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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各市县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地制宜采用了科学的管水模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一些水库走上了“以水养水、以库养库”的良性运行轨道。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内容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我省有小型水库1021座,其中小Ⅰ型308座、小Ⅱ型713座。水库总库容12.36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141.28万亩,年供水量8.43亿立方米,保护下游151万亩耕地和169万人口的用水安全。这些水库在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保障了我省城乡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对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市县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因地制宜采用了科学的管水模式,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一些水库走上了“以水养水、以库养库”的良性运行轨道。但是,小型水库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水库无专职管护人员和专项管护经费,少数水库管护补贴不足以稳定管护人员和维持其生计;有的水库管理设施缺乏,管理装备手段落后;有的水库承包经营开发不规范;有的水库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继续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我省“省直管市县”的实际,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既是依法管水、科学治水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我省近年来大量投入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的效益,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提升水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主要内容。2014年6月底前,将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国有小型水库收归市县(区)统一管理,现由村管理的集体所有小型水库通过协议方式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现有所属国有水管单位分流域、分区域或分片一并进行管理,或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水库管护人员就近、分散进行管理。

(三)工作目标。现由村、镇(乡)管理的小型水库收归或交由市县(区)统一管理后,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管理经费和管护人员,明晰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严格的水库管理监督机制,保证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的主要保障和管理措施

(一)明晰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负总责,建立以市县(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各级安全管理行政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组织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编制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进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省水务厅对全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施行业监管,对各市县(区)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全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突出问题;起草制定有关水库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行业监管,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参照水利部《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督促落实和完善水库管理用房、交通道路等设施及水文观测、工程安全监测、水质监测、供电照明、通信等管理设备;明确管护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管护人员的行为,对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水库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落实水库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水库巡视检查、维修养护、调度运用、防汛抢险、库区水土资源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按规定对小型水库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工作。

(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含管护人员工资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及本地区出台的具体费用标准核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国有小型水库的经营权出让、承包或租赁收入,要及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用于小型水库管理。集体所有小型水库的经营权出让、承包或租赁收入原则上要用于水库维修养护。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出台相应管理办法,规范小型水库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小型水库的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三)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根据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的规模、功能、任务等实际情况配备管护人员,小Ⅰ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配备3人,小Ⅱ型水库原则上配备2人。小型水库管护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目前实行聘用制的,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条件成熟后,实行政府向社会组织或企业购买服务方式管理,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能力应满足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中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并逐步实行小型水库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管护人员,至少每半年要考核一次,考核结果要与工资、聘用挂钩,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

(四)强化对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定其所管辖的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水库大坝上垦植、铲草、放牧、烧砖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禁止在水库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

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态保护等调度运行,不得影响工程安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对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面进行承包经营的,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要明确承包经营活动的禁止行为、经营强度和密度;严格控制承包经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理确定承包费。省水务厅要制定全省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水库承包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理小型水库的已签订的出让经营权协议或合同,统一进行清理,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应依法予以完善或终止。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广大群众宣传水利知识、普及水常识和水法规的力度,切实提高公众关心、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的自觉性;要积极宣传、表彰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爱水、护水、节水、管水的良好氛围;要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水务厅。对考核不达标的,要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方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水库监管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不按照规定做好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垦系统、其他部门、企业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参照本意见的要求,明晰水库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库管理经费,配备水库管护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水库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库安全监管,对未按规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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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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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发布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下放村、镇(乡)管理的小Ⅰ、小Ⅱ型水库统一收归市县管理”的精神,现就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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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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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献

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与思考 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与思考

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调研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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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3KB

页数: 未知

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对小型水库管理体制的优化改革展开调研,简述小型水库运行的不完善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几点改革优化建议,旨在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和发展,改变我国当前混乱的水库管理现状,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

江苏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与思考 江苏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与思考

江苏省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与思考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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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通过分析江苏省小型水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结合3个小型水库管理体制专项改革试点,分别总结侧重现代化管理和生态化发展的苏南、侧重综合效益发挥和兼顾生态发展的苏中、侧重权责明晰和经费落实的苏北3种管理模式,提出做好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建议,指出改革需要把握的关键环节。

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全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2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农田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进一步激发和增强农田水利加快发展新动能,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

农田水利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支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是推动农田水利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部和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在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组织形式、投资体制、农业水价、产权制度、管护机制、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方面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示范和实践探索,取得显著成效。为复制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深化农田水利改革,增强农田水利加快发展新动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重大意义

1.增强改革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点任务,是破解农田水利组织难、投入难、管理难等矛盾的关键举措,是加快补短板强弱项、解决农田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增强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摆在水利改革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完善改革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推进线路图、时间表和保障措施,抓紧抓好抓实。

2.把握改革重点和要求。深化农田水利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和治水新思路,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把农田水利搞上去为目标,以转变农业用水方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新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运行管护机制和健全基层服务支撑体系等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田水利改革,加快推进农田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

3.强化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复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水利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时代“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了一系列农田水利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要总结提炼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采取政策引导、现场推介、座谈交流、宣传解读、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快经验及成果在适宜地区复制推广和其他地区参考借鉴,使改革实践由“盆景”变成“风景”。

二、创新农业用水方式

 4.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把推进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实施国家农业节水行动。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因水制宜、量水而行,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耕地休耕轮作、生态修复与治理等,优化农业布局和种植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在水资源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严控地下水开采,严禁大水漫灌,合理压减灌溉面积。完善农业节水体制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加快发展节水灌溉,推动农田水利建设从提高供水能力向更加重视提高节水能力转变。

