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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1999〕2号1999年1月14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些加快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规范全省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骨干网络建设重点工程的常德至张家界、吉首至罗依溪、怀化至黔城、衡阳至宋家塘、永州至蓝山南风坳、资兴至郴州至桂阳、娄底至涟源、澧县至东岳庙等公路,湘北干线、常德207国道绕城线及列入洞庭湖防洪工程的沅江白沙、茅草街、岳阳洞庭湖、大铺口、桃源沅水等大桥,水利灌溉和水利防洪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环保和生态工程、粮食和棉花仓库等建设项目,只征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种税费予以免缴。耕地占用税按省人民政府原定的政策执行。
(二)以防洪、蓄洪、灌溉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其耕地占用税按最低标准应税总额的30%计征,已打入工程概算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部缴纳。湘江大源渡枢纽的耕地占用税按中央和地方每平方米各0.6元缴纳。以发电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项目耕地占用税,原则上不予减免。铁路建设项目中凡省人民政府已规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站前用地设施的耕地占用税,属省收取的部分减免。
(三)凡列入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项目的自采自用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税按应税总额的10%计征。
二、下列文件中的有关优惠政策条款作如下调整:
1、车辆通行费管理体制维持现行办法至2000年;
2、“九五”期间,由交通部门收取的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新车交通建设费、运输管理费、船检费、航道养护费等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湘发〔1996〕3号)中关于“对国家和省明确的贫困县的村办集体企业年利润总额不到2万元的,免征所得税5年”的规定,改为“对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县的村办集体企业年利润总额不到2万元的,免征所得税,其新办的集体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湘政发〔199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城陵矶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湘政办函〔1992〕123号)中关于“开发区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的规定,调整为“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间实验、工业性实验、开放性实验室,其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四)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的税率33%照章征收。省人民政府对确需扶植的上市公司,采取财政返还18%的办法解决。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1995〕19号)中关于“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的规定调整按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征电力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资金增值税的通知》(湘政办函〔1994〕1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996〕297号)继续执行。
四、移民开发资金税前提取,列入成本。
五、停止执行下列文件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湘政发〔1997〕21号)中“允许盈利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补充生产资金”;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煤矿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9号)中“地方国有煤矿增值税超过原产品税税负的,比照执行国家统配煤矿的优惠政策予以缓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湘发〔1995〕21号)中“对供销合作社工业企业……可按企业销售收入的1%提取技术开发费”、“按商品销售额提取0.3~0.5%的为农服务培值费”;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邮电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地方税费征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119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款;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湘政发〔1996〕32号)中“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1~2%的比例预先提取技术开发费和新产品促销费,列入成本”。
六、凡省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对有关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在该工程验收投产以后停止执行,其工程建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免的税费,不再追缴。
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 8月的持续高温挡不住太仓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的步伐,记者在胜泾村附近看到,推土机、压路机声音轰鸣,一条宽阔大路在不断延伸,路边新入园的南仓金属、金菱仪表、铭铨环保等项目建设正如火...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正>湘政办发〔2008〕36号HNPR-2008-0101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精神,我省决定从2008年开始启动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为圆满完成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工程实施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洪保安基金按标准的20%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资府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文件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湘政办发〔2000〕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01日
(湘政办函〔1995〕270号)
省交通厅: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发〔1995〕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动车通行费收费工作,方便收费站和机动车驾驶员,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调整部分收费站的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收费站列入本次收费标准调整范围:长沙水渡河收费站、衡阳松柏大侨收费站、南岳收费站、衡阳云市收费站、岳阳皇姑塘收费站、岳阳新市收费站、安乡大鲸港收费站、宣章下湄桥收费站、宜章黄沙堡收费站、怀化安江大桥收费站、双峰蚊子山收费站、沪溪铁山河大桥收费站。
二、上述收费站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新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三、实行新的收费标准以后,交通、财政、物价、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与监督,防止挪用、截留通行费等违纪行为,保证所收费用除经批准的开支外,真正用于偿还贷款、集贸和重点公路建设。同时,要注意做好原有票证的封存、清点、收缴和销毁工作。
四、各机动车通行费收费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按章收费、文明收费,自觉接受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报送财务收支情况。严禁乱收费和违反财经纪律。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