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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详细条款

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救援、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的设施。

第三条 建筑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等先进消防设备和产品,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并按照有关售后服务的规定搞好服务。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对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对未明确责任的,由承包者、租赁者、受委托者承担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七条 建筑物的产权属于两个以上产权人共有的,建筑消防设施可以委托一个产权人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由产权人共同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维护;未明确委托的,由建筑物的实际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第八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加强管理维护。

第九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配置适合高层建筑特点的防火灭火救援设施。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3层及以上楼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强光照明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省消防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等制度,及时消除消防设施故障和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巡视检查部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巡视检查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并由巡视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巡视检查的重点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然排烟窗口和洞口是否敞开;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测试检查,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有效性,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验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由检验检查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验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测试检查和检验检查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消防检测资格的单位或者具备相应消防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中,发现故障不能及时消除、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六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管理和操作,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消防设施档案,记明设备和产品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检查维修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营业性场所有锁闭安全出口、遮挡或者堵塞疏散通道等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再次违反规定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直接予以处罚。

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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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令:《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2005年11月13日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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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0年3月17日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9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95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中,发现故障不能及时消除、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管理维护进行指导,并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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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详细条款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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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详细条款文献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5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四月五日(2007年4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报道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正式实施,其中提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将情况告知公众,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规定》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频次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小时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部分或者全部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在重大节日、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值班、巡查、检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规定做好维修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改造停止使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人员密集场所出现以上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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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规定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减少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维护、管理不到位,完好率低,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现象严重,消防车停靠难等问题,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对《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了审查修改,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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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相关新闻

今后在江西,建筑消防设施的配备和维保都将按照明文规定执行。2月28日,江西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据悉,如果消防控制室没有两人24小时值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逾期不改将被罚500~1000元。此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施至少每日巡查一次,非消防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江西属少数制定相关规定的省份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消防总队政委王林波介绍说,就目前江西的建筑消防设施来看,还存在着设计不规范、管理有漏洞、维护保养跟不上等问题。为了细化和具体化消防法中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条款,江西成为少数几个制定了相关地方性规章的省份之一。

按照《规定》,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而所谓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按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我们熟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门、火灾应急照明等设施。

不能随意减低消防设施设计质量

据悉,建筑消防设施的成本一般占建筑施工总成本的5%。《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

《规定》还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否则将被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区物业负责共用消防设施维护

针对不少建筑中的消防设施无人维护管理和保养的问题,《规定》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保的主体是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由产权单位书面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如果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必须书面约定各方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维保责任主体要履行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保证24小时两人值班,值班人员还要取得上岗证。如果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施至少每日一查

为了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转,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还要根据建筑的性质按照不同频次对设施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公共娱乐场所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否则将要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警告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维护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如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将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备案,将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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