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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长沙 人民路215号。电话为0731-5166508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一、2015年>工作总结 2015年,面对国内经济形势下行和房地产市场走低的双重压力, 管理部党支部紧紧围绕 中心的工作大局,瞄准“全省标杆,全国一流”的总体定位,积极践行“三严三实”, 科学分析形势、超前谋划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攻坚克难,主动作为。管理部各项业务 指标全部超额完成任务, 获得了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管理部党支部被 **市评为 “先进党支部”和“先进自愿者服务队”。 ** 市管理部公积金事业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 势。 2015年主要工作及特点 (一)、业务发展,稳中有进。 截止 2015年底,新增开户单位 59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85%,新增归集人数 14543 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07.76%,归集金额 45265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102.18%, 提取公积金 20375万元,提取 23328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在职职工, 按本细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人员和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 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中心) 负责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根据省中心委托负责省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 积金缴存账户的设立和住房公积金的专储。 第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人民中路)
内容简介
《画画·识字:风景建筑》集识字、学绘画于一体,收录了大量的风景建筑,是幼儿动手动脑的极好教材,是父母、老师的得力助手。2100433B
中心在十六年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有力的而显著的为省直单位职工改善自住住房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单位及其职工的充分肯定,为促进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公报显示:2010年,省直单位归集住房公积金223921.91万元,较上年增加42368.19万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108313.77万元,归集余额为589430.82万元。全年使用住房公积金333641.28万元,其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54595.28万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179046.00万元,期末个人贷款余额为462238.63万元,逾期率为0.00037‰。2010年,中心取得增值收益10345.02万元,较上年增长150.87万元, 增值收益10345.02万元当年全部分配完毕,其中:提取中心管理费用598.24万元;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361.08万元;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385.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