业的监督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运用信息中心为企业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运用经济法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以维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行业管理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16号文精神,省直各厅局和各地、州(市)有关机械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技开发和利用外资等规划(计划),在报送省计委、经委、科委的同时报送省机械工业厅。先由省机械工业厅综合平衡,提出审查意见后,再分别由省计委、经委、科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税务、银行、物价等各经济调节部门,应支持省机械工业厅参与研究和运用包括税目、税率、贷款。审查减、免税,以及主要产品定价和价格政策、固定资产分类及具体折旧年限在内的一系列经济调节手段,并在各专业部门的认可下,根据行业特点给以一定程度的调节权。
第三十四条 省经委要通过省机械厅对机械行业实施企业管理,省机械厅应尊重综合部门统一部署,密切配合。机械行业质量监督检测部门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同时接受省标准计量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产品质量公证检验任务。
第三十五条 省、地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机械行业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横向联合的指导,促进这类公司逐步形成经济实体性的企业集团和企业群体,积极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省机械工业厅应与使用部门密切联系,收集有关机械产品质量的意见,互通需求信息,加强联系合作。
第三十七条 各地、州(市)机械行业管理部门与同级政府的经济综合部门、经济调节部门间的关系,参照省机械工业厅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机械工业厅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商同有关部门制订若干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31号和国办发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 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 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 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 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 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 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 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 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最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 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 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 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 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
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
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 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 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 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六、 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 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 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 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 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