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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林业生态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良种壮苗保障供应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09-2020年)》等文件和规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湖南省林业厅评审通过,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良种苗木繁育生产能力,能够保障我省生态林业和重大林业产业发展所需良种壮苗,并在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方面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苗圃。
第三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具有优先享受国家林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四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能为苗圃建设提供足额的配套资金,同等条件下,辖区内林业工程和产业发展用苗优先采购使用苗圃培育的苗木。
(二)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承担国家及当地林业生态工程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良种壮苗培育任务,近三年年均培育优质良种造林苗木300万株以上。
(三)立地条件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圃地有一定规模且集中连片,生产经营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
(四)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且管理规范。
(五)生产设施设备较好,有固定荫棚、自动灌溉等生产设施和育苗机具。
(六)技术力量较强,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在生产中积极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育苗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近五年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土地权属和债务纠纷,单位运转正常。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及苗木生产情况、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等;
(二)《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三)其他材料。包括苗圃位置图、权属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文字及图片材料。
第七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报告,填写申报表,并提交其他申报材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向湖南省林业厅提出推荐意见。
(三)湖南省林业厅收到推荐意见后,组织科研、生产、管理单位的专家,对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苗圃进行实地考察和集中评审,作出评审结论。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湖南省林业厅在湖南林业信息网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由湖南省林业厅发文公布。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湖南省林业厅由湖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负责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评审、认定和考核监管工作。
(三)指导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
(四)组织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育苗技术水平。
第九条 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申报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本辖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进行宏观调控。
(三)对本辖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结果上报湖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繁育主要树种、良种来源,协调造林主体与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育苗合同,实行订单育苗。
(二)监督指导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按要求实施种苗工程及良种补贴等项目。
第十一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任务:
(一)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生态育苗及重大林业产业项目的良种苗木繁育指导性计划,实施良种补贴、种苗工程等国家投资建设任务。实行订单育苗,确保良种来源清楚,苗木销售去向清楚。
(三)积极承担林业科研示范和技术推广项目,推广应用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育苗水平和苗木质量。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度监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经综合评定合格的,可继续作为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苗木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不能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导性育苗计划,没有起到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良种壮苗保障作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经湖南省林业厅综合评定不合格的;
(六)严重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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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局,是湖南省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沙化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委托省政府或由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应急管理厅,以省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