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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本省地质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地质勘查单位合法的权益,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
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经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其中决定废止:《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6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地质勘查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地质勘查单位合法的权益,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地质勘查包括:

(一)区域地质、海洋地质调查;

(二)矿产地质勘查;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

(四)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勘查。

第四条本省依法保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勘查区域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二章 地质勘查管理机构

第五条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是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地质勘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地质勘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地质勘查计划、规划;

(三)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资格管理和勘查登记工作;

(四)负责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地质勘查基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环境资源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地质勘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维护地质勘查区域内的正常勘查秩序;

(三)向上级管理机关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

第七条凡申请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必须是有必要的勘查设备、技术力量和勘查资金,有能力从事勘查活动的法人。

第九条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主管机关关于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

(四)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十条资格管理机关自收到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并收取证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并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经审查批准需要改变业务范围的;

(二)单位分立、合并、更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销原证换领新证的。

第十二条凡申请勘查项目登记的单位,应持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方能从事批准业务范围的勘查。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接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管理机关的资格年检。

第四章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省预算内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先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立项。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并负责对勘查设计、勘查质量、勘查报告进行审查、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勘查基金进行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立项,经省计划部门核准后,委托勘查单位勘查,并负责对勘查设计、勘查质量、勘查报告进行审查、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国家预算外资金的地质勘查项目,由出资勘查的单位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勘查,勘查单位负责办理勘查项目登记手续;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监督管理,并对勘查设计和勘查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章 地质勘查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按以下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一)国务院计划部门批准一类勘查项目和本省海域的勘查项目,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其他勘查项目,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在同一地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勘查单位登记时,按下列顺序审定勘查权:

(一)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二类项目;

(二)在该地区做过勘查工作,掌握实际资料较多、研究程度较高的;

(三)勘查方案比较合理、预期效益好的;

(四)先申请登记的。

第十九条申请勘查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出资勘查单位委托书和合同书;

(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三)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勘查设计书及附图表。

(四)以座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图(附勘查工程布置、研究程度)、交通位置图;

(五)勘查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

第二十条地质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勘查许可证,并收取证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以勘查项目工作期为准,普查两年,详查、勘探三年,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最长不超过原证期限。

第二十二条地质勘查资格证、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冒用、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资格证、勘查许可证。

第六章 地质勘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将有关开工情况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勘查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勘查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项目完成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范围、对象、阶段、项目类别、法人名称需变更的,应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换领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勘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地质技术规范或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含单钻孔地质资料),由勘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成果资料。

凡是提供矿山或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勘探报告,在勘查项目主管部门作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禁止无证勘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省环境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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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6-20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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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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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质勘查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海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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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实习教学工作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 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重 要途径。为规范实习教学管理,做好实习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到社会中去, 到实践中去, 通过实践活动增进对专业知识的了解、 促进专业技能 的提高,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动手能力,并初步接触社会,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事业心及社会责 任感。 二、实习方式 1、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教学计划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班指导。 2、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并结合具体实习条件,也可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开放型”学习(如 对分配单位已定的学生,经未来工作单位及学生本人同意,可尝试派学生前往开展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或生产 实习)。实行“开放型”实习的专业,必须认真联系落实单位。 首先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大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3002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发布日期】1992-09-22

【生效日期】1992-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六条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跨省、市、县公路客运,直达港、澳货运,出租车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前款以外道路运输业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者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应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营业。

(一)填写《海南省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审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申请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等情况,在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三)举办外引内联道路运输业的,还须经省或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上述批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市、县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五)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六)申请经营联运服务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道路运输企业需要进行基建的,须按前款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筹建手续;筹建结束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开业申请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临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的营运车辆数和车型,由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缴销经营许可证明、营运证、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开业,但尚未办理开业手续的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到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货物运输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运输任务,按指令性计划下达,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保证按期完成任务。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大宗物资逐步推行合同运输。一般市场物资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托运人可择优托运,不充许搞地区或部门封销,垄断货源。

第十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货物集散地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中心,以利于货物畅流,合理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十五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运、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准运手续,方准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客运经营分工原则:

(一)省国营专业运输企业,以担负省际和省内各市、县之间的长途旅客运输为主;

(二)市、县国营、集体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含联户)主要负责本市、县辖区内的城乡客运,以开通县乡(镇)之间、乡(镇)乡(镇)之间、乡(镇)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为主;

