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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2014-201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两年分别下降35%、32%,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5%、42%,2014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比上年分别下降10%、03%、15%、2%以上,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与上年持平,氨氮排放量下降2%,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09%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预防和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底前再淘汰落后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60万吨,造纸4万吨(省工信委负责)。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节能低碳认证、碳排放核查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50亿元(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在地级以上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加大省内天然气资源开发力度,充分利用俄罗斯天然气资源,加快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天然气供给能力,加大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和工业大用户用气规模,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38%(省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严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推进煤电节能减排改造升级工程,实现各类燃煤发电机组能耗达标。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30万吨标准煤。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30万吨标准煤(省发改委、工信委负责)。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1092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7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630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08万吨、3万吨以上(省环保厅负责)。新建日处理能力50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建厅、发改委、环保厅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3万吨、08万吨(省环保厅、畜牧兽医局负责)。
(六)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积极推广高效锅炉、淘汰落后锅炉、实施工程改造、提升运行水平、调整燃料结构,2014年淘汰900台小锅炉,到2015年底淘汰落后锅炉1万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8000蒸吨,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76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2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05万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省住建厅、质监局、环保厅、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底前,在全省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5万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省公安厅、环保厅、商务厅、发改委负责)。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省环保厅、水利厅、发改委、住建厅、农委负责)。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2015年底,万家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625万吨标准煤以上(省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哈尔滨、大庆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累计新增绿色建筑8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省联网工程。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工信委、科技厅负责)。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形成节能能力46万吨标准煤以上,到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13年降低4%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负责)。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将40%以上的省直机关办公区建成节约型办公区。至2015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全省公共机构力争超额完成“十二五”时期节能量目标(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实施全省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负责)。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科技研发项目。实施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突破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瓶颈(省环保厅、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负责)。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负责)。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宣传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实现新增节能能力40万吨标准煤(省工信委负责)。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探索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省环保厅、发改委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对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逐步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省物价监管局负责)。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省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负责)。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控制。结合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在我省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开展温室气体清单排放编制工作,对各市地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进行考核,加快低碳试点示范建设,特别是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为我省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交易提供支撑(省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环保厅、质监局、交通运输厅、住建厅、林业厅负责)。
(十九)积极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向国家申报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乙烯、粗钢等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省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各市地重点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省发改委、质监局、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省电力公司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省工信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省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省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财政厅负责)。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2014年下半年,各市地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万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省发改委负责)。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省环保厅负责)。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市地要严格控制本地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省发改委、环保厅、统计局、工信委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地,必要时请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负责)。
(二十六)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发改委要履行好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八)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环保厅负责)。 2100433B
一、规费核定: 1、主要指的是省建设厅下发的工程取费比例(规费部分 2、该核定作为施工企业取费比例的上限,内容包括工程排污、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险、住房公积金)、 工伤保...
黑建造价〔2014〕1号 黑龙江省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黑建造价〔2014〕1号 执行2013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
2014-2015年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 要求,深入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发挥科技对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缓解资源环境
黑龙江省2014结算文件
黑龙江省2014结算文件
2014—201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8.42%,年均下降4.3%。
2014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增长2%、2.5%、5%和下降1.5%,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40万吨、0.4636万吨、8.21万吨、7.01万吨。201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4.75万吨、0.49万吨、9.14万吨、7万吨目标之内,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增长8.5%、8.5%、13.5%、12.4%。
