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1. 能探测空气温度;
2. 能探测水质;
3. 能探测水流速;
4. 能探测风速和风向;
5. 能探测气压;
6. 能探测雨量;
7. 能上传视频图像或图片,实时监控现场;
8. 具备太阳能供电;
9. 具备防雷击设计;
10. 设计防腐、防高磁、防高圧;
11. 传输通信通道可以兼容PRS、CDMA、3G、Internet或性能更优越的通讯形式;2100433B
在线监测系统,通过各种探测器,探测到的温度、湿度、风速、风向、雨量、水质、水流速、水量、水位、视频图像或图片等数字化信息,通过GPRS/CDMA通道,上传到在线监测监视中心。
冷却液的作用把点火产生的高温通过水道传递到散热器,再由风扇强制通风散热,把水温温度始终控制在110度以内!
DEH系统主要功能: 汽轮机转速控制;自动同期控制;负荷控制;参与一次调频;机、炉协调控制;快速减负荷;主汽压控制;单阀控制、多阀解耦控制;阀门试验;轮机程控启动;OPC控制;甩负荷及失磁工况控制;...
⒈保水.保水剂不溶于水,但能吸收相当自身重量成百倍的水.保水剂可有效抑制水分蒸发.土壤中渗入保水剂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水分蒸发,提高了土壤饱和含水量,降低了土壤的饱和导水率,从而减缓了土壤释放水的速...
道闸主要功能
道闸 主要功能: 功能一,手动按钮可作 ‘升’‘降’及‘停’操作、无线遥控可作 ‘升’‘降’‘停’及对手动按钮的 ‘加锁’‘解锁 ’操作 ; 功能二,停电自动解锁,停电后可手动抬杆 ; 功能三,具有便于维护与调试的 ‘自检模式 ’; 道闸 道闸又称挡车器,最初从国外引进,英文名叫 Barrier Gate ,是专门用于道路上限 制机动车行驶的通道出入口管理设备 ,现广泛应用于公路收费站、 停车场系统 管理车 辆通道,用于管理车辆的出入。电动道闸可单独通过无线遥控实现起落杆,也可以通过 停车场管理系统 (即 IC 刷卡管理系统)实行自动管理状态,入场取卡放行车辆,出场 时,收取 停车费 后自动放行车辆。
变电站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功能模块的设计研究
本文的目标是实现一个基于多媒体的、实时的、高质量的分布式变电站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在全面了解该系统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监控终端各个功能模块的实现技术。
徐州中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研制开发的矿井主风机在线监控系统,综合利用现代传感技术、微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基于企业计算机网络实现主风机运行参数、通风数据的实时监测与风机主辅设备控制的一体化,监测内容丰富,控制功能完善,具有实时性强、安全可靠、操作方便、易学易用的特点。
矿井主通风机是向井下送风的重要设备,也是大型耗能设备,对其实现在线监测监控,使之始终运行在良好状态,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降低风机能耗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客观、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提高对全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环保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及监管。
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监测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及相关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综合处理系统是指:市环境保护部门专门成立“污染源监控中心”,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施连接,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综合处理系统整体规划、建设自动监测监控中心以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组建全市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调查管辖范围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调试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监控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及自动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计量认证等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排污单位自筹。
第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单台出力在65t/h(45.5M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厂、设有单台容量≥14MW(20t/h)锅炉、设有炉窑且SO2产生量大于100吨/年的排污单位;
(三)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
(四)日排放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大于五十吨的排污单位;
(五)产生噪声以及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
(六)其他被省、市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包括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列为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在一年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投入使用。
第六条 自动监测设备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有关监测数据、图像等信息即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
排污单位应做好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校验,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排污单位在建设、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前,应当将安装技术方案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仪器,并遵守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
排污单位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
第八条 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测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标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四)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污口、采样口,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五)监测站房建设规范,供电、避雷、温度、湿度等基本条件应满足稳定运行要求。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一并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将该设施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试运行七日。试运行期满后,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其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参考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统一由具有运维资质的第三方(运维商)运行和维护,由市环保部门组织招标确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将安装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交由中标的运维商管理,并签订运维合同。
运行服务合同正式签署或者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通行、水、电、避雷等基本条件;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三条 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校准、检验、比对监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定期更换消耗品和易损件,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
(三)应当建立健全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记录和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以及应急措施等规章制度;
(四)自动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五)应当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进行定期校验,并做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校验工作,年终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校验情况。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比对监测。定期校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数据审核的规定对其原有排污监测数据重新核定;对第三方运行单位可以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十五条 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可以申请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比对监测,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自动监控设施实际运行情况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或使其不正常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或者重新运行,排污单位应提前1日到3日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接到报告后3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因突发原因导致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同时按非自动监测的要求进行排污监测,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施情况。
第十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或者闲置二个月后重新启动、重新安装、改动,或者主要部件维修、更换的,排污单位必须重新进行校验,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经验收和定期校验合格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输出的有关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不得对监测数据进行任何修改或报送虚假数据。因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故障造成数据缺损的,排污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手工监测数据。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之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排污单位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的选用、安装和使用进行指导;
(二)组织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式使用前的验收;
(三)对自动监测设备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和图像的实时传送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受理排污情况报告并核定排污监测数据(包括总量监测数据),对污染物在线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实施监督检查;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商及用户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庆环发〔2007〕28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