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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王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基本信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任领导

党组书记、厅长:王鹏

副厅长: 陈孝京 刘联伟 杜海鹰许毅

纪检监察组组长:盛跃希

副巡视员: 宋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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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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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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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简易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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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定额人工

  • 工日
  • 江门市新会区2012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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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2010年计价依据)

  • 工日
  • 梅州市蕉岭县2022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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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2018 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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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州市平远县2022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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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地区定额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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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住房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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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员编制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5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其中正处级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老干部工作处处长和总工程师各1名),副处级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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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并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五)拟订全省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督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省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全省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全省建筑设计管理,指导全省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

(九)建立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本省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国家和本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的贯彻实施。

(十)指导监督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订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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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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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厅机关文电处理、重要会务、信息综合、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和应急、安全、信访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统筹厅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行政后勤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参与脱贫攻坚、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处(产业人才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监督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标准;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负责相关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相关产业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老干部工作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史志、年鉴编纂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监督本系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执行。

(四)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处。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中央及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导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救助工作。

(五)城市建设处。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制度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燃气等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导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指导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村镇建设处。拟订全省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道路、照明、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承担传统村落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指导工作;指导全省乡村民宿建设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拟订全省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指导城乡建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省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租赁和产权管理、房屋面积测绘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危房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承担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九)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招标投标、承包发包、施工许可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家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勘察设计与科技处(施工图审查处)。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城乡建筑材料革新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组织推进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发展;组织省级以上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全省建筑设计管理,指导全省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海南省工程抗震办公室)。拟订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指导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指导、参与拟订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十二)城市管理监督处(海南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集中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审批制度规定、办理流程;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工作;指导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工作。

(十四)审计处。负责审计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财务收支、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审计厅机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负责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协助办理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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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获荣誉

2020年5月,获得2019年度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先进集体荣誉表彰。

2020年11月,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021年7月1日,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党支部被海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海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被海南省委授予“海南省脱贫攻坚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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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献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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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09]第 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431 家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 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86 家 )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立君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5162 2009-6-12 至 2012-6-11 2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文江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3821 2009-6-12 至 2012-6-11 3 沈阳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春红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2205 2009-6-12 至 2012-6-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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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20KB

页数: 2页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 [2010]144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 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的技术管理,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 [2008]147 号)及《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辽建发 [2008]46 号)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 ),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 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推广认定工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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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文号:琼建管[2010]76号 颁布时间:2010.3.30 颁布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琼建管[2010]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人民检察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了《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及商业贿赂行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决定实行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需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以及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廉政准入,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准予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经审判机关依法判决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检察、监察等机关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五条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管理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保护正当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偷工减料,以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廉政承诺制度。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同时签订廉政协议,载明廉政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互相监督,并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发包双方落实廉政承诺制度。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实施信用评价。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处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应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建筑市场的,应在案件查处结束后以检察、监察意见、建议或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附送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及时上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对外发布。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以招标形式发包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投标。对有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第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或在检察机关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对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对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同时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或不准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对投标单位和个人廉政资格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被限制或取消进入本省建筑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投标活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限制或取消期内无新的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期满后可直接进入本省建筑市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不得任用因犯有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五条 对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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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简介

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Hai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ring Consutants),于2003年3月28日成立。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是海南省建设监理行业的唯一法定行业管理协会,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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