(三)城市公共汽车主要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超出市、城区经营公路旅客运输,须经有关市、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开办跨市、县旅游区的直达旅游班车,须经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凡经营公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按规定实行“三定”(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停靠在临时营业性站点的车辆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四统一”(统一票据、统一售票、统一发车、统一结算)。

第十八条公路客运(含旅游)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过城市的行驶路线、停车站点设置,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都应在车前右侧悬挂经营线路或区域标志牌,车身两侧标有经营单位名称,车内悬挂经营范围的票价表。旅游车须悬挂旅游车标志牌。

第二十条公路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停开,也不得随意减少班次、停靠站点、旅游点或变更线路、区域。旅游班车须按公告的线路行驶、停靠,并应保证乘客有足够的游览时间。

第二十一条多家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在同一线路上经营公路班车客运,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统一排定班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出租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小型出租车必须在车顶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和空车待租标志,车内必须装有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出租车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拖拉机经营道路客运。

第五章 省际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际间公路客运(含旅游)班车、货运班车,应按对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由双方运输企业签定协议,经双方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五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物资的跨省运输,按照平等互利、共同经营的原则,由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分工,组织双方运输企业或其他运输单位共同完成,其余跨省物资运输,按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外省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业务联系点、代办点,均须持其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报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按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并具有合格的师资、场地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须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邻取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与考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禁徇私舞弊。

第七章 搬动装卸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凡在车站、码头、库场、厂矿和其他地方为道路运输工具搬动装卸,均属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执行核定的费目和费率,严禁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杜绝野蛮作业,保证作业质量。因搬运装卸造成货损货差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允许货主和承运者自行装卸,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装卸力量,其作业任务超出本单位范围的,应纳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港站集散物资、重点的物资、大宗货物的搬运装卸管理。承担港站搬运装卸任务的地方装卸企业,应保证指令性物资搬运装卸任务的完成,确保港站畅通。

第八章 运输服务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允许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人经营客货联运、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洗车等运输服务业,并保护其正当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经营道路运输服务业,必须具备同所经营的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扶持兴办各种类型的运输服务业,为运输单位、个人和货主、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营业性客货运输站点和停车场地(不含市区公共汽车的站点和停车场)的设立或调整,由各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九章 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营汽车、摩托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厂房、停车场地、合格的维修人员等技术条件。

第三十九条汽车、摩托车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有关车辆修理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必须坚持“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修车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调发展。

第十章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

第四十一条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立,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十二条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计量部门审查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十三条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四十四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

第四十五条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第十一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注册,掌握各类营运车辆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辖区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对运输的要求及油料供应情况,按时向有关综合部门提供全行业增加、更新车辆和车型品种的需求信息。

第四十八条凡需要购置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批准擅自购置的车辆,不准参加营业性运输。

营运车辆转户或报废,必须及时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转户和报废登记手续。凡按国家规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营运证,公安交警部门应收回牌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报废车辆,再从事道路运输。

第四十九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客货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维护或修理,以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降低运行消耗。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工具、从业人员、生产量、生产成本、油料消耗、营业收入等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章 价格及单证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制定道路客货运价和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车辆检测等费率,经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在本辖区内公布实行。

第五十二条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统一的费用结算凭证和客票,严禁自制票据,违者客户有权拒绝付款。

交通运输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凡运输汽车均须按规定使用统一行车路单。行车路单是行车命令,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进行运输统计的依据,须按规定自行填写使用。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业的经营许可证明、营运证、统一行车路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三章 道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向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征收用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的事业费。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费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业额的1%计征。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搬运装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运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车辆检测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征收。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对公路规费缴纳、客货运输商务活动、营运证件、经营范围、服务质量、运输纪律及运价、票证等进行流动检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上设立检查站。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缴或吊销营运证及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三个月内或复议决定书送达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着统一服装,带有统一标志和证件,讲究文明礼貌。

运政管理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严禁乱罚款、索贿受贿、以权谋私。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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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地质勘查释义

地质勘查基本定义

地质勘查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热调查与地热田勘探、地震地质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等。地质勘查必须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根据任务要求,本着以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工作量,获得较多、较好地质成果的原则,选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如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钻探、坑探、采样测试、地质遥感等等。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过程,也属于地质勘查的范围。狭义地说,在中国实际地质工作中,还把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5个阶段,即区域地质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发勘探。

