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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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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依然较大,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仍很突出,大气环境形势严峻。要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一要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有...
数据来源:每个地级市环境保护局的环境监测站都有一个或者多个监测点(点位处设置有PM2.5采样器),一般设置在环保局楼顶,其他点位设置具体位置依情况而定的,数据就是来自这里。这数据通常是指的PM2.5的...
在我国强制执行的体系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1、法律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2、法规由国务院或省市自治区(地方法规)发布;3、部门规章由各部委局办发布;4、标准由国家质量技...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教程
1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级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手工方 法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本标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采 样记录及要求,监测人员基本要求,采样质量保证等。 一、采样方法 (一) 24小时连续采样 本规范规定的 24 小时连续采样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 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PM10)、总悬浮颗粒物( TSP)、苯并 [a] 芘、氟化物、铅的采样。 1.采样亭 采样亭是安放采样系统各组件、 便于采样的固定场所。 采样亭面 积及其空间大小应视合理安放采样装置、 便于采样操作而定。 一般面 积应不小于 5m2,采样亭墙体应具有良好的保温和防火性能 ,室内温度 应维持在 25℃±5℃。 2.采样系统 气态污染物采样系统由采样头、采样总管、采样支管、引风机、 气体样品吸收装置及采样器
改善县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改善县级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与建议
全文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1998年10月14日青政发〔1998〕168号)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
(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二)琅琊台景区:从北湾沙滩-王家台后南侧-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中桃园西侧-前桃园东侧-海滨(含斋堂岛);
(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黄山东头村西侧-龙山镇西侧-石灰陈家西侧。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小白干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以东200米-孟庄路-昌乐路-胶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方法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2002年前,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15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发布。
2015年1月1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
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功能区划应与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以及国家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方针政策,使水功能区划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综合分析、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水功能区划应将水系系统作为同一整体考虑,分析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界间、市界问、县界间、湖泊水库的不同水域,近、远期社会发展需求对水域保护功能的要求,坚持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统筹兼顾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上游水功能的划分,要考虑保障下游功能要求;支流功能的划分,要考虑保障干流水域的功能要求;当前功能区的划分,不能影响长远功能的开发。水资源不同的开发利用功能要求不同的水质标准,其中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为优先重点保护对象。水功能区划要优先考虑其达到功能水质保护标准,对于渔业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等专业用水实行统筹安排,分别执行专业用水标准。
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原则
根据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水文特征,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保证水功能区划中水质标准的合理性,既充分保护水资源质量,又有效利用环境容量,节省污水处理费用。
结合考虑现状使用功能和超前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要以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确定的水资源主导使用功能为主,在人类活动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对水域未提出新的功能要求之前,应保持现状使用功能。同时,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引入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要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留有余地。
相似性划分原则
应综合考虑江河、湖泊及水库自然条件、污染现状及使用目标的相似性,并按相似性原则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A 自然条件相似性。自然条件是制约水资源使用目标、使用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水域自然条件不同,利用水资源的方向、方式和程度就有差异,对污染的净化能力也不同,改善环境的方向和措施也有区别,因此自然要素在水域中的数量和质量差异应成为划分水功能区的重要依据。
B 污染现状相似性。由于人类活动方式和程度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环境特征,造成不同程度的水污染。因此污染现状不同,需要控制水污染的参数不同,水环境的改善途径也不同,所以水质污染现状相似性也是划分水功能区的重要原因之一。
C 使用目标相似性。由于水资源的用途是多方面的,使用目标一致水质要求就相同,水质标准也就一致,在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方面也易于统一。因此,水域使用目标相似,也是水功能区划的重要原则之一。
水质与水量统一考虑的原则
水质与水量是水资源的两个主要属性。水功能区划的水质功能与水量密切相关,水功能区划时将水质和水量统一考虑,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辩证统一关系的体现。既要考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要,又要考虑对水质的要求。
便于管理,切实可行的原则
水功能区划的方案要切实可行,其分配界限应尽可能地与行政区界线一致,以便于行政管理,使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的措施能得以贯彻和落实,也便于行政监督管理的实施。同时,必须将水功能区的划分与水域允许纳污、入河排污口的布局及其允许排放量结合起来,真正有利于强化水资源保护的目标管理。
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水功能区划分在宏观上对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进行总体控制,协调地区间的用水关系;在整体功能布局确定的前提下,再在重点开发利用水域内详细划分各种用途的功能类别和水域界线,协调行业问的用水关系,建立功能区之问横向的并列关系和纵向的层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