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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发文时间是2009年07月1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基本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简介

文件全文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招投标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从总的情况看,我省招投标市场发展较好。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人为干预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之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改进招投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二、进一步放开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有序竞争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有关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2004〕56号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严格禁止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要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三、改进资格预审办法,强化资格预审作用

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为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资格预审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打分制。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为切实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专家从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跨省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的数量不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要对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独立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招标人辅助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评审工作。招标人要依法公示资格预审结果,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接受社会监督。

  四、改进评标办法,克服人为因素影响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投标要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

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但要通过提高履约保函额度或者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工程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

  五、改进开标、定标方式,实行“阳光运作”

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范严密的场所公开进行开标、定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应采取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的方式形成标底,现场公布中标候选人。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投标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优先中标资格,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另行选择中标人。评标结果要及时公布,并进行公示。

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网络招标、电子招标等多种招标形式,逐步实现无纸化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建立招投标活动网上监察系统和预警机制,全过程监控开标、评标、定标。

  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开展

加强对招标人的监督管理。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公开招标信息,按要求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使潜在投标人能够了解项目情况、招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标准和方法,并有充足时间做投标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要采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在文件中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性限制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超出国家范本增加的废标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字标出。在订立合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超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背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标活动,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七、强化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依法监管招投标行为

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实行实名举报制度。重点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进行投标等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加快建立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有关部门要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准确、公正的评价,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计算机盯事”。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在严厉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严厉惩处行贿行为,依法受理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投诉,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切实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我省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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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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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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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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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豫政〔 2009〕48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 (以下简称招投标 )活动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04〕56 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 际,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 途径 ,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 ,是加强反腐倡廉 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近年来 ,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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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湘政办发 [2007]5 号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监理和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的招标投 标活动, 创造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 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4〕56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 以下意见。 一、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条件应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 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 程项目, 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深入贯彻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水运建设行业是最早全面开放、最先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业之一。随着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实践活动的全面推行和招标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总体情况良好。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水运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任务重,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等原因,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未批先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不合理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整顿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认真清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招标投标制度协调统一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有关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推动修订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活动,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招标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外,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招标过程中,要切实贯彻有关规定,坚持“合理标段、合理标价、合理周期”的原则,依照规定程序科学有效地进行,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要求,严格履行招标备案手续。对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公示制度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水运工程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为扩大招标公告影响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可以同时在交通运输行业主流媒体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门户网站发布。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违规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评标结果应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五、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写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标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切实提高文件的编制质量。其中,水运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严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以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设置特别条款倾向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经备案后如需对关键条款或重要内容进行变更,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可以对出售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经所有潜在投标人签字确认,潜在投标人不以书面签字确认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废标条款要依法、严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六、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建设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预先设置的资格审查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禁止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方法可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7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七、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在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评标办法时,应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技术和质量需要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标价所占评分比例,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价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50~6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高于50%),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25%、水运工程监理招标的标价所占评分比例一般不高于15%。对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适当通过提高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防止恶性竞争、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

八、严格监管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质允许的范围从事水运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通过适当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限制其进入水运建设市场。

九、严格规范投标行为

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投标活动,严禁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以及随意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要按照有关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对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建设单位应从依法设立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省级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时,应提前4天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专家的人数、专业及投标人等,提前2天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禁止建设单位违规挑选评标专家,不得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评标结束后应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网上评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十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或核准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开展招标活动,禁止建设单位将公开招标擅自改为邀请招标;对不按相关规定招标和应招而不招的项目要严格查处;加大对各级招标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十二、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抓手和关键突破口,切实按照我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不断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积极研究探索水运工程建设信用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各级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及时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责任主体,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成信用信息的录入及更新等工作。

十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应用,要与建设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相结合,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标投标工作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和网络远程评标。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切实加强对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水运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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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

闽政〔2013〕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5年以来,全省组织开展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小水电无序开发的现象得到遏制。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促进生态水电发展,提高小水电建设、运行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后续工作

积极推进327座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对符合防洪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各级各部门应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电量上网、电价审批等相关手续。对符合防洪安全但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进一步充分论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政府予以认定,有关部门按本款第一条予以补办相关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又不能进一步整改的,由设区市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环保的新建水电项目

水电站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规划环评要求。不符合规划或位于未经规划流域的水电站开发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审批建设。继续严格控制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新建项目,除以防洪、供水、灌溉等为主兼顾发电的水资源开发项目外,未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水利厅、环保厅联合审查同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出具新建水电站项目相关核准、审批(审查)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水电项目的监管,依法对项目建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未经核准以及未按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责令其腾空库容,停止运行,直至限期拆除。

