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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是2009年12月25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一份文件。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三)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公开、高效、便捷。

第四条 预审权限

预审由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但圈内批次储备用地、统征地等,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预审。

第五条 预审委托

(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圈内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330KV以下输电线路塔基、通讯塔基、钻探井位等零星分散的小面积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受理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 预审申请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二)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四)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五)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预审申请,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报批进度安排预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预审申请报告。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土地类型及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内容;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扫描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

(五)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圈内批次报批的储备地和统征地等,不带具体项目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资料。

第八条 预审受理与组织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预审申请资料后,应即时或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预审应当采取实地踏勘的方式进行,但对线性工程和零星点状工程,可采取资料审查的方式。

预审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形,确需延期的,经主管厅(局)长批准,可以延期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

(三)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四)需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本农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拟安排情况,矿山项目用地还应提供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于法定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形的,是否已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

第十条 预审意见

预审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审内容提出意见。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必备文件,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中应充分考虑与吸纳预审意见,在依法申请审批建设用地时,应有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受托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向委托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预审初审意见,并附相关文字说明、图件资料。

第十一条 预审要求

预审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对所出具的预审意见和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审专用章。

实地踏勘时,应当依据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盖章核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实地勘查界址。发现建设项目有违法用地事实的,要及时报告,暂停该项目预审;待依法查处后再组织预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预审台帐,对预审受理、组织、预审意见等情况如实登记,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加强对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对市(州)局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凡有预审弄虚作假、违反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出具之日起计算。已经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选址发生变化或用地规模超过预审总规模10%以上的,应当重新预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湘国土资发[2005]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示例)

项 目

名 称

××市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项目拟建

地 点

××县××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

省发改委

项目拟投资

规模(亿元)

1.0000

项目依据的国家规划、行业规划、区域规划、省级有关规划等

湖南省十一五电网规划

项目拟用地

总规模

(公顷)

用 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

0.3000

0.7000

0.5000

基本农田

0

0

0.2000

项目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用地情况

(公顷)

变电站及配套设施用地0.6000公顷,道路用地0.1000公顷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和总额、补充耕地拟采取方式及措施

采取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按照*元/亩标准计,开垦费合计*万元。

征地补偿费用安排情况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我单位已将该项目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约××万元,足额纳入投资概算,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公司

通讯地址

湖南省××市××县

联系人及电话

张三,1360731××××

邮政编码

410000

备 注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发改委审批文或开展前期工作函文号)。………(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简述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选址位于××市××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须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林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占用基本农田××公顷(不占用基本农田)。总用地中,各功能分区面积……,符合××定额指标规定。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已将该项目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约××万元,足额纳入投资概算,能够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公顷,拟按××元/亩标准,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已按要求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投资。(不占用耕地的,可写:该项目未占用耕地,不需补充耕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单位(盖章)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湘国土资预审字【2010】 ××号

××单位:

你单位《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该项目具有……重要作用,符合××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符合××定额指标规定,但仍有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要求足额落实耕地开垦资金,切实做到占补平衡。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前期工作,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至二〇一二年×月×日。

二〇一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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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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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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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献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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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 5月 1 日颁布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充分发挥土地供 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28 号)、《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 (京政发 [2005]15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 在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和备案阶 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 征收和占 用集体土地等进行建设的项目, 但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农田排灌沟渠 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条 市国土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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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 11月 12日 国土资源部第 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 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涉 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新修订)

       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国土资源部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7号部令)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办法》已经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11月29日,徐绍史部长签署第42号部令,公布了修正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遵循“既优化审批程序、方便用地单位,又可以减少违法用地现象发生”的原则进行,主要围绕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项目管理方式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用地预审自身的特点进行修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做好与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预审的阶段进行了调整。备案类的建设项目调整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二是对预审的内容进一步作了充实。为了体现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预审内容中增加了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对矿山项目增加了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是将部分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提交提前到预审阶段进行。为优化建设用地预审程序,对属于“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和“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提前到预审阶段提交。属于“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核准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阶段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等材料,而是在预审完成后、建设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优化土地预审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国土资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p#分页标题#e#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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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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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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