地质勘查钻孔孔径

(一)大口径钻进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的孔径,大多数是168MM开孔,91MM终孔,这样的孔身结构能够满足一般的勘探、试验要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譬如为了探查坝基软弱夹层和强透水带的位置及展布方向、断层破碎带和缓倾角裂隙的产大辩论和特征,以及为了检查基础的灌浆质量和混凝土的浇筑情况,就需按照工程地质的要求,打一些大口每项钻孔,以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孔中直接观察和测量。。 大口径钻孔主要在水电工程地质勘探中采用。中国于1963年在丹江口坝直址打成了第一口大口每径钻孔;之后,葛洲坝、小浪底、偏窗子、三峡等水利枢纽工程中相继采用,均取得很好的勘探效果。面且承担了大坝基础处理等任务。 由于大口径钻孔能够让勘探人员直接进入其中观测和取样,准确地搜集到第一性地质资料,因而避免了用一般勘探耗费大量进尺而未能搞清某些地质现象和问题的弊病。它也代替了施工复杂的竖井工程,而且由于无爆破震动,可以保持岩层的天然状态。 大口径钻探方法有冲击钻进和回转钻进,在工程地质勘探中主要使用后者,其孔径分别1150、1050、950和750MM,孔深30—60M,可以取得材心。钻具是在现有设备基础上改装的,主要包括钻头、岩心管、取粉管、钻杆等。除钻具外,还应配备吊笼、绞国及潜水泵等必要的设备。

(二)小口径(金刚石钻头)钻进

近年来,中国在工程地质勘探中逐渐推广小口径的金刚石钻进。这种钻进有很多优点:能钻进极硬的岩石,使用寿命长,钻进效率高,岩心采取率高,且岩心完整度好;孔径均匀,孔壁光滑,钻弯曲度小;钻进时平稳,设备的磨损小,能量消耗少;重量轻,搬运方便等。金刚石钻具主要包括金刚石钻头、金刚石扩也器、岩心卡簧及金刚石钻进用岩心管。金刚石钻头生产有直径76、66、46、36MM等几种规格,较一般的钻头要小得多,故称之为“小口径”。这种钻头是将金刚石颗粒镶嵌在钻头唇部,利用金刚石的硬度磨削岩石钻入地层。金刚石钻进一般均使用双层岩心管。从小泵送来的冲洗液,经内、外管之间的间隙而到达孔底,可减少对岩心的冲刷影响。 采用小口径(金刚石钻头)钻进,在操作上必须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无水钻进否则发生高热会烧毁金刚石,用过钢粒钻进的孔,不能再下入金刚石钻头,因孔底遗留钢粒,在冲击振动时会使金刚石损坏;若镶嵌的金刚石颗粒掉落孔底,应即打捞,否则会使整个金刚石钻头遭到损坏;钻进中若迂软弱夹层及裂隙发育的地层,应特别注意降低压力及转速。由于在砾石层、砾岩及硬脆破碎地层中钻进时,冲击振动很大,对金刚石的包镶金属磨耗很快,故一般不采用金刚石钻进。 金刚石钻进虽有很多优点,可是它的孔径过小,有能作现场水文地质试验。 六、声波测井在工程地质钻探中的应用墀测井是一种地球物理勘探技术,它的物理基础是研究与岩石性质密切相关的声振动沿钻井的传播特征。它具有快速,轻便的优点。近十余年来在中国外逐渐推广应用,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声波测井可充分利用已有的钻孔,结合地质调查,了解基岩风化壳的厚度、物征,进行分带,查明深部地层的岩性特征,进行地层划分,确定软弱夹层的层位、深度和厚度;寻找岩溶洞穴和断层破碎带;研究岩石的某些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工程岩体分类等。与其它测井方法密切配合,还可怜全部或部分代替岩心钻探,开展无岩心钻进。总之,声波测井在工程地质钻探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 所应用的声波测井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根据墀传播速度研究地质体性质的墀速度测井;二是根据墀振幅的衰减反映岩层性质的墀幅度测井;三是利用墀在井壁上的反向我了解井壁结构情况的专长波电视测井。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声速测井。 声速测井的装置,为单发射双接收型的。两个接收器R1、R2的距离为L。沿井壁的滑行波到达两个接收器的时间差为△t,具有 L △t = —— V2 △t表示声波通过厚度为L的一段岩层所需的时间,习惯上把它换算为通过一米岩层所需的时间(叫做旅行时间),单位为μs/m。由时差△t即可求出声波在岩层中的传播速度V(m/s): V=-106/△t 三峡水利枢纽坝基为前震旦纪的石英闪长岩和闪云斜长花岗岩,经大量声波测并工作后获得的各风化带纵波速度值列于中。

