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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于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提供前款

(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签复。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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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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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

骗取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骗取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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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内容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法仁,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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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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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政府批准

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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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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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 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及购买程序,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第五条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2006年为 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 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006年为 14055 (二)人均年收入未达到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并在我市 (三)因旧城区改造和土地被征用的被拆迁人。 第六条 (一)申请人应持户口、所在单位或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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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保定市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07 月 21日 09:59 来源:保定日报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 [2004]77号 )、河北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 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冀政 [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 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房 [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 实加强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 用住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以 下简称区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 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违反本规定,骗取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骗取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一)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78 | 海秀路东段(三角池至南大桥)、海府路北 | |

| |混|(>9|---|------|段(三角池至海府一横路)、大同路、解放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82 |龙昆北路、国贸大道、滨海大道东段(四二四 | |

| |架|---|---|------|医院至世贸东路)、龙华路东段(长堤路至龙昆 | |

| | |多 层|成品房| 1182 |北路)。 | |

| 一级 | |(≤9|---|------| | |

| | |层) |毛坯房| 1087 | | |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62 | | |

| | |---|------| | |

| | |毛坯房| 96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48 | 机场路、机场西路、机场东路、南宝路、 | |

| |混|(>9|---|------|南航东路、和平南路、和平北路、文明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52 |文明中路、文明东路西段(白龙路至和平路)、 | |

| |架|---|---|------|新华路、博爱路、中山路、得胜沙路、解放东 | |

| | |多 层|成品房| 1152 |路、长堤路、滨海大道中段(世贸东路至疏港 | |

| 二级 | |(≤9|---|------|大道)、义龙路、龙华路西段(龙昆北路至海秀 | |

| | |层) |毛坯房| 1057 |路)、华海路、玉沙路、金龙路、后海路、明珠 | |

| |-----|---|------|路、龙昆南路北段(南航路至海秀路)、新港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32 |海府路南段、海秀路中段(南大桥至农垦路)。 | |

| | |---|------| | |

| | |毛坯房| 93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二)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18 | 人民大道、和平大道 | 金融贸易区(含填海区, |

| |混|(>9|---|------|(和平桥至大堤)、海甸 |东起龙昆北路,西至旧铁路 |

| |框|层) |毛坯房| 1322 |二、三、四路、海府横路、 |路基,南至金龙路100米和 |

| |架|---|---|------|金贸路、文华路、白龙路、 |海秀大道,北至海边)、泰华 |

| | |多 层|成品房| 1122 |疏港大道北段(滨海大道 |西北片(东起华侨宾馆路, |

| 三级 | |(≤9|---|------|至海秀路)、龙昆南路南 |西至龙昆北路,南起滨海大 |

| | |层) |毛坯房| 1027 |段(南航路至凤翔路)、 |道,北至海边)。 |

| |-----|---|------|工业大道东段(龙昆南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02 |至南航路)、滨海大道西 | |

| | |---|------|段(疏港大道至港口路)。 | |

| | |毛坯房| 90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58 | 海甸五路、金濂路、 | 旧城区(南起琼山市界, |

| |混|(>9|---|------|福海大道、工业大道中段 |北至海甸河,东起美舍河、 |

| |框|层) |毛坯房| 1262 |(南航路至海榆中线)、 |板桥溪西至龙昆北路)、东方 |

| |架|---|---|------|疏港大道南段(海秀路至 |洋开发区(东起铁路路基, |

| | |多 层|成品房| 1062 |南航路)、海秀路西段(农 |西至疏港大道,南起海秀大 |

| 四级 | |(≤9|---|------|垦路至高架桥)、金盘路、 |道,北至滨海大道)、海甸岛 |

| | |层) |毛坯房| 967 |南航西路东段(龙昆南路 |南片(南起海甸河,北至海 |

| |-----|---|------|至海德路)。 |甸五路、福海大道,东起横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42 | |沟河,西至海南大学西界)。 |

