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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2007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文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项目挂钩管理。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要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加强现场选址踏勘,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并严格按设计和预算实施耕地补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程设施移交等工作,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措施。

二、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

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补充耕地计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应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实地踏勘和选址,拟定计划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各市(州)汇总所属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情况后,填写《补充耕地项目建库登记表》、《补充耕地项目建库汇总表》(样式见附件1、2),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省厅备案。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取,未纳入补充耕地项目库、未按要求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予以立项和实施,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挂钩。

三、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工作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运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批准立项;运用市(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运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补充耕地项目的申报,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需经上级批准的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逐级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厅申报立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充耕地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必须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确保项目立项的合法性。补充耕地项目设计,应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技术标准,应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通过加大投入,强化工程措施,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严格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

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由承担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共同进行。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农业厅制定下发。

严格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的指标确认工作。补充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补充耕地指标确认。经县(市、区)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确认;经市(州)验收的补充耕地项目,其补充耕地指标由省厅进行确认。申请指标确认时,有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提交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记录表和项目影像等资料。省、市(州)进行指标确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实施确认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样式见附件3)。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确认书》,须报省厅备案。未按规定进行指标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不得与建设用地项目挂钩,不得进行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指标的抵扣或划转。

五、规范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要切实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立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个别市(州)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的耕地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跨市(州)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由省厅统一组织和管理。个别县(市、区)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应在本市(州)行政辖区内实施跨县(市、区)补充耕地,跨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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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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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3页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

[四川]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下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建审发〔2015〕35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资质许可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5]99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及网上申报审批第二批试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1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行政效能,现就安全生产许可审核权下放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放审核权的范围

全省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变更、增补证书,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实现资质审批与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层级一致。

二、关于审核的程序

1.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新办、延期,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的许可条件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对企业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步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的同时将初步审核意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2.公示期届满,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对上报的审核意见在电子政务平台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审批决定,对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三、关于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1.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并加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印、发放证书。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领取空白证书。

2.试点期间已经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并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2015年9月1日前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更换。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增补证书

1.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均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对变更内容加盖本单位印章,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证书增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2.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除变更企业名称外,均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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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简介

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所属企业申请解决油气勘查施工资质的请示》(内国土资发〔2010〕70号)收悉。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土资发〔2OO8〕137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人员、设备等标准要求,是地勘单位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相应地质勘查工作的最低准入条件。取得地质钻(坑)探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为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在内的各类地质勘查活动提供地质钻(坑)探专业技术服务。

二、具有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开展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工作,需要本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提供钻探作业服务时,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地质钻(坑)探勘查资质,同时还应满足勘查单位其它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条件。

三、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矿业权人合法持证的勘查、开采区块内,从事规定的勘查工作,不得参与无证勘查、侵权勘查等活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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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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