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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1998〕18号1998年6月17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经贸委、省国资局、省人民银行、省国土测绘局、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观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国资局、省人民银行、省国土测绘局、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
抵押贷款是银行推行的一种重要贷款方式。但是,目前企业在以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件存在收费高和程序多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为规范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问题,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时,可按清产核资核定的资产额(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示,其中土地资产额以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估价报告为准)抵押,不进行评估。贷款银行只对其是否重复、交叉抵押进行审查。在抵押贷款期限内,也不再进行年检和评估。
二、企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时,免收抵押管理费。
三、企业以划拨土地作抵押。在抵押期限内仍维持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的性质。企业如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抵押行为自行消失,如果超过抵押期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拍买使用权,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后,在拍卖收入中缴纳国家应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四、企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确需对房地产进行评估的,由企业与银行协商,委托一家有执业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重复评估。房地产评估收费按现行标准的1/3计收。
五、企业和农村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的小额贷款,般可采取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形式,确需抵押的,由银行自行估价。不收取估价费。
六、企业进行抵押贷款时,银行应按有关规定简化抵押贷款程序,进一步改进金融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国民经济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①从利率的确定方式分类房地产抵押贷款从利率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利率、递增固定利率、浮动利率、重议利率等数类。 ②从房地产抵押条件分类房地产抵押贷款从抵押条件可分为:定期抵押、...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准备贷款材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包括:本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个人消...
本文只介绍北京房产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办理条件和流程,其他地方需要做抵押房屋贷款的业主可做为参考,具体细节需咨询当地的银行或担保公司。 抵押房屋贷款从贷款期限来说可以分为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两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21号、国办发[2003]98号和国办发[2004]47号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工业发展,确保安全有序供电,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电力有关工作
(湘办发[2001]36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助,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12月31日
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政府已颁布《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决定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1.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近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企业效益明显好转,活力日益增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普遍存在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管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向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就是在放手让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2.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机构改革后,政府不直接管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政府放松或放弃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政府在为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过程中,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和对企业经营管理监督力度的一项制度创新。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加快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进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措施。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和意见,是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资者行使选择经营者权力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体现了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有利于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总体安排
4.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精心组织、分批派出。第一批选择对全省经济发展、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在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经营机制、管理基础等方面有典型性、代表性的14户国有企业,派出6个监事会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明年(2002年)下半年再派出第二批监事会。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实施到位。
5.目前只向省属重点企业中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厂(矿)本部派出监事会,对这些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派出监事会,但监事会有权依照省政府147号令对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投资项目的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即国有资产延伸到哪里,监事会工作就监督到哪里。国有独资企业已设立内部监事会的,在省政府派出监事会到位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予以撤销,企业可依法按规定派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由省政府派出。
三、国有重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检杏
6.国有企业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要突出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这两个重点,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7.企业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报《企业基础材料》,详实提供企业的情况。要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不得拒绝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
8.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在经企业主要领导人审定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必须报监事会备查。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监事会成员是党员的还可以列席企业党委(党组)会议。企业有关重要经营管理、经营决策、投资项目、产权变动等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监事会报告。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四、切实抓好监事会检查报告的落实
9.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是衡量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水平的综合性材料,也是国有资产所有者及时发现企业问题、有针对性采取纠正和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
10.经省政府审定批复的检查报告,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其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未听取检查报告意见的情况下,不得研究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事宜。
11.计划、经贸、财政、审计、劳动、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检查报告作为重大项目论证审查、实施债转股、兼并破产、国有资产管理、信贷扶持、企业领导人员分配政策、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检查报告涉及行政处罚案件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涉及侵害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地落实维权事宜;涉及企业生计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做好落实工作。
12.监事会管理机构要认真抓好检查报告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汇总报省政府。
五、切实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干部队伍建设
13.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业务熟悉、专业对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列入《中共湖南省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其人选经省委审批后,由省政府任命、派出。监事会管理机构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管理工作。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选拔、任命,采取选调与公开招考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从财会、审计、金融等经济管理专业人才中选拔。兼职监事的选拔,主要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处级干部、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企业的职工代表和高级专家学者中选聘。
14.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监事会主席实行"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的方式,党组织关系转入监事会管理机构,人事关系仍留在原所在单位,享受原所在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同等待遇,不占原所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专职监事的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监事会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5.所有监事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上岗后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业务培训,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根据需要,可选派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参加国务院举办的监事会培训或出国进行专业培训以及业务交流合作。
16.监事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即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光明磊落;要依法办事,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勇于同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要严格行使监督权力,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工作业绩;要严格履行公务员职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深入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不得泄露检查结果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和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兼职、购买股票和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
17.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和自身建设,建立符合监事会特点的奖励和约束机制,奖励为维护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对企业重大违法乱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失职的、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或者在进驻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健全监事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顺利实施
18.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听取监事会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中的重大问题。
19.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与监事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协调,需要抽调力量参与监事会的重大专项检查的,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监事会的联系,相互提供有关信息、资料,配合监事会查实有关情况,部门的有关监督检查要注意与监事会协调,加强沟通,避免重复。
20.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派出监事会名单,分批核定监事会的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安排每批监事会的开办经费和人员选拔、业务培训。聘请专业人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重点专项检查的专项经费,统筹安排好监事会的正常经费预算、工作用车和办公用房,并尽快制定监事会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监督检查的食宿标准和交通通信补贴标准,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21.派出监事会的企业所在地的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监事会的工作,明确提供服务和协调的部门,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协调和工作条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现就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赣企业和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开展集资建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止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
二、企业集资建房应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有自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不得新购土地和动用单位资金(含单位住房基金)开展集资建房,不得面向社会,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三、企业集资建房对象必须严格限于本单位职工,面积控制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执行。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职工,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四、企业集资建房按建造成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集资房竣工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出售,集资房面积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再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
五、企业集资建房由省直房改办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办理城市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订。
六、企业集资建房享受当地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费减免等政策。
七、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企业集资建房以建造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时,购房职工应向单位缴纳售房款2%的维修基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6〕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