| | |---|------| | |

| | |毛坯房| 84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三)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28 | 海垦路、金宇路、海瑞路、先 | 侨中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烈路、金垦路、秀英街、港口路、 |路,西至农垦路,南起金宇 |

| |框|层) |毛坯房| 1232 |双拥路、城西路、南航西路西段(海 |路,北至海秀路)、秀英村 |

| |架|---|---|------|德路至工业大道)、海榆西线东段(高|片(东起龙华路,西至疏港 |

| | |多 层|成品房| 1032 |架桥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大道,南起海秀路,北至金 |

| 五级 | |(≤9|---|------| |融贸易区)、港口片(南起 |

| | |层) |毛坯房| 937 | |海秀路,北至海边,东起疏 |

| |-----|---|------| |港大道,西至双拥路)。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12 | | |

| | |---|------| | |

| | |毛坯房| 81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98 | 庆龄大道东段(港口路至纬三 | 城西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路)长秀1号路、文明东路东段、 |路,西至疏港大道,南起货 |

| |框|层) |毛坯房| 1202 |青年路、通江大道、滨江大道。 |运大道,北至金宇路,海秀 |

| |架|---|---|------| |路)、秀英片(东起疏港大 |

| | |多 层|成品房| 1002 | |道,西至秀英街,南起工业 |

| | |(≤9|---|------| |大道,北至海秀大道)、海 |

| 六级 | |层) |毛坯房| 907 | |甸岛北片(海甸五路、福海 |

| |-----|---|------| |大道以北、海南大学西界以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82 | |西)。 |

| | |---|------| | |

| | |毛坯房| 78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四)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68 | 庆龄大道西段(纬三 | 新埠岛、下洋片(东起南渡江, |

| |混|(>9|---|------| 路至西环路)、工业大道 |西至美舍河,南起琼山市界,北至 |

| |框|层) |毛坯房| 1172 |西段(海榆中线以西)、 |海甸河)、秀英西北片(东起双拥路, |

| |架|---|---|------|海榆中线南段(工业大道 |西至五源河,南起海榆西线,北至 |

| | |多 层|成品房| 972 |至琼山市界)、长流1号 |琼州海峡)、永万工业区(东起秀英 |

| 七级 | |(≤9|---|------|路、海榆西线西段(旧机 |街,西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南起 |

| | |层) |毛坯房| 877 |动车交易市场至澄迈县 |工业大道,北至海榆西线)、秀英南 |

| |-----|---|------|界)、长流组团西环路(庆 |片(南起货运大道,北至工业大道,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52 |龄大道至海榆中线)。 |东起疏港大道,西至海榆中线)。 |

| | |---|------| | |

| | |毛坯房| 75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08 | |

| |混|(>9|---|------| |

| |框|层) |毛坯房| 1112 | |

| |架|---|---|------| |

| | |多 层|成品房| 912 | |

| 八级 | |(≤9|---|------| |

| | |层) |毛坯房| 817 | 其他地区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792 | |

| | |---|------| |

| | |毛坯房| 69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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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资格审查。

市物价和国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用于安置旧城改造和土地征用中的被拆迁人,并安排部分经济适用住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旧城改造项目业主和土地征用单位集中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专项用于安置拆迁、征地中的被拆迁人,不得转作商品房出售或者挪作他用。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严格审查安置对象,对不属安置对象的,

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被拆迁人取得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困难户申请购买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二)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四)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住宅增加10平方米公摊面积,不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二人户限购58平方米以下住房;三人户限购72平方米以下住房;四人户及以上限购90平方米住房。:超购面积,不得享受政策优惠,购买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向政府补交与市场价的差价。

补差的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人应当持户口、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住地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有投诉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并确定可以购买的面积。

(三)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参照项目周边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降低15—20%,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审定销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居住为目的,不得改作其它用途。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以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属于行政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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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房委〔2004〕2号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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