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日期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查看详情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湖南曳引轮

  • φ650×5/6×13
  • 13%
  • 广西南宁宏旺电梯配件经营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管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4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4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建筑机电设备管理系统

  • 含空调通风系统、给排水系统集成
  • 1套
  • 1
  • 天溯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6-14
查看价格

机电设备

  • 1
  • 11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11-23
查看价格

机电设备

  • 1
  • 11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09-11-23
查看价格

建筑机电设备管理系统接口

  • 定制 详看原档参数要求
  • 1套
  • 3
  • 北大青鸟、同方股份、新基点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3-29
查看价格

建筑机电设备管理系统接口

  • 定制
  • 1套
  • 1
  • 北大青鸟、同方股份、新基点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3-03
查看价格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内容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企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技术发行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含仪器仪表)的采购,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项目国内设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项目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或进口单台设备价在10万症状元及以上;

(三)列入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直接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设备采购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条 属下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招标。

(一)进口二手产品;

(二)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三)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五)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六)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七)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八)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九)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元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十)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采购方式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贷款机构及项目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 招标的类型

第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际招标)。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应在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门人员和条件,按规定经过批准的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本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为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公正地维护招标委托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和服务作用,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服务手段,为项目业主提供国内外设备咨询、设备催交、设备验收等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进口设备报批、国外运输、进口报关、验关等方面的工作,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投标的服务工作。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认定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根据我省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项目业主(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违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而自行采购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段,银行不予贷款。

第十三条 凡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手段。招标机构应主动上门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项目业主招标采购设备。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或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委托招标书;

(四)招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应密切配合,充分协商,共同编制好招标文件,科学安排招标工作。对确定的标底可设备的估算价格,双方应严加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是1套正本、3套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名称、数量、价目表(投标一览表);

(五)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

第十九条 招标期间,招标机构应协助委托方组织好与投标方的各种技术交流、谈判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代表、项目业主授权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有权决定废标或部分废标。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评选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定标时,应充分尊重委托方的自主权。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优选方案,自主确定中标厂商。当委托方对优选方案提出异议时,评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复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15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厂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未违反有关规定,在签定设备合同之日起30天内,招标机构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中有进口设备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凭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为统一格式,须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超过45天,大型项目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查看详情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日期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日期文献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内容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招标投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沈阳市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六条

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招标人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组织方式,第一段是招标人提出拟进行招标的项目方向,取得各潜在投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近二年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六)联合投标的单位的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中要明确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目标、考核指标构成;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时间进度要求;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优越性、报价的合理性、按时完成项目的可靠性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的办法。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

(三)资信和业绩情况良好;

(四)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意向,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附件;

(二)投标函;

(三)投标书概要,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主要目标及重点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主要构成等;

(四)投标书,其中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相关附件。

以上投标文件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标方的项目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采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有关内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概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定。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有标底的项目,投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标底的;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且招标人确认为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的评价;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综合排序;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宜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标项目应当列入沈阳市年度科技计划,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据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依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研究开发计划进度实施,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成员的稳定,落实中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有关条件。

如属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将撤消该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以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中标项目的课题组按有关规定或根据招标投标双方事先约定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情况的;

(四)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查看详情

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

查看详情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概要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9号)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季允石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其设置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进口下列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采购的机电产品;(三)政府采购的机电产品;(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第五条进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单台(单批)机电产品的用汇不足十万美元的;(二)用于生产和维修的零部件;(三)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四)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进行进口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凡涉及依法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进口机电产品项目,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招标方案,一并报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在进行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前,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邀请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否则,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条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有中、英文两种文本。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拟定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统一设置的专家库中抽选两名以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抽选的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及其原始材料和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招标文件经审核后,未经原审核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应当是正本的完全复印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寄)达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截止前,投标人可以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其修改补充的内容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未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二)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寄)达的;(三)未按规定密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开始发售的时间距离开标的时间,大型、成套机电产品不得少于五十个工作日,其他机电产品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接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存档备查,并应当自开标之日起二日内,将开标记录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报价的,在评标时应当按照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换算成美元计算其报价。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参加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文件的评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招标项目或者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投标文件。二个以上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价格最低者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报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或者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未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作出维持原评标结果、更换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未提出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向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签发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

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需要从境外进口机电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