5.推进农田水利设施提挡升级。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同步建设田间工程和用水计量设施。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推进灌溉信息化和智能化。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加强节水灌溉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大力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在适宜地区从水源到田间整体设计,集中投入、建设一批重大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因地制宜发展集雨节灌和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加强节水灌溉工程与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的结合,积极推广水肥一体化。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6.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明确区域农业用水总量指标,明晰农业水权,保障农民用水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开展农业水权确权。加快培育和发展水市场,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推广农业水权水票、流转、回购等经验,鼓励农业水权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灌溉用水户或用水组织水权内节约的水量。加强灌溉试验站网建设及灌溉试验成果推广应用,分区分类科学确定灌溉定额并建立定期发布制度,指导科学灌溉。

三、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7.实化细化改革目标。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工作力度,以县或灌区为单元推进改革。按照分步推进、全面完成改革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节点控制,细化完善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和分年推进改革计划,明确改革指标和路径,建台账、列清单,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把改革任务落实到市县和地块,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环节。

8.综合施策同步推进。要统筹夯实改革基础、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既要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也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新(改、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同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量化绩效考核指标,实化问责措施,加强跟踪督导、检查与考评,确保改革进度、质量与效果。

9.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要发掘、总结、提炼形成一批涵盖不同区域、不同水源条件、不同灌溉方式、不同作物类型,以及不同改革目标、不同改革路径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大力复制推广“水权流转”“引入社会资本”“协商定价”“超用加价、一提一补”“井电双控、以电控水”“财政精准补贴”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和模式。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改革典型经验宣传推介、政策措施阐释解读以及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创新农田水利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10.突出政府主导地位。要按照《农田水利条例》规定,全面落实政府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农田水利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以及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科学规划,切实把农田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优先保障领域,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用足用好金融支持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引导受益主体履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规划统筹、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受益主体参与的工作格局。

11.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基层首创精神,强化财政投入的撬动作用,调动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加大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投入,支持其作为财政补助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和管护主体,也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其按照规划和标准开展工程建设与管护给予财政补助。

12.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要创造条件和环境,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农田水利建设运营。通过招商引资、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节水管理等形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农田水利工程,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政策措施保障投资方合理收益。社会资本享受政府补助建设与运营农田水利设施的,要充分保证农田水利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资本吸收原农田水利设施受益户以入股或参与经营方式获取收益。

五、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13.加快明晰工程权属。适应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农田水利工程清产核资、确权颁证,及时验收登记造册。大中型灌区斗渠及以下田间工程可由水管单位代行所有权,也可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持有和管护。社会资本参与或受益主体自主建设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等权益。积极探索农田水利设施股权量化、农民公平受益等改革,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性收益,促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14.盘活工程资产。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建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交易、转让、质押和退出机制。支持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工程建成后的供水收入等收费权作为抵质押物,吸纳金融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建设。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等实现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有偿交易转让,让资产在流动中增值。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内新建或转让等取得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的,承包期满后可有偿转让。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特色经营、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建设中的多重功能和综合效益,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加强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及古代农田水利设施遗址遗迹的发掘、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发展乡村水文化。

六、创新工程运行管护机制

 15.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工程管护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护,也可由所有权人采取租赁、承包、委托等落实管护主体。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原则上由政府设立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主管护,也可采取“以大带小、小小联合”等方式实行专业化物业式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经营等方式,引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队伍等承担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管护标准与制度,积极推行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并强化监督指导。

16.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完善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等骨干工程管理制度与监督考核机制,落实管护责任。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管护责任书“两证一书”制度。采取委托等方式管理的,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工程运行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管护内容、标准和责任,约定奖惩措施和违约责任,强化合同执行的监督和考评,督促管护主体按规范要求和管护标准健全管护制度、配备人员力量,开展工程维修养护服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管护主体切实履行管护责任。

17.保障工程管护经费。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所有者负责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程管护由水费收入、经营收入和财政补助组成的合理负担机制。落实大中型灌排骨干工程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积极探索以工程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融资、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运行维修养护费用。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支出要足额用于工程维修与运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工程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补机制。

七、创新基层水利服务机制

 18.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加快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推行村级水管员制度。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落实乡级河长湖长责任,充分发挥村级河长和民间河长作用,推动村民共治,实现网格化管理,着力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实施水利“三支一扶”计划,采取定向培养、优惠政策吸引等措施,建立健全“引得进、留得住、能施才”的基层水利从业人员保障机制。大力开展基层水利技术人员、村级水管员的技术培训,逐步实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的目标。

19.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加快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水利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社和用水户协会多元发展,鼓励和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互联互融。采取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资、从事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等方式,提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国家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加强对示范社的跟踪指导。

20.培育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田水利科研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注重技术标准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有机衔接。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队伍,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化物业式管理。推广农田水利“110”等服务模式,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专业管理和受益主体民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通过定向委托培养、技术培训,以及开展科技下乡、对口帮扶活动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农田水利专业化社会化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农田水利改革事关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致富,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在推进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先行先试与推广复制的关系,大力宣传农田水利改革进展成效、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稳步推进改革,力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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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琼府〔20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乡村民宿是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和院落,结合地域性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人文风情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以慢节奏生活、家庭服务、乡野体验、亲近自然为特色,为游客提供乡野生活、休闲度假的居住空间。科学引导乡村民宿发展,有利于推进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全域旅游发展,提高美丽乡村建设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为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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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简介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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