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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塑体育是东北一家专业体育工程公司,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公司主要承建 体育场馆、塑胶跑道、人造草坪、球场建设、PVC运动地板、拼装地板等体育工程,以及 3D彩绘地板、360地胶、各种地坪系统等产品和施工服务。2100433B
公司坐落于哈尔滨江北世茂大道世纪花园小区,现在大连设有分公司。这个公司挺不错的,人员也专业,可以学到东西。
简介: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是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是以市政工程、公路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为主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峰成立时间:2006-03-30注册资本:10000万工商注...
你好,大品牌了,质量很好。公司位于成都经济开发区内,拥有大规模的花园式生产基地,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普田橱柜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生产及检验标准,产品多次经国家、省、市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宾州水泥有限公司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翻车机下部漏斗空气炮技术协议 甲方: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 乙方: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空气炮技术协议 2 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 下简称乙方)就甲方翻车机下部漏斗所需空气炮的有关设计、制造、设备供货、 安装、调试进行充分交流和协商,达成技术协议如下: 一、技术要求 1. 本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和包装等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 它有关标准。保证所供设备是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设计、制造,采 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项技术参数均达到设计值。 2. 接口及布置方式:喷口方向顺着原料斗仓壁向下,原料斗仓上现场开孔,将喷 管固定在仓壁上,空气炮直接与喷管法兰连接。 3. 空气炮是利用储存在贮气罐中的气体以突然爆发所产生的气流冲击力进行破拱 助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年 1月 24日颁布
黑龙江建工集团简介黑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简介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龙江建工”) 成立 于 1952年,前身是原国家建工部所属东北三公司。集团注册资本金 15亿元,资产规模近 120亿元,业务范围涉及房屋建筑、公路建设、 市政公用、机电安装、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 集团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 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国际工程承包资格以及市政公用、公路、机电 安装、钢结构工程等多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是具备项目前 期策划、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科技研发等综合配套能力的大型多元 化建筑企业集团。集团连续 3年入选黑龙江省 50 强企业,多次荣获 全国用户满意企业、 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企业、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企 业等荣誉称号,连续 5 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和新签合同额双超百亿, 连续 7年获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参控股企业
集团下辖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壹级资质);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贰级资质);黑龙江农垦建工路桥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 黑龙江农垦建工集团办公楼质);黑龙江农垦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黑龙江农垦建筑设计院(工程设计甲级资质);黑龙江通亚消防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黑龙江农垦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叁级)等多家大型公司,同时拥有滑模公司、预应力公司、设备租赁公司、预制构件厂等专业公司。具有工程总承包,国际工程承包,对外经营权资格的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现有员工5000多名,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800余名。拥有总资产近7亿元,年施工产值10亿元以上。集团在全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的60多个建筑市场承建了300多个省和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其中有以荣获国优鲁班奖的长春名门大厦,农垦总局办公楼为代表的高层建筑结构30多项,2X50万千瓦机组的内蒙古伊敏河电厂40余座;长春食品有限公司和小岭水泥厂、浩良河化肥厂等工业项目30多个;省内最大的建三江前进镇国家粮食储备库等农业项目40多个;农垦总局医院和农垦教育学院、农垦科学院等医疗卫生、文教科研项目30多个;中外合资的河北遵化电厂150米烟囱为代表的滑模特构建筑物50多个;福泉、泉厦、首都国际机场立交桥高速公路连接线、上海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立交桥等路桥项目40多个;内蒙古黄河灌渠、巴基斯坦贾米诺灌渠等水利项目50多个;天津景逸园、天津梅江南居住区、山海关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30多个。此外,还承担了二道河农场小城镇建设、农垦大厦、天津轻工大厦等单位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100多个。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 |
核准书(2张) |
黑龙江工程学院: 你校黑工程院呈〔2015〕23号《黑龙江工程学院关于申请核准<黑龙江工程学院章程>的报告》收悉, 2015年10月21日经黑龙江省教育厅第6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五次专题会议精神,你校应当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以核准后的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要结合学校建设实际,不断丰富章程的内容,健全章程监督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保障章程的良好运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尊重高校章程,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做好宏观调控和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省高校改革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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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16日 |
序 言
黑龙江工程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于2000年3月22日合并组建而成的黑龙江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14年12月22日,学校成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原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2年建立的东北河运学校,隶属原东北人民政府,1962年改建为黑龙江省交通学校,隶属黑龙江省交通厅,1994年更名为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原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3年建立的哈尔滨土木建筑工程学校分校(测量专业),隶属原重工业部,1959年更名为冶金测量专科学校,隶属原冶金工业部,1994年更名为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转为隶属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原两所学校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立足龙江,面向全国,始终以服务经济社会和交通、测绘行业发展为己任,培养了大批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面向未来,学校以“明德求真、知行合一”为校训,以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为发展定位,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工程学院,简称为黑工程;英文全称为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LJI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学校设有道外校区、南岗校区和松北校区。学校官方网址。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面向基层和一线,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完善开放多元的人才培养结构体系。
第九条 学校设有工学、管理学、理学、文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努力构建以工科为主体,突出交通、测绘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 政府与学校
第十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办学方向;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规范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考核与成绩评定标准;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位;
(五)自主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等各级各类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应程序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工作机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请求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中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相应程序负责处理教职工申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优良校风、学风、教风,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全委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接受上级党委和有关部门检查和考核评价;定期向师生员工、群众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实行党代会提案制,实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决策、协调与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监督力量,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六章 学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确定,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按照职务替代原则调整任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建立校院两级学术组织。各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系、部)的学术咨询和学术决策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改革方案、管理制度;
(三)审议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位授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相关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评审、评估、论证、对外推荐科研、教学、人才等项目、奖项;
(六)审议、论证对外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八)指导、监督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学术决策、学术规范;
(九)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工作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其按章程开展工作;
(十)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重要学术事务。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召开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决策、审议、评议和咨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其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审查、授予、撤销,负责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民主党派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作出合理说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有关职责。设立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大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名额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的1%,并经班级、院(系、部)学生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设立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作为常设机构;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须以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选举产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校在学院(系、部)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管理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以及直属部门、附属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综合性管理事务需要,设置相关工作委员会和相关领导小组等非常设协调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院(系、部)。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学院(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系、部)发展规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四)制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各种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设置内部机构;
(八)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系、部)人事聘任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院(系、部)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负责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院(系、部)党的建设,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院院长(系、部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产学合作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部)的重要事项。
第九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接受国(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各类捐赠,遵循捐赠自愿、捐赠褒扬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绩效考核,依法公开财务信息,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设置预算委员会,作为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提出目标责任,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分歧问题,批准和发布预算方案,审批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或者使用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指导和协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校办产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推进与国(境)内、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以及政府等组织开展多元的、高质量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各个历史时期学习过、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曾被学校授予过荣誉学位、荣誉职衔和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中外各界人士。
学校依法设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理事会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八十一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四)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黑龙江工程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识采用崔承顺2001年手书“黑龙江工程学院”字体。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采用圆形为基本图形,以中英文校名、象形图案为基本构成元素。
象形图案主体表现出HLJGCXY,即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名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形象;变形为“工”字造型,表现出学校以工为主的办学方向;表现为双手紧握的基本形态,象征全校师生员工和谐共处、团结进取的精神风貌;绿色代表蓬勃生机与活力,蓝色象征宏远前景与希望。
徽章为崔承顺手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用徽章为白底红字,教师用徽章为红底白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是《在春天放飞希望》,戴明清作词,谢伦华作曲。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帜,其长与高为3与2之比,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名。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动议并说明理由;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