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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指导、监督其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住房建设和具体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住房保障资金使用。
(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编制和审查报批城市(含各类开发区,下同)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承担对全县历史文化名镇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各乡镇集镇和中心村规划工作。
(四)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地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投产和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劳动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五)主管全县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度审查,对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建筑施工安全;负责建筑安装、电梯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和建筑装饰工程管理。
(六)主管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审批。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执行监督;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八)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竣工验收的管理,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主管全县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及村镇房地产开发工作。
(十)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建设;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工作;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有关事宜;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
(十三)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主管全县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作的抗震设计规范。
(十五)代表县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十六)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作并指导乡镇城建档案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筑管理、房地产、勘察设计、风景名胜等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十九)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与管理;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建设资金的征、管、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建日常工作和局直属单位党政班子建设工作,协助县委干管部门管理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管理和指导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知识分子、统战、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和外事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务工作,统筹、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协助党委检查本系统各级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处理违纪案件,受理系统内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督检查由局任命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的情况;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的申诉,按干管权限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廉政、党风党纪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文件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对外联络、行政后勤、目标管理等工作;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局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系统宣传信息工作;指导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系统老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学习、职工培训、业务继续教育;负责系统的各项专业职称的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人技师和技术工人的资格管理。
组织编制建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拨付和监督使用;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的核算;负责局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指导和监督系统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管理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会计职称,指导全县建筑、开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会计职称管理。
(二)法规股(信访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建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监察工作;负责系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及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县委、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有关股(室)做好重要信访事项化解,指导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负责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管理工作。
组织搞好城市规划、城市发展、建筑业、房地产业、基本建设管理、建设执法监督等方面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的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根据有关股室意见,制定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
(三)规划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发展战略,县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指导各乡镇编制城镇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筑工程、架设或埋设各种管线、修建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含各类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活动)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查,办理发放《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县建制镇和村庄的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和利用,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市级试点镇规划的报批工作;负责和指导县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建监察队伍开展规划执法工作;协助办公室管理城市规划师等专业职称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的审查报批保护监督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认证、报批工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的抗震设防工作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建设管理股
综合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管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和建筑劳务输出管理;负责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工作。
负责全县建筑企业的资质认定、报批、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乡镇限额以上民用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以及公益设施、公共设施、生产性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业绩评价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对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协助办公室管理建筑业企业人员的专业职称;负责建设工程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鉴定和事故的调查认定;对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制定和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改革,编制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技术进行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和技术市场,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建设科技信息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建设规范和标准。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的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施工;指导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因国家建设需要进行的村庄、集镇迁建工作。
(五)房产管理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房屋租赁管理等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协助办公室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管理承办经租房遗留问题和落实产权工作,指导、监督房产登记换、发证,产权产籍管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负责拟定全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含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县委规定配备;正股级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风景名胜、房地产等方面的行政监察执法职能委托县城建监察大队,将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职能委托县质监站;将对房屋产权产籍的登记职能委托县房监所;将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职能委托县建管中心。
(二)关于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与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县发展和改革局为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参加。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批。
(一)将原县建设局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四)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五)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组织的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惠州惠阳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大亚湾澳头村澳大道5号 可以乘坐市区56路公交车,全程约5.3公里~ 1、从汽车总站西站步行约420米,到达新西客站 2、乘坐52路,经过15站, 到达职校东站 3...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