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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需照此执行的是________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应当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诚信建设,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诚信管理。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消防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造经费应当列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二)建筑构造;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四)消防给水;
(五)自动消防设施;
(六)消防电气;
(七)热能动力;
(八)建设工程装修;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一)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
(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
(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
(五)重要科研基地和其他特殊复杂的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按照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级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建设工程,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禁止性规定的;
(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担任两个仅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除国家和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满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并出具消防监理评定报告书。监理单位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自承包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社会公示。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电器设备、电器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2012年 10月 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次会议审议通 过 2012 年 11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12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落实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预防、减 少建设工程火灾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 设工程,在消防设计、施工和审核、验收、备案等过程中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4月 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2—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 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 救灾和其他临 时性建
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省内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信息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消防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消防产品流向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证明文件。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4 号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9月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