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条为保证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海口城市总体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和《海口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海口市规划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保税区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土地转让合同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并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保税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确因建设需要,而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必须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凭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房产证。
第十条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须到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的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保税区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3-03-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标题】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1990-11-15 【失效时间】 1994-8-22 【全文】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和村寨 (包括国营和集体农、林、 牧、渔场场部,不含工矿区)。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必须遵照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 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规划;按照全面规划、正确 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逐步建设的方针进行建设。 第二章 集镇规划建设 第四条 村镇总
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建设, 科学配置土地资源, 合理调整产业布局, 有效改善投资环 境,积极引导产业集聚,推动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发展局是全市工业区产业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 与社会、 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业区建设总体规划,并进行科学的论证,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工业区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及开发区按照产业规划,引导相关企 业进入工业区发展。 (三)协调全市工业区的整合、建设工作。 (四)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协调工业区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工业区的 招商引资工作,引导产业集聚。 (五)协调解决工业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为加大全市工业区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力度, 成立厦门市工业区规划建设管理 领导小组。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3]综号
【发布日期】1993-06-11
【生效日期】1993-06-1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第一条为保证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区内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税区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厦门象屿保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保税区土地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管委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并由管委会派员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六条任何用地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交土地差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第七条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时,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管委会办理房产证。
第九条保税区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到管委会办理相应手续。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建筑物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保税区内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由管委会负责监察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保税区规划建设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税区的总体规划,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天津港保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在保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第四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负责保税区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界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工。
第六条 保税区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保税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国外施工企业或者委托国外建筑商进行总承包的,由保税区管委会审批。
第八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负责颁发保税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第九条 在保税区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到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的,应当交回或者拆除,并按照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准出租、转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区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3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