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并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
(二)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三)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城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乡村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全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五)拟订全省城市和村镇环境卫生管理发展规划、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环卫设施建设与管理,督导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房地产业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拟订全省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
(七)拟订全省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拟订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全省建筑设计管理,指导全省城市设计、风貌管理工作。
(九)建立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本省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国家和本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的贯彻实施。
(十)指导监督全省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订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拟订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