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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湖南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投资与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5]1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以下简称大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各级发改部门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投资发挥效益。

发改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编制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并负责衔接平衡;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负责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运营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依规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项目建设要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不得在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建设。工程应具有达到设计日产气量需要的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对于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应有数量足够的发酵原料,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供给应达80%以上;并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

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单位,其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资质,并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 大型沼气项目日产沼气量应达500立方米及以上,生物天然气工程日产生物天然气量应达1万立方米及以上。

大型沼气项目给农户集中供气的,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支持沼气用于发电上网、农户供气、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八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应做好项目备案及国土、规划、环保、安全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或省级其他专项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后,可按程序分权限逐级报送符合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大型沼气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由市州或省直管县发改部门审批。生物天然气工程由省农委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后报省发改委审批。生物天然气工程审批前,省(市州)发改部门会同省(市州)农业(农村能源)部门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实地调查或委托评估论证,对其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安排原则、申报要求和有关规定以及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

大型沼气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生物天然气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在市州或省直管县发改、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联合上报基础上将批复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择优上报国家,申请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及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其中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

第十一条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20个工作日内,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将分解的投资计划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备核。

第十二条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程序上报,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农委进行调整并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备核。在试点阶段,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投资计划调整须上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

第十三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拟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均须在省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或湖南日报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拟安排投资等信息。凡申报项目,视同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组织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安排了中央投资的项目,要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配套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及宣传培训等。

第十五条中央、省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应拨付县级财政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专帐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推行财政资金管理报账制,由项目单位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分批拨付。对于已完成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到位30%的项目,方可开始拨付中央和省投资;预留20%的中央和省投资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

第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项目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从事大型沼气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从事生物天然气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必须有从事过沼气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从事大型沼气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从事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有相应数量的中高级沼气生产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招投标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对农村沼气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或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将主体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并停止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省级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后的30日内,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编报。大型沼气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州农业委会同市州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即可,不予批复。规模化生物天然气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农委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即可,不予批复。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后2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改部门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备案。延期总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30天。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且不申请延期、或已超过延期时限的项目,当地发改、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省农委撤销项目投资计划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必须依法依规选择有建筑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仪器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联关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理日志档案。

第二十四条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试运行正常2个月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市区发改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核实后报市州发改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并由市州发改会同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在20天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将验收报告上报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发改委和省农委视情况进行抽查。

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试运行正常2个月后,由项目单位向省发改委和省农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在20天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要责成项目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工程建成后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且无正当延迟理由、或者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不再拨付预留20%的中央和省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组建专业机构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同时配合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做好技术培训和信息搜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对沼气工程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单位和工程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做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信息的搜集、汇总与报送工作,加强档案管理。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农村沼气工程的档案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寿命年限。

第二十八条农村沼气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农村沼气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沼气工程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州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发改部门应每半年将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情况汇总报送省农委、省发改委。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每月报送一次。

第三十一条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项目建成后要接入农业部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对于具备条件的大型沼气工程,可根据需要纳入农业建设信息系统管理或接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各级农业(农村能源)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或农村沼气工程专业化运营机构做好上述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稽察结果将作为安排后续年度中央、省投资的重要依据。省发改委、省农委将根据需要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对在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和省级投资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取消投标(从业)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因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农业(农村能源)部门在审核项目时把关不严、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频繁调整投资计划且调整范围较大等情况,省发改委、省农委将核减或取消该市州或县市区后续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在本办法中未规定或未涉及的有关农村沼气工程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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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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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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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颁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 [2001]41 号 【颁布时间】 2001-03-23 【生效时间】 2001-03-23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 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 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 监督管理 ,规范信息工程建 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提高信息工程建 设质量和 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根据 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 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 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管理 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 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 (四)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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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 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 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 制度、规

农村沼气工程概述

农村沼气工程,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人畜粪便,既能有效解决农村生活能源问题,又能获得农业生产所需的有机肥料,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到2010年,全国将有4000万农户使用户用沼气,达到适宜农户的30%左右;全国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总数达到4700处左右,达到适宜畜禽养殖场总数的3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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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47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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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全文

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国省道是指普通公路中的国道和省道,列入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项目适应本办法。

普通国省道建设包括新改建、路面改善两类。其中,路面改善是指对原公路全线或逐段进行,包括铺设新路面、完善安全保障设施、实施公路标准化和美化工程等在内的路面状况改善,不进行全线路基拓宽、不提升技术等级。

第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定额补助、质量可靠、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完善管理制度,细化配套措施,不断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和确定项目法人、筹措建设资金、征地拆迁、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工作,成立相应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普通国省道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安排年度计划、制定技术指导意见、统筹项目前期管理、筹措省补助资金、开展行业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商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应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成线成网、外连内畅”的原则进行编制,以充分发挥路网整体效益。

第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核意见后,报具备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将普通国省道设计审批权限再下放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列入省普通国省道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视同已审批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公路路面改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辖区内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州,省将优先安排规划内其他普通国省道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二条 新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技术复杂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单孔跨径L≥40m拱桥、单孔跨径L≥100m连续(刚构)梁桥、新型结构桥等)和特长、长隧道的为技术复杂项目,其余为普通项目。

第十三条 一级公路和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可实行一阶段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依据《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勘察设计要点》相关规定做好项目设计工作,省将创建“普通国省道建设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普通国省道应同步设计完善的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完成投入使用,并达到普通国省道建设示范工程文明样板路标准。

第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应根据周边路网和项目属地划分实际情况,同步设计必要的养护、管理和服务设施等,应按相关规划和规定设置车辆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系统,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十七条 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普通国省道,应通过高架、立交等方式分离过境交通和市内交通流量。

第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初步设计概算应按省人民政府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要加强工程变更、计量支付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设计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变更“先审批、后实施”,概算调整“先审计、后调概”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依规签订合同。所有招投标、采购工作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采取社会投资建设模式的,从其规定。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须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应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工程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要加强从业单位人员履约的管理,具体要求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订。省有关部门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州交通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应依法明确并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监管、施工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建设期间的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并制定和出台与国省补助资金配套的地方补助标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兜底责任。同时,应按照中央及省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求,编制普通国省道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备案。鼓励多种筹资方式,鼓励公路周边土地资源和派生资源收益用于弥补交通建设资金不足。

第二十六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由省(含国家补助)按类别、地区等实行定额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展情况及市州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市州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依法依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九条 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有关人员依法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 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项目监管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综合评估,严格兑现奖惩(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评估结果作为安排市州下年度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拨该市州下一次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二)资金管理使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市州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未与补助资金配套到位的;

(四)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五)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收支平衡方案和进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核减该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缩减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项目仍有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未到位进行工程交工验收的;

(三)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未组织竣工验收的;

(四)未完成省下达年度普通国省道建设目标任务的;

(五)自筹资金不到位,对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六)擅自更换建设项目的;

(七)对于本文第三十三条中出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未到位的。

第三十五条 针对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发现的问题,各市州应及时整改到位。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除扣减该市州普通国省道建设补助资金外,暂停该市州辖区所有普通国省道项目申报、审批,直至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入规划的非普通国省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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