1.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特色轻纺、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为重点,积极推进太阳能电池组件、锂电池材料、铝基复合材料等项目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初步建立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环保装备、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污染防治技术取得突破,资源回收利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到2015年,实现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产业链基本完善、综合实力显著提升。
2.努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解铝铁合金等五个行业兼并重组和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3〕76号),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严格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推动电解铝、铁合金、光伏、水泥等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和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加快推进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生产线的改造提升。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省政府要求及《西宁市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提高铁合金、化工、纺织等行业准入门槛,力争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取得实质进展。产能规模趋于合理,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行业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3.加大能评、环评约束作用。进一步完善能评和环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把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能评和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挥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快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展,率先在工矿企业推动太阳能分布式电站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余热余压发电。加快电网建设,进一步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发电的接纳能力。
1.加快技术进步。积极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能效提升、工业窑炉改造等节能新技术,进一步提升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加快推进火电、水泥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详见附件3、4),2014—2015年,完成87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62.5万千瓦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改造任务,日产1.41万吨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加快实施湟水流域(西宁段)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完成10.75万吨的提标改造设施、3.5万吨再生水回用工程,确保污水排放达到一级A标准。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治理设施建设,通过实施沼气工程、有机肥、生物质燃料,实现粪便资源化利用,确保全市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新建日处理能力6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2.加大燃煤锅炉更新改造进程。2014年西宁市完成809蒸吨锅炉煤改气,同时对老旧燃煤锅炉进行淘汰,形成804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188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2015年底前完成市区及三县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的改造。(详见附件2)
3.推进机动车减排。出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加快油品升级和油气污染治理,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在2013年底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底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3万辆淘汰任务(详见附件6)。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志发放率,全市黄绿标发放率达到90%以上,机动车检测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90%以上。
4.做好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贯彻《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继续实施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重点保护黑泉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继续强力推进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执行《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湟水流域湿地建设等生态修复工程,到2015年全面消除流域劣Ⅴ类水质,西宁段以上水质稳定达到国家Ⅲ类标准,西宁段国控(小峡口)水质达到国家Ⅳ类标准。
1.高度重视工业节能减排。认真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钢铁、电解铝、化工、建材、光伏等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15%。深入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和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逐步对火电、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铁合金、建材行业烟粉尘治理,全面升级改造所有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对火电厂实行限煤质、限排放的“双限”控制,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到2015年38户“万家企业”完成17.8万吨标煤的节能任务。
2.推进建筑节能降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建筑能耗监测、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2014—2015年绿色建筑面积逐年增长,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到2015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比例达到15%。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建设绿色循环低碳示范公路,深化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进运输领域客运车辆“油改气”工程。区、县具备加气条件的短途班线、城乡客运专线车辆基本实现天然气化;构建综合交通网络体系,加快推进高等级公路建设,优化升级公路网络。建设绿色低碳综合交通枢纽,加强关键节点交通通行改善。优先发展城市共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公交都市”创建,以公交优先保障城市中心区交通运转效率,积极构筑城乡客运一体化网络体系。
4.做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积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油耗定额管理,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机构统计监测体系。“十二五”时期完成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8%、人均能耗降低10%的目标。
1.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认真开展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耗能产品能效对标达标活动,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
2.探索试点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快推进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在2014年内初步搭建起支撑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的制度框架,2015年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开展节能量交易工作。
1.建立统计预警分析制度。加强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统计能力建设。建立统计预警分析制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低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2.强化运行监测。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自动在线比对监测、有效性审核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健全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到2015年底,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以上,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