由于没风化带内,岩石组织结构、矿物万分和风化程度不同的岩石所占比例及分布,状况不同,因而不但波速不同,而且声速曲线的形态也不相同。剧风化带的波速值跳跃范围不大,曲线形态以不规则的方形锯齿为主。强内化带中,当坚硬和半坚硬岩石碎块与疏松相互掺杂时,波速值跳跃范围大而密,曲线形态为紧密排弄的长尖刺状锯齿。微风化带的声速曲线摆动幅度较小。四川某坝基48号孔的综合柱状;可以用来说明应用声波测勘查断层破碎带的效果。从声波曲线的整个背景值来看,代表二叠纪斑状玄武岩的V为3700-4400m/s,V为2300m/s. 但在标高390m附近,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低值异常,V、Vs分加紧为2150和1350m/s,几乎相当于政党值的一半。进行幅度观测时,声波能量吸收衰减强烈,振幅大大下降。经分析,该处是断层角砾岩,岩体十分破碎。

地质勘查勘查手段

必须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根据任务要求,本着以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工作量,获得较多、较好地质成果的原则,选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如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钻探、坑探、采样测试、地质遥感等等。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过程,也属于地质勘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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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释义

基本定义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广义地说,一般可理解为地质工作的同义词,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例如,以寻找和评价矿产为主要目的的矿产地质勘查,以寻找和开发地下水为主要目的的水文地质勘查,以查明铁路、桥梁、水库、坝址等工程地区地质条件为目的的工程地质勘查等。

地质勘查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热调查与地热田勘探、地震地质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等。地质勘查必须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根据任务要求,本着以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工作量,获得较多、较好地质成果的原则,选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如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钻探、坑探、采样测试、地质遥感等等。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过程,也属于地质勘查的范围。狭义地说,在中国实际地质工作中,还把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5个阶段,即区域地质调查、普查、详查、勘探和开发勘探。

钻孔孔径

(一)大口径钻进

工程地质勘探钻孔的孔径,大多数是168MM开孔,91MM终孔,这样的孔身结构能够满足一般的勘探、试验要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譬如为了探查坝基软弱夹层和强透水带的位置及展布方向、断层破碎带和缓倾角裂隙的产大辩论和特征,以及为了检查基础的灌浆质量和混凝土的浇筑情况,就需按照工程地质的要求,打一些大口每项钻孔,以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孔中直接观察和测量。。 大口径钻孔主要在水电工程地质勘探中采用。中国于1963年在丹江口坝直址打成了第一口大口每径钻孔;之后,葛洲坝、小浪底、偏窗子、三峡等水利枢纽工程中相继采用,均取得很好的勘探效果。面且承担了大坝基础处理等任务。 由于大口径钻孔能够让勘探人员直接进入其中观测和取样,准确地搜集到第一性地质资料,因而避免了用一般勘探耗费大量进尺而未能搞清某些地质现象和问题的弊病。它也代替了施工复杂的竖井工程,而且由于无爆破震动,可以保持岩层的天然状态。 大口径钻探方法有冲击钻进和回转钻进,在工程地质勘探中主要使用后者,其孔径分别1150、1050、950和750MM,孔深30-60M,可以取得材心。钻具是在现有设备基础上改装的,主要包括钻头、岩心管、取粉管、钻杆等。除钻具外,还应配备吊笼、绞国及潜水泵等必要的设备。 大口径钻进的工作情况如图3-18所示。

