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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下设十九个处室,五个子公司,在职职工200多人,其中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96名,各类注册人员75人次。人员类别齐全、专业结构合理,并建有由多学科、多专业的资深专家、教授、学者和企业家等近400人组成的专家库,构筑了跨地区、跨行业的专家网络系统,为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咨询、规划、设计、造价、监理等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海南省城市规划协会、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和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及海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2002年12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院已拥有工程咨询甲级,工程造价甲级,城市规划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市政公用设计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工程监理乙级,室内装饰设计乙级,公路工程设计乙级,农林工程设计乙级,水利工程设计丙级及土地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项目管理等十七项执业资质。是海南省能够提供建设项目一条龙服务、实力最雄厚的综合性规划设计研究机构。2100433B
党组书记、院长:苏金明
副院长:杨澍
这方面比较大的城市一般都会有专业的物流咨询公司,比如:北京有中物联,上海有欧麟、斯顿,成都有亿博物流,福建有大福物流考虑到物流园区或是物流其他方面的设计与规划需要时间,且后期需要双方的密切沟通与交流,...
如果你家里有关系、门路,当然是云南省设计院好啦。反之,就选择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吧。
北京顺鑫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挺不错的,施工质量很好,公司是先设计再量房,然后出设计图,直到满意为止,而且设计的过程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他们的施工质量也很不错,工人很配合。能够按照我的意愿去装修,工...
主要从事工程咨询、评估咨询、宏观经济研究、城乡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农业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房地产与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业及建筑节能、工程项目管理、司法鉴定等业务。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创新优质和谐公司介绍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是河南省专门从事公路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施工监理的综合性技术单位,具备公路行业全范围甲级资质等级,持有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测绘、工程咨询、工程试验、工程监理、特大桥隧、交通工程甲级证书和建筑设计乙级证书。建院以来,完成了公路勘察设计万余公里、桥梁500余座、重大工程监理30余项。荣获国家级奖励25项、省部级奖励170余项。
休闲农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休闲农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 一、经营主题:旅游观光,生态休闲,生活意趣,自然疗养。 二、经营原则:决不是一次性旅游项目,而是居家休闲常往项目,是州内人士休闲场所,也 是国内显贵疗养基地。 三、经营规模:农庄规划设计面积 500 亩,其中原生态竹林资源 200 亩,树木群落 150 亩, 农业田园 50亩,休闲建筑 50亩,特色养殖 50 亩。 四、自然资源:小型水电站 1 座,住宿楼 1 座,餐饮茶叶加工坊 1 座,小型水库 1 座,食宿 休息区 1 座,钓鱼区 1 个,现有原生态竹林资源 200亩,树木群落 150 亩。 五、自然景观:乌龙洞、黄泥洞、风洞、无底洞、大岩孔、天桥山、三级天梯。 六、建设项目:木耳生产基地,野生茶园基地,茶叶加工坊,特色动物种群养殖,野生水产 种群养殖,人工游乐园,人工温泉,高档宾馆。 七、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期 5 年 第一年:现有观光旅游开发建设:注册登记、
近日,海南省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质增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方案》提出,到2019年6月底,全省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120、100和80个工作日内,已推行极简审批改革的园区和“五网”区域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7个工作日。2019年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方案》把改革重点任务分为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四个“统一”确保实现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内的目标。当前,海南省已设立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工作。
截止2008年5月,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拥有建设部颁发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甲级资格证书、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甲级资格证书、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及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勘察设计许可证》。
该院自成立以来,曾参加一项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完成了六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时承担了近百项海洋工程勘察、设计、海洋开发规划、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等工程项目国际合作协作项目与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其中部分项目曾获国家建设部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工程优秀成果奖。
该院的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合理,各专业部门至少有1-2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负责。该院装备有先进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仪器设备。建立了院信息中心,配备有齐全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在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截止2008年5月该院已承担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地理信息系统(GIS)与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的开发项目有“海南省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海南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海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等,在数模计算分析方面,同样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与先进水平。
总之,该院本着面向社会、面向行业,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本,先进的技术装备及经验丰富的技术力量竭诚地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海洋综合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也为全省的海洋经济发展、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的规定本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指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和重点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的审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和预备项目送审计机关,用以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重点项目的各项审计结果,抄送重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开工。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于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否定性意见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重点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或者不定期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七)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十)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先编制出竣工决算。
审计机关接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重点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或者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书面通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文书抄送审计机关。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性文书在送委托审计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备案。
社会审计机构发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根据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退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省其他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项目的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