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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8日印发。

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供应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部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部分土地仍保留租赁性质的供应方式。

长期租赁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出租部分的租赁年限应当和出让部分的出让年限一致,原则上不超过20年。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

第五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六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主管、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最低价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最低价进行年期修正,具体修正体系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另行制定。

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和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副、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价格标准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竞买保证金按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形式的总年期出让起始价的20%收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满转为出让方式时,出让金标准按竞得地价总额扣除已缴纳租金的差价确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供地方案,明确供应方式、使用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开发建设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出让标底或底价、租赁标底或底价、投标或竞买保证金、缴款时间和方式等内容,并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确定。

供地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取弹性年期方式出让的,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前,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成交后,由县(市、区)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租赁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项目建设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原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不再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提出考核评价申请。考核评价工作由土地使用者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考核评价。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先租后让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租赁的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1年向出租人申请续期。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的,应准予续期。

第十四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改变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

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支付租金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开发,可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

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须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抵押的,其地上附属物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地上附属物转让、转租、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转租、抵押。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五条 由县(市、区)政府或各类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行履约监管部门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出让合同及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管理,对履约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跟踪问效,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第十六条 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由租赁转为出让时应当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经整改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或土地使用者不申请考核评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的,由市、县级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由属地政府(各类园区管委会)要求用地单位限期自行迁移或拆除,逾期不移除的,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含租赁费)占约定总投资额(不含租赁费)不足25%的,依照合同约定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二)已动工开发且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达到1/3或已投资额(不含租赁费)占约定总投资额(不含租赁费)达到25%以上的,市、县级政府委托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结合折旧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后依照合同约定处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履约监管部门函告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人(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出租人)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出让人(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长期租赁土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出租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合同约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加强对全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作的指导、支持,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有关部门要及时拟制和发布《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格式文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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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7〕16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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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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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文献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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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 1 - 附件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 担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9 〕6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 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 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 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 ,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 建设单位工 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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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 提高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 产业化能 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 根据《科 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和《河南省技术进步条例》 、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 河南的决定》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中心 ), 是指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及产业技术政 策,以增强优势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以具有技术及 综合优势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我省组建的研究开发机 构。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田县试水弹性出让工业用地使用年限

日前,三明市大田县采用“弹性机制”出让了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5年,这在三明市还属首例。

该宗工业用地位于大田县均溪镇红星村大垵处,面积13.32亩,规划土地用途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供电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为47万元,由福建卫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竞得。

据悉,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的“弹性机制”,就是不拘泥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工业用地50年出让最高年限,而是根据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以及全县的工业发展趋势,同时结合土地和城市规划等,灵活设置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通讯员 林起煌 田美颂)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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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出让工业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出让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情况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适用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做出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应当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和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估价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九条 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除应载明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须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出让宗地的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地价内涵。

第十条 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地价、建设工程用地定额、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对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经审查汇总后,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必须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符合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清单及预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二)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的规划意见函。涉及使用林地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相应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初步审核意见;

(三)预申请人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凭证;

(四)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请示文、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意见、一书三方案、用地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政府征地承办机构出具的征地资金到位证明、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施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块将用地预申请人承诺的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按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按供地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拟出让土地面积、建设项目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招拍挂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二)组织实施招拍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确定竞得(中标)人,发给《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工业用地依照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竞得人、中标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初审意见书。

(四)办理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之内(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申请允许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使用林地审核、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林业、环保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事期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土地权利证书。竞得人或中标人在办理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第九条规定的公告内容。竞得人或中标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和其他竞投(竞买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

(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莆田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二)拟出让宗地有预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竞投(竞买)的,其他竞投(竞买)人应按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所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同等数额缴纳竞投(竞买)保证金。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境外投资者预申请工业用地的,允许其经批准开立专用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未竞得或未中标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本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不按规定参加拟出让宗地的竞投或竞买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初步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然后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许可后确认的工业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等同时公开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竞投(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者实施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斥公平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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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通知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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