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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简介

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简介

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行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按照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委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或上级交易机构(本级无交易机构的)承办相关交易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矿业权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行为。

第六条 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的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拍挂出让范围

第八条 除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外,其余探矿权出让均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

(一)列入国家老矿山深边部找矿的项目;

(二)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三)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范围的毗邻区域;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

第九条 除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外,其余采矿权出让均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进行: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四)原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协议出让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

(五)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属于已设采矿权边深部探矿且通过扩界方式转采矿权,或通过与已设采矿权整合转采矿权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

第三章 招拍挂出让条件

第十条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应达到普查程度;

(四)拟出让范围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设置采矿权的要求;

(四)符合开采准入条件;

(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六)拟出让范围经主管部门核查同意;

(七)征得当地村、组和群众用地同意;

(八)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原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应先对勘查投入成本进行核定。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从收缴的价款中按成本补偿原则对原探矿权人进行补偿,并实行溢价部分与原探矿权人分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应由拟出让探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出让探矿权的报告;

(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让探矿权的意见(省直管县除外);

(三)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图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出让范围核查报告;

(五)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省或市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应由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出让采矿权的报告;

(二)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让采矿权的意见(限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省直管县除外);

(三)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安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初步论证意见;

(四)经批准的拟出让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五)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图或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方案;

(六)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出让范围核查报告;

(七)拟设采矿权所在村、组和村民会议、村民小组同意用地的意见;

(八)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由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出让。

第四章 招拍挂出让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拍挂出让,但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易机构集体审查决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主管部门不得再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拍挂出让。

第十七条 对资料审查符合要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由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或上级(本级无交易机构的)交易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招拍挂出让文件。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市场价格、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商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

第十九条 由交易机构负责在拟出让矿业权所在地市州主要媒体、《湖南日报》、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上发布出让公告。

第二十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采取现场开标、评标的方式进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采取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主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招标出让行为。采取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得人应在成交后到交易机构办理资质资格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按照出让公告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机构负责招拍挂出让的具体交易工作,并在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通知中标人或竞得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或竞得人资质和资格不符合要求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矿业权价款,确需分期缴纳的,应当在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矿业权价款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交易机构须在招拍挂出让行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和其门户网站上公示交易结果,交易机构应当在其信息化平台上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招拍挂的档案,档案包括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和中标人、竞买人和竞得人的基本情况,招拍挂过程、中标、竞得结果等。

第二节 招 标

第三十条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投标人少于3人,属采矿权招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属探矿权招标的,可以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二条 投标、开标、评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由交易机构签收,开标由交易机构主持,评标由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主管部门根据拟招标的矿业权确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三十四条 确定的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交易机构应当通知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中标人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节 拍 卖

第三十六条 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应当停止拍卖。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当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拍卖时间等,在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上提交申请、缴纳保证金、报价,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根据设定的规则自动确认竞买资格和成交结果。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后,交易机构应当通知竞得人接到竞得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机构办理竞得人资质资格确认和成交确认手续。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四节 挂 牌

第四十一条 采取挂牌形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上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网上挂牌按照设定的规则进行。竞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在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上提交申请、缴纳保证金、报价,挂牌时间截止时,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根据设定条件自动确定是否进入限时竞价程序。报价结束后,交易机构信息化平台根据设定的规则自动确认竞买资格和成交结果。

第四十四条 挂牌成交后,交易机构应当通知竞得人自接到竞得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机构办理竞得人资质资格确认和成交确认手续。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对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招拍挂出让行为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违纪的,依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定给予处分;给中标人或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标底或有关其他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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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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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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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79KB

页数: 2页

<正>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问题。省内工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格式:pdf

大小:179KB

页数: 53页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 编号:佛三(挂) 2008-018 挂牌人:佛山市三水区土地交易中心 二○○八年六月五日 1 目录 目录 ................................................................................................1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4 竞买申请书 ..................................................................................22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 ..............

