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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内容概要

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内容概要

(二)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

二、大力加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

(三)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宣传部门组织环境新闻报道要切实树立起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发挥环境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要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编发、播报环保稿件;实事求是地引导公众用发展的、辩证的、建设性的眼光客观看待环境问题;主动开设专题专栏,组织策划优秀选题,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报道;精心组织对外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我国政府对加强环境保护做出的决策部署、采取的正确措施、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四)环境新闻宣传内容要围绕国家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要针对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主要污染物减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环境经济政策等内容,加大新闻报道力度。积极报道建设生态文明、探索环保新道路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报道推动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典型,坚持环保理念、克服经济困难、加强污染治理的典型经验;批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等有违科学发展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六)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环保、宣传、教育、广电、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纪念日为契机,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开展创意新、影响大、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推动绿色创建活动,并结合全国和各地环保工作实际,策划一批主题鲜明、可长期开展的活动,创建公众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品牌;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有效方式,组织开展群众听得懂、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环保部门要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环保、宣传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筛选一批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城市、农村、学校、企业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试点,扩大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覆盖范围。

(八)加强青少年环境教育,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增加高等院校公共选修课中环境教育课程比重,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相关的综合实践活动提供支持与帮助。支持开展与环保相关的研究性学习、专题讲座、绘画、征文比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青少年环保宣传志愿者队伍。

(九)深入开展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培训。环保和教育部门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依托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承担面向社会的培训任务,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的环境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十)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环保、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环保宣传品的健康发展,鼓励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高质量、有影响的优秀剧目、优秀图书、优秀影视片、优秀音乐作品以及环保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为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提供相应的读本、手册等。

四、重视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涵。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内涵和实践研究,主动联系和协调有关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文化单位,设立生态文明研究课题,形成研究成果,为生态文明的传播提供理论支持。

(十二)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研究。环保、教育部门要共同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和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工作。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

(十三)重视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业务能力强、工作有激情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宣教部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组织协调、宣传教育和策划活动的能力。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提升宣教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四)完善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地要加大环境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环境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对西部地区环境宣传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创造必要工作条件,保障环境宣传教育拥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包括网络运转能力、音像制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通讯传递能力、培训的电化教育能力。

(十五)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由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统一规划、指导、协调、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尽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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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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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一、新形势新任务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充分认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设生态文明,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进入了国家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干线、主战场和大舞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科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推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的必然要求。通过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环境道德水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文明的生产、消费及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是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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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内容概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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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内容概要文献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交流材料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交流材料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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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交流材料--加强环境宣传 弘扬环境文化 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 展 作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文章来源:陕西省环保局 点击数: 47 更新时间: 2008/8/5 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交流材料-- 加强环境宣传 弘扬环境文化 努力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宣传教育对于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坚持把环境宣传教育放在环保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全国环境宣 传教育行动纲要》为指导,以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出发点,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不断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的力度,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宣传、教育和环保部门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新格局,为我市 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我局 2005、2007年先后两次荣获 《中国环境报》 宣传工作先进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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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 1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办〔 2010〕70号 关于印发 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部、 中宣部和教育部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 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要点》以及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的要求, 制定了《2010年全省环 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贯 彻执行。 — 2 —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宣教△ 通知 抄送:环保部宣教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6日印发 — 3 — 共印 30份 2010年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环保宣教工作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 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环保优先 方针,紧紧围绕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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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1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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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环发〔2014〕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部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环保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探索环保新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地市级以下基层环保人才队伍,是我国环保系统人才队伍的主体,在推动环保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总体看,仍然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培养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与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必须从人才兴环保的战略高度,把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更加系统有效的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敢担当、人民满意、适应环保工作需要的基层环保人才队伍。

二、加大基层环保人才交流培养力度

实施“环保专家服务中西部地区行动计划”。每年安排若干名部属单位和东部地区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环保专家,针对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单位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需求,开展援助式培养。

实施“中西部地区环保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养计划”。每年选派若干名中西部地区基层环保人才到部属单位或东部地区,通过“一帮一、结对子”的形式,在业务导师指导下参与具体业务工作,接受进修式培养。

强化干部实践锻炼,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继续组织基层环保业务骨干到部机关、部属单位和东部地区挂职和学习锻炼。注重选派部机关、部属单位缺乏地方工作经历的干部到基层环保单位,特别是艰苦地区和一线岗位锻炼。

创新科研合作形式培养人才。部属科研单位应积极吸收熟悉实际情况、实践经验丰富的基层环保业务骨干参加科研课题研究,与具备条件的基层环保单位共建环保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野外观测台(站)等科研平台。各地环保部门应积极与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通过联合开展科研项目培养基层环保人才。

积极推行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培养带动基层环保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通过建立特聘专家、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的用人机制,聘请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解决业务难题,承担专项工作,培养工作团队。

三、提升基层环保人才教育培训效果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弘扬中国环保精神。把环保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列为各类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基层环保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不断培育提升基层环保人才履职尽责意识,狠抓作风养成,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基层环保人才教育培训覆盖面和质量。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年度培训计划管理,紧紧围绕环保重点难点工作和急需紧缺业务领域,每年安排适量培训班次面向基层环保人才尤其是一线业务骨干。认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和质量评估,加强培训绩效管理。

努力创新基层环保人才培训模式,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坚持培训问题导向,提高基层环保人才培训班次中专题研讨和案例教学的比例,推动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建设全国环保系统网络学习平台、培训师资库和教材库,让基层环保人才共享优质培训资源。

推动建立实训基地,加强基层环保人才实践培训。分级分批遴选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业务领域的实训基地和现场教学点,提升基层环保人才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能力。

四、改善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结构和评价激励工作

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管理,提高管理精细化和队伍专业化水平。基层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等岗位职责标准,明确工作人员能力素质要求,增强人岗匹配性。对有规定的岗位,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努力创造条件,改善基层环保人才结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设立基层环保岗位,拓宽选人渠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基层环保人才工作条件,吸引环保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和中西部地区工作。鼓励本籍人才学成报效桑梓。注重发挥志愿者在基层环保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基层环保人才激励机制和长期从事环保工作人员荣誉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坚持向基层环保人才倾斜。积极发掘和主动培育环保系统“最美基层干部”,加强社会宣传。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基层环保人才。在每年环境日前后,为本单位从事环保工作满30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

五、加强对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环保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实效性强的措施,稳步推进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协调同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基层环保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努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充分发挥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基层环保人才工作的积极性。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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