(二)小口径(金刚石钻头)钻进

近年来,中国在工程地质勘探中逐渐推广小口径的金刚石钻进。这种钻进有很多优点:能钻进极硬的岩石,使用寿命长,钻进效率高,岩心采取率高,且岩心完整度好;孔径均匀,孔壁光滑,钻弯曲度小;钻进时平稳,设备的磨损小,能量消耗少;重量轻,搬运方便等。金刚石钻具主要包括金刚石钻头、金刚石扩也器、岩心卡簧及金刚石钻进用岩心管。金刚石钻头目前生产有直径76、66、46、36MM等几种规格,较一般的钻头要小得多,故称之为"小口径"。这种钻头是将金刚石颗粒镶嵌在钻头唇部,利用金刚石的硬度磨削岩石钻入地层。金刚石钻进一般均使用双层岩心管。从小泵送来的冲洗液,经内、外管之间的间隙而到达孔底,可减少对岩心的冲刷影响。 采用小口径(金刚石钻头)钻进,在操作上必须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无水钻进否则发生高热会烧毁金刚石,用过钢粒钻进的孔,不能再下入金刚石钻头,因孔底遗留钢粒,在冲击振动时会使金刚石损坏;若镶嵌的金刚石颗粒掉落孔底,应即打捞,否则会使整个金刚石钻头遭到损坏;钻进中若迂软弱夹层及裂隙发育的地层,应特别注意降低压力及转速。由于在砾石层、砾岩及硬脆破碎地层中钻进时,冲击振动很大,对金刚石的包镶金属磨耗很快,故一般不采用金刚石钻进。 金刚石钻进虽有很多优点,可是它的孔径过小,有能作现场水文地质试验。 六、声波测井在工程地质钻探中的应用墀测井是一种地球物理勘探技术,它的物理基础是研究与岩石性质密切相关的声振动沿钻井的传播特征。它具有快速,轻便的优点。近十余年来在中国外逐渐推广应用,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声波测井可充分利用已有的钻孔,结合地质调查,了解基岩风化壳的厚度、物征,进行分带,查明深部地层的岩性特征,进行地层划分,确定软弱夹层的层位、深度和厚度;寻找岩溶洞穴和断层破碎带;研究岩石的某些物理力学性质,进行工程岩体分类等。与其它测井方法密切配合,还可怜全部或部分代替岩心钻探,开展无岩心钻进。总之,声波测井在工程地质钻探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 目前所应用的声波测井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根据墀传播速度研究地质体性质的墀速度测井;二是根据墀振幅的衰减反映岩层性质的墀幅度测井;三是利用墀在井壁上的反向我了解井壁结构情况的专长波电视测井。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声速测井。 声速测井的装置如图3-19所示,为单发射双接收型的。两个接收器R1、R2的距离为L。沿井壁的滑行波到达两个接收器的时间差为△t,具有 L △t = -- V2 △t表示声波通过厚度为L的一段岩层所需的时间,习惯上把它换算为通过一米岩层所需的时间(叫做旅行时间),单位为μs/m。由时差△t即可求出声波在岩层中的传播速度V(m/s): V=-106/△t 三峡水利枢纽坝基为前震旦纪的石英闪长岩和闪云斜长花岗岩,经大量声波测并工作后获得的各风化带纵波速度值列于中。

由于没风化带内,岩石组织结构、矿物万分和风化程度不同的岩石所占比例及分布,状况不同,因而不但波速不同,而且声速曲线的形态也不相同。剧风化带的波速值跳跃范围不大,曲线形态以不规则的方形锯齿为主。强内化带中,当坚硬和半坚硬岩石碎块与疏松相互掺杂时,波速值跳跃范围大而密,曲线形态为紧密排弄的长尖刺状锯齿。微风化带的声速曲线摆动幅度较小。四川某坝基48号孔的综合柱状;图,可以用来说明应用声波测勘查断层破碎带的效果。从声波曲线的整个背景值来看,代表二叠纪斑状玄武岩的V为3700-4400m/s,V为2300m/s. 但在标高390m附近,却出现了一个明显的低值异常,V、Vs分加紧为2150和1350m/s,几乎相当于政党值的一半。进行幅度观测时,声波能量吸收衰减强烈,振幅大大下降。经分析,该处是断层角砾岩,岩体十分破碎。

勘查手段

必须以地质观察研究为基础,根据任务要求,本着以较短的时间和较少的工作量,获得较多、较好地质成果的原则,选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如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钻探、坑探、采样测试、地质遥感等等。这些方法或手段的使用或施工过程,也属于地质勘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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