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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
本指南所称的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
本指南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一、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农房设计方案、确定房屋四至、农房验收。
二、法律依据
办事事项 |
法律依据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含资格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3.《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3.《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农村村民持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建房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确定房屋四至
|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2.《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住宅前,应当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等,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位放线。 |
农房验收 |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建设。 |
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
四、决定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受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五、申请条件
总体要求:申请人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现行正在实施的各类法定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涉及占用现状农用地的,由乡镇政府汇总后按批次向市县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确需调整村庄规划的,依据《海南省村庄规划条例》第十七条和《海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二条优化村庄规划。
具体要求:由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并公布农民建房申请条件。
六、申请材料
阶段 |
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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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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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线下提交书面材料,由驻村代办员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办服务员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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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审批 |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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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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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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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书(涉及分户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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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理、旧房调剂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村庄开发边界范围内原址拆旧建新的可不提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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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提供) |
内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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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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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缴款完税证明(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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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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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缴清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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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开工查验 |
确定房屋四至 |
预约申请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农民建房验收 |
农房验收 |
预约申请 |
预约 |
网上办理:登录政务服务网提交预约申请。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预约申请。 |
七、申请表式样
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结合海南实际,农民建房申请表格分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附件2。
八、申请接收
材料齐全后在网上/线下申请。
九、办理流程
(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示。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具体审批工作中,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和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
(四)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预约申请放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建房村民的放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或代办员)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十、流程图
详见附件7-1、7-2。
十一、办理方式
材料齐全受理后办理。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至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五、咨询途径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设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附件:
7-1 农房报建流程
7-2 村庄规划调整流程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附件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件6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办事指南》明确了申请人相关资格条件,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总建筑高度,农转用审批手续办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提出无房户、危房户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批准。
《办事指南》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代办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确定房屋四址、农房验收;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农民建房提供一批农村住房通用图集。
《办事指南》在申请、审核、公示、上报等环节都明确了相关要求,并要求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办事指南》还对农房建造、验收、登记、资料归档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要求。 2100433B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的通知
琼自然资函〔2021〕1664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经济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海南省农民建房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1.村委会没有权收钱(只能收取青苗补助费)。 2、国土资源局有权收取土地使用税(现在新标准每平21.5元,以前很少)。 3、城建局有权收取建设规划配套费和验线费(每平35元)。 以上三项有法律依据 以...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及手续,(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
一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二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300平方米以下办理施工备案,300平方米及以上办理施工证。 主要程序包括: 1、由农村居民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2)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切实加强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 适 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 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 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 制乡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管理局联合出台《海南省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本次农民建房审批“零跑动”试点范围为儋州市、文昌市辖区,其他市县选取2个乡镇。《方案》旨在进一步做好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随着5月31日深圳市市民中心正式对外开放日子的一天天临近,这个占地10万平米的庞大建筑越来越受到市民关注,并将很快融入每个市民的生活中。
新电话格式将为8200××××
据悉,市政府全部"搬家"完毕后,市民中心办公电话将统一更换为新的格式:8200××××,为了使市民不致在搬家期间出现打旧电话找不到人,新电话又无从得知的情况,深圳党政专用电信局在搬家前就对此进行了安排,从搬家开始,各搬家单位的电话将被提供3个月的改号通知音,市民在拨打原号码的时候会被自动告知新的号码,所有外线号码(包括市府一办大院外)搬入市民中心后,在市民中心将启用格式为8200××××的新号码,市民中心内部互相拨打电话只需拨后四位即可。
市民中心办公部门
1F: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农林渔业局;人口与计生局
2F:外事侨务办公室;文化局;教育局;环保局
3F: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贸工局;WTO事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
4F:质量技术监督局;金融办;监察局
5F:法制办(法律顾问室);统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局涉外建设审查办公室;保密局监测站;市委机要局(室);市政府办公厅
市民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 邮政编码:518034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现发布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组织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扶持范围
(一)项目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产业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产业包括: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经济林(果)、茶叶、花卉、蚕桑等。
各地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优势农业主导产业,进行重点扶持、集中扶持。
对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项目不予扶持。
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扶持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0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倾斜。
2.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在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前提下,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项目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0、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0、201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3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
(四)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2011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不得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2年8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3年1月10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三)需说明的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连续贴息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一年度的贴息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和龙头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咨询。
4.各省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