怀柔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市〔2007〕6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商务局、工业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和政策,研究工业用地开发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开发、出让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审批工业用地的开发,组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的验收,审定开发成本、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含仓储用地)。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雁栖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由区政府委托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前期开发经区政府委托,可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包括各镇乡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组织实施。开发管理费和利润参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印发)执行。

(二)确定前期开发主体后,由办公室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前期开发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开发时限、开发成本控制、达到标准等。

(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前期开发主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开发主体向办公室提出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管理费或利润,土地供应过程中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六)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领导小组对前期开发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前期开发实施主体向国土分局提出入市申请,进行入市交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作为申请项目入市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的公布。

(一)对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信息库。领导小组根据储备信息、用地需求等情况编制怀柔区年度供应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网、怀柔信息网及怀柔区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二)领导小组根据区产业政策导向、土地开发时序、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等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供地信息,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三)工业用地供地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环保、交通要求等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应信息。

第六条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根据供地信息,对已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土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开发完成情况,国土分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地块:具体位置、四至、现状、面积、用途;

2.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初审,初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管区长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4.出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政策、行业要求、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其他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国土分局以书面会签或发函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印发)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四)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向其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注明中标人或竞得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六)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第七条后期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号)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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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冶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市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交易中心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委托市交易中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易监管局)负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活动的交易场所;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公告;维护交易活动秩序;管理投标或竞买保证金;整理和保存交易档案。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规划建设局、市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及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会同出让人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报市交易监管局审核。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黄石日报、东楚晚报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市交易中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市交易中心负责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出让方委托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市交易中心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五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六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交易中心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交易中心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七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八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市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公布。

市交易中心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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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简介

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海域资源价值,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海域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或单位的,因海域闲置、欠缴海域使用金、无人继承、到期后未申请续期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后再次出让的海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鼓励对养殖、工业、旅游娱乐、城镇建设等类型用海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出让形式以拍卖、挂牌方式为主。以满足特定开发目标为条件或对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别限制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海域界址、面积清楚;

2.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确;

3.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要求;

4.海域使用论证结论为用海可行;

5.不存在权属争议;

6.不存在利益纠纷,或利益相关者已协调完毕。

第七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一般由沿海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于跨两个行政区的海域,具体实施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海域使用权出让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环莱州湾各市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外至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外缘线之间的特定区域,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负责具体实施出让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机构”)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调查、权属核查及利益相关者协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海域价值评估。出让机构应根据相关成果编制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

第九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现状;

2.出让海域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类型、使用年限,以及上述内容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的符合性;

3.采用的出让方式与理由,出让程序;

4.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情况;

5.利益相关者处理情况;

6.海域价值评估情况。

第十条 出让机构应将拟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出让期限等内容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在公示期内向出让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出让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 条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完毕的,属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出让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报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有该海域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 条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出让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出让工作。超过一年未完成的,或者出让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三 条出让机构应根据已批准的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投标或竞买资格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四 条出让机构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通过相关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

第十五 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积,出让海域的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性质、使用年限和有关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4.参与投标或者竞买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 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时间、地点;

6.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出让的,应说明交易费用的支付要求;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出让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确需变更或者澄清招标文件内容的,出让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确需变更或者澄清拍卖、挂牌文件内容的,出让机构应当在拍卖、挂牌前15日,发布变更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拍卖或挂牌海域基本情况的权利,出让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组织意向竞买(标)人对拟出让海域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第十八条 出让机构应当以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招标、拍卖或挂牌的起始价(出让底价)。起始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且不得低于海域评估价格。

第十九条 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具备网上出让条件的,鼓励实行网上出让。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形式出让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出让机构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出让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采用挂牌形式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终止交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1.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拍卖或挂牌期间无应价、或者最高报价低于起始价的。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确定后,出让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机构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海域出让价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所得的海域使用金(包括出让的溢价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养殖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由市县两级分成,分成比例按照各市规定执行。位于莱州湾特定区域的养殖用海项目,其海域使用金海域分成比例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让机构在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出让情况,移交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收缴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海域出让价款后,可以持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宗海图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审批机关依法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出让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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