3.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健全市级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市节能监察大队技术力量,强化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做好能源消费监管工作,针对“万家企业”突出抓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计量管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狠抓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的有效运行,对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1.强化区县、工业园区责任。各区县、工业园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园区能源消费增长(详见附件1)。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和能源消费增量控制目标责任考核。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地区、园区节能减排低碳工作负总责。“十二五”末,市政府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园区实施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2.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切实履行市节能减排综合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减排低碳工作。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节能减排社会责任,严格按照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技改投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市属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重大技术进步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新能源、新材料行业开展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加快对盐湖化工、装备制造、电解铝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加速形成研发—应用—增效的良性互动,提升工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研发和推广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深度治理、除尘和脱硝、垃圾处理、危险废物与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及工艺。
加大扶持力度。及时向企业宣传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引导企业用足、用活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做好企业管理层和技术、统计人员培训。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低碳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低碳领域。
23.动员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相关社会团体的作用,组织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和舆论监督,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营造良好的节能减排低碳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1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2014—2015年西宁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2.2014年西宁市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3.2014—2015年西宁市火电企业氮氧化物削减任务
4.2014—2015年西宁市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削减任务
5.2014—2015年西宁市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6.2014年西宁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7.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1
2014—2015年西宁市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地区 |
“十二五”节能目标(%) |
2013年各地区等价值能耗量 (万吨标煤) |
2014—2015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万吨标煤) |
2014—2015年能耗年均增速控制目标(%) |
城东地区 |
12 |
153.23 |
15.08 |
4.9 |
城中地区 |
11 |
81.19 |
7.99 |
4.9 |
城西地区 |
10 |
93.01 |
9.16 |
4.9 |
城北地区 |
11 |
245.69 |
24.18 |
4.9 |
大通地区 |
12 |
605.93 |
59.64 |
4.9 |
湟中地区 |
12 |
954.49 |
93.95 |
4.9 |
湟源地区 |
11 |
101.54 |
9.99 |
4.9 |
东川工业园 |
59.22 |
4.74 |
4.9 |
|
生物产业园 |
3.21 |
0.27 |
4.9 |
|
甘河工业园 |
815.72 |
65.26 |
4.9 |
|
南川工业园 |
2.47 |
0.22 |
4.9 |
|
合计 |
2235.08 |
220 |
备注:四个工业园区只计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等价值能耗总量。
附件2
2014年西宁市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地区 |
淘汰任务(蒸吨) |
城东区 |
100 |
城中区 |
43 |
城西区 |
12 |
城北区 |
31 |
东川工业园区 |
89 |
驻军部队 |
161 |
大通县 |
148 |
湟中县 |
57 |
湟源县 |
168 |
总计 |
809 |
附件3
2014—2015年西宁市火电企业氮氧化物削减任务
序号 |
地区 |
电厂名称 |
机组编号 |
治理技术 |
脱硝装机容量(MW) |
NOX预计削减量(吨) |
|
2014年 |
2015年 |
||||||
1 |
大通县 |
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
3、4号机组 |
低氮燃烧改造工程 |
2×125 |
- |
- |
1、2号机组 |
2×125 |
- |
- |
||||
5号机组 |
1×125 |
- |
- |
||||
2 |
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 |
1号机组 |
烟气脱硝工程 |
300 |
2000 |
- |
|
2号机组 |
300 |
600 |
2000 |
||||
3 |
青海宁北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1号机组 |
烟气脱硝工程 |
135 |
- |
1100 |
|
2号机组 |
135 |
- |
200 |
||||
合计 |
2600 |
3300 |
附件4
2014—2015年西宁市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削减任务
序号 |
地区 |
企业名称 |
脱硝产能(吨水泥熟料/日) |
NOX预计削减量(吨) |
|
2014年 |
2015年 |
||||
1 |
甘河工业园 |
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
4600 |
500 |
- |
2 |
湟中县 |
青海祁连山水泥 有限公司 |
2×2500 |
600 |
- |
3 |
大通县 |
青海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 |
1500和1000 |
100 |
340 |
4 |
大通县 |
青海新型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2000 |
100 |
250 |
合计 |
14100 |
1300 |
590 |
附件5
2014—2015年西宁市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
序号 |
企业名称 |
规模 (万吨/日) |
COD预计削减量(吨) |
NH3-N预计削减量(吨) |
|||
2014年 |
2015年 |
2014年 |
2015年 |
||||
1 |
西宁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
3.0 |
60 |
1350 |
3 |
135 |
|
2 |
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 |
3.0 |
60 |
1350 |
3 |
135 |
|
3 |
西宁市再生水利用一期工程 |
3.5 |
90 |
284 |
15 |
85 |
|
4 |
西宁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
8.5 |
255 |
138 |
125 |
96 |
|
5 |
西宁市城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
2.25 |
12 |
24 |
6 |
17 |
|
合计 |
20.25 |
477 |
3146 |
152 |
468 |
||
附件6
2014年西宁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地区 |
淘汰任务 |
NOX预计减排量(吨) |
西宁市 |
淘汰黄标车13000辆 |
2000 |
合计 |
13000 |
2000 |
附件7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
重点任务 |
具体工作 |
负责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
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升级 |
市经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 |
2014-2015年 |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
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科技局、建委 |
|||
积极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
市发改委 |
|||
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 |
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 |
|||
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
市发改委 |
|||
2 |
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工程 |
推进重点节能、环保 工程建设 |
市经委、环保局、发改委 |
2014-2015年 |
更新淘汰燃煤锅炉 |
市环保局、质监局 |
|||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推动机动车减排、 淘汰黄标车 |
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 |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
市环保局 |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 |
市水利局 |
|||
3 |
重点领域节能低碳 |
工业领域节能减排 |
市经委、环保局、发改委、质监局 |
2014-2015年 |
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
市建委 |
|||
交通领域节能减排 |
市交通局 |
|||
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
|||
4 |
强化技术支撑 |
加快节能、环保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
市科技局、经委、环保局、财政局 |
2014-2015年 |
5 |
政策扶持 |
落实电价政策 |
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电力公司 |
2014-2015年 |
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
6 |
推进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
实施对标达标活动 |
市经委、环保局、质监局、统计局 |
2014-2015年 |
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市环保局、经委、发改委 |
2014-2015年 |
||
7 |
加强预警监测和监督检查 |
强化统计预警 |
市统计局、经委、环保局 |
2014-2015年 |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测 |
环保局 |
2014-2015年 |
||
强化执法监察 |
市经委、环保局、建委、交通局 |
2014-2015年 |
||
8 |
落实目标责任 |
强化地方政府、部门、企业责任 |
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委、国资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 |
2014-2015年 |
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
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环保局 |
2014-20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