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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意见是一项由政府颁布的文件。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基本信息

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简介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1]14号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2001-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意见

(湘政发〔200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责任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开工前的各个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的过程。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扎实、超前地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利于争取国家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有利于广泛吸引各方投资,有利于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重大建设项目的进程,发挥投资结构调整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必要环节。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遵守建设程序,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抢抓发展机遇、扩大投资需求、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全局出发,把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水平。

二、严格遵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原则

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确保投资效益。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符合地区和行业规划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加强协调配合。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主体作用,增强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以遵守程序为前提,提高工作效率。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经过严格的评估论证。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三、切实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职责

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负责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和申报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

市州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落实资金等建设条件,做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主管厅局负责提出行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上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并主动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指导帮助重大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机构,落实建设条件;及时收集发布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省计划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在省计委成立“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由其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下达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督促检查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动态。

四、规范简化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认真筛选重大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十五”计划纲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筛选一批事关全局又有本地特色的骨干项目,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时对储备库进行滚动修改。

科学论证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行业要求可由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

简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非国有经济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建设规划,不需新征土地,不改变所占用地批准用途的,一般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只需报计划或经贸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完全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首审批。列入省“十五”计划纲要并已初步确定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除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可直接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国家主权外债限额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由计划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综合性甲级咨询机构的评审,概预算由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努力创造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重大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加大前期费投入。每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建设项目前期费,省计委在既有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一部分前期费;各市州政府每年也要安排必要的项目前期费。对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州安排了前期工作费的,省从预算内建设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计划部门安排好前期费计划的同时,商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想方设法从自有资金、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筹集前期经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评估论证和报批。

建立实施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奖罚制度。根据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末开展评选兑现奖惩。

提供优质服务。对落实了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划布局、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等各方面及时办理或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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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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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文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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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现就加快\"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认识。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和保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需要的手续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需要的手续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理需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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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申报程序及提供资料 2009年 1月 1 前期工作申报程序及提供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 ⋯⋯⋯⋯⋯⋯⋯⋯⋯⋯⋯⋯⋯⋯⋯⋯⋯⋯⋯⋯⋯ 1 二、选址意见书 ⋯⋯⋯⋯⋯⋯⋯⋯⋯⋯⋯⋯⋯⋯⋯⋯⋯⋯⋯⋯⋯ 3 三、环境影响评价 ⋯⋯⋯⋯⋯⋯⋯⋯⋯⋯⋯⋯⋯⋯⋯⋯⋯⋯⋯⋯ 5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 ⋯⋯⋯⋯⋯⋯⋯⋯⋯⋯⋯⋯⋯⋯⋯⋯⋯⋯⋯ 6 五、规划设计方案 ⋯⋯⋯⋯⋯⋯⋯⋯⋯⋯⋯⋯⋯⋯⋯⋯⋯⋯⋯⋯ 7 六、建设用地拨地钉桩 ⋯⋯⋯⋯⋯⋯⋯⋯⋯⋯⋯⋯⋯⋯⋯⋯⋯⋯ 8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 ⋯⋯⋯⋯⋯⋯⋯⋯⋯⋯⋯⋯⋯⋯⋯⋯⋯⋯⋯ 9 八、项目报建备案 ⋯⋯⋯⋯⋯⋯⋯⋯⋯⋯⋯⋯⋯⋯⋯⋯⋯⋯⋯⋯ 11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2 十、建筑设计方案 ⋯⋯⋯⋯⋯⋯⋯⋯⋯⋯⋯⋯⋯⋯⋯⋯⋯⋯⋯⋯ 14 十一、初步设计审核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简介

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开工前的各个工作环节,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申报、审批的过程。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加大投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扎实、超前地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利于争取国家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有利于广泛吸引各方投资,有利于加快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调整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重大建设项目的进程,发挥投资结构调整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作用。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效益的必要环节。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遵守建设程序,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整体上提高投资效益和质量。

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抢抓发展机遇、扩大投资需求、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全局出发,把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水平。

二、严格遵循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原则

以产业政策为导向,确保投资效益。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符合地区和行业规划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

以项目法人为主体,加强协调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开展,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项目法人的主体作用,增强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提高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

以遵守程序为前提,提高工作效率。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的审批,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要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经过严格的评估论证。同时,尽量简化审批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三、切实履行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职责

项目业主或筹建机构。负责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的编制、评估论证和申报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

市州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地区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落实资金等建设条件,做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主管厅局负责提出行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对上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重大项目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并主动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指导帮助重大建设项目组建项目法人单位或筹建机构,落实建设条件;及时收集发布国家产业政策信息。省计划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和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在省计委成立“湖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办公室”,由其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下达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督促检查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动态。

四、规范简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

认真筛选重大建设项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省“十五”计划纲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筛选一批事关全局又有本地特色的骨干项目,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时对储备库进行滚动修改。

科学论证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按行业要求可由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

简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非国有经济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当地建设规划,不需新征土地,不改变所占用地批准用途的,一般不再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只需报计划或经贸部门备案。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完全以自有资金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首审批。列入省“十五”计划纲要并已初步确定项目布局和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除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可直接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国家主权外债限额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仍由计划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综合性甲级咨询机构的评审,概预算由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所有重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五、努力创造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重大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加大前期费投入。每年省财政安排一定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省计委在既有的预算内基建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一部分前期费;各市州政府每年也要安排必要的项目的前期费。对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州安排了前期工作费的,省从预算内建设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计划部门安排好前期费计划的同时,商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各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想方设法从自有资金、专项资金和其它资金中筹集前期经费,用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评估论证和报批。

建立实施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奖罚制度。根据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末开展评选兑现奖惩。

提供优质服务。对落实了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规划布局、环境保护、金融服务等各方面及时办理或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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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指建设过程中的决策阶段,由上面可以看出决策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也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投资决策前,通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社会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拟定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认真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综合研究项目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建设上可能性和可行性。由此确定该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和为何投资,或就此终止投资等结论性意见,为项目投资者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科学决策依据,并可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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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

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一)突出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加大考核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监管措施。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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