三、稳步推进现有水电站技术改造

支持现有水电站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送出工程、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改,实施增效扩容,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水电能效,改善水环境。新上技改项目应符合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满足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等条件。

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技改后装机规模不大于原装机容量的10%,1万千瓦以下水电站技改后装机规模不大于原装机容量的20%,由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办理核准手续。技改后装机容量变动超过上述幅度的水电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召开专题论证会议,实行项目集中会审、分别审批(核准)的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核准)手续。

对运行时间已达到设计年限、且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水电站,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延续运行年限的申请,不得批准其进行技改,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拆除。

四、规范水电站上网电价审批

物价部门依据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并网批复、购售电合同和有关成本资料,审批水电站上网电价。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出台之前各级审批的小水电项目,符合安全论证和环保要求的,物价部门直接审批上网电价;闽政〔2005〕15号文出台之后属越权审批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出具意见,物价部门审批上网电价。

五、大力发展生态水电

各级环保部门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水利部门、经贸部门分别牵头指导和督促各水电站安装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到位。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对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水电站,环保、经贸、电力等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扣减上网电费、解列等经济手段制裁。有关市县要适时组织受石材行业或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的水电站库区进行清淤,并及时清理垃圾漂浮物,确保水体清洁。

优化电站梯级调度,发挥电站径流调控效应,通过蓄丰补枯,有效提高枯水期流量。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省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优先支持水电站开展碳汇金融,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积极开发碳汇金融理财产品,为水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进一步理顺水电项目管理机制

省水利厅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省经贸委承担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建设和行业管理职能。涉及水电站运行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执行。

支持水电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政策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推动协会发挥技术支撑、沟通协调作用。水电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和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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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出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进一步指导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引领作用,更好服务重大战略实施,构筑河南区域竞争发展新优势,全面适应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现将《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速公路发展,我省连南贯北、承东启西、便捷通畅的高速公路网络基本形成,但仍存在省际通道不完善,区域路网不均衡、不充分等薄弱环节,高速公路的网络优势还不稳固,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一是服务支撑区域发展的需要。适应引领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发展的经济空间结构变化,完善大通道、绕城高速建设,确保过境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车快速、绕城通过,需要高速公路适度超前发展,对外加强与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对接连通,对内强化郑州、洛阳都市圈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沿黄等重点区域互联互通,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交通区位优势。

二是抢抓黄金窗口期的需要。国家采取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和更加稳健灵活的货币政策,高速公路项目融资成本显著降低。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明确土地跟着项目走,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更加有力。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推进“两新一重”建设,各地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求更为迫切。

三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高速公路建设面临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2003年4月出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于2017年4月失效后,省级层面亟需出台新的指导高速公路建设的政策文件,从而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各方责任、创新建设模式,指导推动全省高速公路科学发展。

二、《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规划引领、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统筹协调、合力推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的基本原则,在高质量推进高速公路“双千工程”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高速公路“工程”。二是加强顶层设计。确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重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新增项目和我省“两圈三山六通道”高速公路项目。三是优化建设管理体制。强调加强省级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级交通投融资平台功能,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四是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明确省级统筹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加快项目审批。五是建立资金保障体系。要求省级交通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增强融资能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六是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人信用监管,严格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营造项目建设优良环境,严格防控廉政风险。七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常态化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高速公路建设推进工作,制定重要政策,解决重大问题。对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意见》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省政府建立高速公路建设常态化协调机制,定期协调会商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省级统筹实施高速公路“工程”,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对市县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进度、竣工通车、建设环境等情况进行考核,对省级交通投融资平台投融资功能发挥、承担建设任务数量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是进一步明确建设模式。为有效减轻市县财政负担,保证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进入,由省级负责将“工程”建设任务切块,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采用模式建设。三是进一步压实市级主体责任。明确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继续履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投资人招标、用地手续办理、矿产压覆补偿、征地拆迁等工作,保障用地供给和土源供应,保障建设环境;严格履行在建和已通车项目合同约定,加大对“烂尾项目”处置力度。省直管县(市)政府不再承担新建项目主体责任,继续履行在建和已通车项目合同约定。四是进一步发挥省级交通投融资平台作用。要求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主力军作用,承担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同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省级交通投融资平台牵头责任,确保项目建成。五是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优质社会资本合作,通过股权合作、股权流动等模式,共同参与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有效降低两大平台资金风险、财务成本和廉政风险。对未纳入“工程”范围的高速公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路一策”的原则,鼓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吸引社会资本采用模式,或采用政府收费模式投资建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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